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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1】8.2.5     通风风道应布置合理,送风均匀,风量满足要求。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8.3   除尘系统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8.3.1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设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密闭,宜按负压原则设计,防止粉尘向外泄漏。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8.3.2   应根据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各作业设备的具体情况和工艺要求,确定吸尘点数量、位置、风量,合理确定除尘风网的形式和结构。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5】8.3.3   应根据项目性质及粉尘特性,选择合适的粉尘回收、处理措施和方法。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6】8.3.4   除尘风网应无回路风向,过渡流畅,不影响工艺操作,便于检修。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7】8.3.5   吸风口应能有效控制和收集粉尘,并符合下列要求: 
      ——应根据粉尘释放源情况,合理设置吸风口位置与数量; 
      ——吸风罩应正对或接近粉尘释放集中区域,且气流与扬尘方向一致; 
      ——吸风口风速应根据粉尘特性合理选择,避免管道堵塞或不能有效吸尘; 
      ——吸风口的风压、风量应满足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要求。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8】8.3.6   风管应满足将粉尘输送至集尘器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内风速应保证粉尘不沉积; 
      ——避免过长的水平管段; 
      ——水平管和弯头应在适当位置开设清灰孔; 
      ——管道过渡顺畅,尽量减少弯头和直径骤变; 
      ——管道密闭不漏风; 
      ——管道强度应能承受风机在各种条件下产生的最大吸压力。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9】8.3.7   应采取预防粉尘爆炸在除尘系统之间传播、扩散的隔爆措施。一个除尘系统同时在多个粮(料)仓设有多个吸风口时,则各个吸风口应分别设截止阀。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0】8.3.8    除尘风网的各风管支路应装用以调节风量和平衡系统压力的调节阀。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1】8.3.9    出风口应用导风管引至室外,并设风帽或挡风板。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2】8.3.10   除尘设备应能有效对粉尘过滤、集尘,除符合5.2.5之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宜露天放置。如布置在室内,应尽量靠近外墙; 
       ——泄爆口应面向室外,并宜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除尘风量应满足系统除尘的要求。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3】8.4      集尘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4】8.4.1    所有存在粉尘释放源的机械设备和粮食进出口处,包括缓冲仓和计量漏斗均应密封,并应设置除尘吸风口。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5】8.4.2   收集到的粉尘,宜专门集中存放,不宜再回到粮流中去。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6】8.4.3   制粉和粮食粉碎工艺的集尘系统,应单独设置。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7】8.4.4   集尘设备应密封,由非燃材料制成。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8】8.4.4   灰间、下脚间等宜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单独设置。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9】8.4.6   灰间、下脚间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并应设泄爆口。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0】8.4.7   集尘设备宜露天放置。需要在室内放置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泄爆管道,其长度不宜超过3m。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1】9     积尘的清扫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2】9.1    积尘的清扫作业应作为粮食储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的重要内容。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3】9.2   应及时清扫附着在地面、墙体、设备等表面上的粉尘。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4】9.3   从设备和溜管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应及时清扫。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5】9.4   清扫积尘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6】10        气力输送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7】10.1     所有气力输送的设施应是由非燃或阻燃材料制成。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8】10.2   多个气力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装截止阀。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9】10.3   气力输送系统的除尘系统和粉尘控制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0】10.4   正压气力输送系统应严格密闭,以防止粉尘外泄。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1】11       辐射设备使用的安全措施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2】11.1     辐射设备的范围 
       辐射设备包括高强度光源的辐射、被聚焦光线、激光等可能成为粉尘云或粉尘层的点燃源的设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3】11.2    20区或21区的安全措施 
产生辐射的电气设备符合GB 12476.1对用于20区或21区电气设备的要求,并且保证射入或发生在20区或21区的辐射功率或辐照度,在整个辐射过程及在辐射截面的任何点上不应超过以下数值:对于连续激光和其他连续波源为5mW/m㎡,对于脉冲间隔至少5s的脉冲激光或脉冲光源为0.1mJ/m㎡;脉冲间歇小于5s的辐射源在该点上应被作为连续光源。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4】11.3    22区的安全措施 
      发生辐射的设备在正常运行时的连续辐射强度或辐照度应不超过10 mW/m㎡,脉冲时应不超过0.5mJ/m㎡。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5】12      超声波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措施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6】12.1    在20区或21区中,超声波设备在声场中的功率密度应不超过1 mW/m㎡且频率应不超过10MHz。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7】12.2   在22区中,超声装置的功率密度应不超过1mW/m㎡且频率应不超过10 MHz。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8】13       作业安全管理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9】13.1   一般规定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0】1 3.1.1    粮食加工、储运企业应制定有效防止粮食粉尘爆炸的措施和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清楚本企业所有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1】13.1.2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粮食粉尘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培训。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2】13.1.3   储运、加工系统中的安全、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或改变用途。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3】13.1.4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积尘清扫作业制度。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4】13.1.5   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21区和22区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检查和维护应由熟悉防爆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5】13.1.6   不应在20区内使用燃油机动车和非粉尘防爆型电力机动车。在21区、22区使用时,机动车应在规定路线与范围内运行。路线与范围应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综合评估后确定。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6】13.1.7    20区、21区、22区内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程序、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 
       ——应在生产作业线全部停止4h后,并关闭所有的闸阀门; 
       ——对作业点四周进行喷水,清除地面、设备及管道周围、墙体等处的积尘,其范围不少于距作业点10m,且现场无粉尘悬浮; 
       ——对设备进行切割、焊接作业时,还应在动工前清除机内积尘,并启动除尘系统不少于10 min; 
       ——作业点与相连通的管道和设备间均进行可靠封闭隔离; 
       ——作业时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控制措施; 
       ——作业过程中,应及时冷却加工工件,防止工件过热: 
       ——所有被切割下的部件,应及时、可靠回收,严防灼热的部件落入密封的溜管、仓、设备等内部; 
       ——作业完毕后,应对作业点监测不少于1h; 
       ——涂漆应在焊接作业完成、并在工件冷却后进行。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7】13.2      生产作业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8】13.2.1  粮食加工、储运作业系统应遵守操作程序,同时每条作业线应遵循以下原则: 
         ——逆工艺流程开车; 
         ——顺工艺流程停车; 
         ——故障时,故障点前的设备顺工艺流程瞬时停车,停止进料:故障点后的设备顺工艺流程依次停车,排尽物料。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9】13.2.2   作业前,应对流程中的关键部位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50】13.2.3    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停机。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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