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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监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法的通知 |
苏安监〔2014〕245号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根据该决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成立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领导小组,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职能,尽快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宣贯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各地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宣贯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做到责任分工明确、宣传要点突出、保障措施健全,切实把各项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创新形式,广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 (一)广泛开展“十个一”专题宣贯活动。根据国家总局要求和江苏实际,省安委办启动新《安全生产法》“十个一”专题宣贯活动。一是以省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准备一支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新《安全生产法》宣讲小组。三是在《新华日报》刊发一个专版,宣传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同时结合“双六条”开展重点宣贯。四是在《江苏安全生产》杂志、江苏安全生产网设立一个专栏,选登新《安全生产法》权威解读和各地宣贯动态等。五是在中国江苏网、江苏安全生产网、江苏安全生产宣教网、江苏安全生产宣教手机云平台上举办一次新《安全生产法》有奖答题活动,在“江苏安监”政务微博和各地安监政务微博设置新《安全生产法》话题讨论。六是举办一次由市、县(市、区)安监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的新《安全生产法》辅导班。七是开发一套系列宣传挂图,以直观形象的方式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八是编辑和购置一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辅导资料和辅导视频讲座课件,通过江苏安全生产网进行网络宣传和播放。九是编印试卷分发各地,由市、县两级安监部门组织重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一次新《安全生产法》考试。十是组织一次省级层面的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交流活动。“十个一”专题宣贯活动由省安委办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营造浓厚氛围。 (二)突出抓好社会性宣传活动。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形式内容,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宣贯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积极组织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宣讲、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法制氛围,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认真开展重点环节和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一是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领导干部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增强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二是抓好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各类集中培训、专家讲解、座谈讨论等活动,抓紧抓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每一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都能深刻领会立法宗旨,熟悉法律内容,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结合实际,抓紧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抓紧修订配套制度。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疏理对照,做好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对已发布的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废止,确保制度合法化、执法规范化。 (二)研究制定执法规范。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规定了查封、扣押和强制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多数条文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各地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清理本部门现有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管理,规范自由裁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确保新《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三)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事故追责有关工作。新《安全生产法》完善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方式的规定,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落实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的制度,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省局将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和宣贯工作进行督查,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地要加强对宣贯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显著成效。请各地将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方案于10月10日前报省局。 联系人:樊启迪,联系电话:025-83332367(传真) 邮箱:675972638@163.com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doc 2.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doc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