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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4 各类作业工具要经常检查,防止受潮发生锌爆伤人.或由干缺陷引起突发事故。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4.7.2 铸锭机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3】4.7.2.1 开动铸锭机前应检查确认有无障碍物.浇铸前检查锭模和所用工具确保干燥,冷模作业前,先对模具进行预热或加油处理。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4】4.7.2.2 开动铸锭机前,要对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对机器翻、转部位的灵活度进行确认,对设备冷却等附属系统进行检查。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5】4.7.2.3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停机处理。对设备进行清扫和维护时也应停机后进行。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6】4.7.3 码锭作业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7】4.7.3.1 首先要检查锌锭传送设备设施(如落锭辊道、辊道输送机、码锭台等)是否完好、牢固。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8】4.7.3.2 作业过程中,锌锭堆码要整齐,不可超高,防范锌锭翻落、滑落伤人。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9】4.7.3.3 码锭要配合传送设备做到及时、稳妥。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10】5 辅助及附属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11】5.1 起重作业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12】5.1.1 起重作业应遵守GB60671的规定。起重作业工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取得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13】5.1.2 起重作业工操作时开车前应认直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夜间起重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14】5.1.3 起重作业工应确认作业环境后方能进行操作,起重设备启动时应先发出警示信号。起重作业工应听从地面指挥人员指挥对任何现场人员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采取停车措施。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15】5.1.4 起重作业时应掌握作业对象的位置和高度,起、落要平稳。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稍离地面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许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16】5.1.5 行车起重作业,当吊钩(抓斗)接近卷扬限位器或大、小车临近终端,以及邻近吊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允许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17】5.1.6 行车运行时,严禁人员攀越、上下。不得在吊车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18】5.1.7 行车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应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操作人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19】5.2 仪表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0】5.2.1 仪表设备应定期校检,非操作人员严禁操作自动设备、仪表。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1】5.2.2 更换、安装带压管道、容器上的计量器具或检测用具应卸压,以防物料喷出伤人。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2】5.2.3 现场作业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安全监测。两人以上作业时,并设专人现场监护,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3】5.3 动力系统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4】 动力系统主要为企业提供水、电、汽、风、天然气等能源,各企业应参照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设备使用说明书,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的动力规程,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5】6 工作环境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6】 车间及厂区环境应符合GB25466、GB12348、GBZ1、GBZ21、GBZ22的规定。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7】7 应急预案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8】7.1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据GB/T13861、GB/T6441的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29】7.2 重大危险源辨识按GB18218的规定进行辨识。湿法炼锌生产过程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酸液灼烫、高温、高压、粉尘、噪声、车辆伤害、触电、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机械伤害等。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30】7.3 生产企业应按照AQ/T9002的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
a)《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等);
b)《重点部位、关键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炉窑、风机、反应器等);
c)《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硫酸、天然气、煤气、有毒品、爆炸品等);
d)《动力系统事故应急预案》(水、电风气等);
e)《厂内重大交通事故抢险应急预案》(道路、铁路);
f)《生产场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g)《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地震、极端天气等)。
《锌冶炼安全生产规范(湿法)GB/T 29523—2013》
【31】第一章 总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32】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33】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34】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35】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 、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的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36】第二章 组织管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37】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38】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39】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40】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41】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42】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43】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44】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45】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46】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47】第三章 储存管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48】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49】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50】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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