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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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炼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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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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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名称】:起重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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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部位/环节/作业】:起重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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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因素】:(1)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及大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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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起重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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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措施】 |
(1)起重机械应由符合国家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单位设计、生产、安装、维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标志方可使用。 (2)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3)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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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主席令第 4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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