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 |
| 【1】6.1 防止粉料自燃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2】6.1.1 具有自燃性的热粉料,贮存前应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3】6.1.2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具有自燃性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4】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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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2 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6】6.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 ——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 ——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査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爆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 ——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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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2.2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电机外壳、传动轴、加热源等),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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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 ——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当金属粉末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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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3 防止电孤和电火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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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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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2 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除应符合GB12158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艺不准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料的器具、输送粉料的管道(带)等,应釆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 ——操作人员应釆取防静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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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GB/T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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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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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15】6.4.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应采取防止发生摩擦、碰撞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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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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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4.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倍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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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4.4 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应采用与动火作业相同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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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5 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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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5 惰化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21】6.5.1 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防止点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宜釆用惰化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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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5.2 对采用惰化防爆的工艺设备应进行氧浓度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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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6 灭火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24】6.6.1 灭火应符合消防相关规定要求。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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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6.2 不应采用引起粉尘飞扬的灭火措施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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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6.6.3 对于金属粉尘和与水接触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粉尘,不应采用水基灭火器和水灭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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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7 粉尘爆炸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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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7.1 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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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7.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工艺设备的连接,如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其连接应设计为能将各设备方便的分离和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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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1.2 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动力系统的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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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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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7.2 抗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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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2.1 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抗爆设计,且能够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而不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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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7.2.2 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隔爆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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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7.2.3 耐爆炸压力和耐爆炸压力冲击设备应符合GB/T24626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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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7.3 泄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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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3.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尺寸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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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7.3.2 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39】7.3.3 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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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7.3.4 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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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4 抑爆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42】7.4.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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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7.4.2 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应符合GB/T18154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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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7.4.3 抑爆系统设计和应用应符合GB/T25445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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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7.5 隔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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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7.5.1 通过管道相互连通的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管道上宜设置隔爆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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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7.5.2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应设置隔爆门,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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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8 除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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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8.1 一般要求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50】8.1.1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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