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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590】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8/12/11
实施的日期:2009/10/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内   容】
7.5    通道 
输送粮食的地道、地下室,其两端应有通向地面的出口。当地下室面积较小,同时经常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如立筒库工作塔)允许只有一个通向地面的出口。
7.6   人孔和泄爆口 
      所有储粮仓均应设泄爆口,储粮仓的人孔可作为泄爆口,人孔和泄爆口应密闭以防止粉尘向外泄漏。
7.7    窗 
       窗作为有效的泄爆口,应采用向外开启式。
7.8    门
7.8.1    用于区域之间的隔离门,应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且应严实防尘。
7.8.2   用于泄爆的门应向外开启。
8       粉尘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应从人员、机械、方法、材料、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粉尘控制措施和方法,坚持设防与管理并重,消除粉尘爆炸的条件,防止粮食粉尘爆炸。
8.1.2   粮食储运、加工系统根据危险场所,设置或采取的通风、除尘系统及粉尘控制措施,应符合作业要求,且高效、安全、可靠。
8.2     通风
8.2.1  应利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进行有效的通风,保持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正常生产作业和储粮安全。
8.2.2    在粮食仓库、加工厂的生产区域中,不宜采用回流通风。如果使用,应装备能有效清除空气中粉尘的过滤系统。
8.2.3      储粮仓上(顶)部应设置通风孔,并在通风孔上装设防雨帽。
8.2.4  由多个仓组成的仓群,各仓之间应独立密闭,无洞孔相连贯通。若确需要设置粮仓之间的排风作业,应采用单独的排风系统,连接处应设密闭性能良好的风门。
8.2.5     通风风道应布置合理,送风均匀,风量满足要求。
8.3   除尘系统
8.3.1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设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密闭,宜按负压原则设计,防止粉尘向外泄漏。
8.3.2   应根据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各作业设备的具体情况和工艺要求,确定吸尘点数量、位置、风量,合理确定除尘风网的形式和结构。
8.3.3   应根据项目性质及粉尘特性,选择合适的粉尘回收、处理措施和方法。
8.3.4   除尘风网应无回路风向,过渡流畅,不影响工艺操作,便于检修。
8.3.5   吸风口应能有效控制和收集粉尘,并符合下列要求: 
      ——应根据粉尘释放源情况,合理设置吸风口位置与数量; 
      ——吸风罩应正对或接近粉尘释放集中区域,且气流与扬尘方向一致; 
      ——吸风口风速应根据粉尘特性合理选择,避免管道堵塞或不能有效吸尘; 
      ——吸风口的风压、风量应满足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要求。
8.3.6   风管应满足将粉尘输送至集尘器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内风速应保证粉尘不沉积; 
      ——避免过长的水平管段; 
      ——水平管和弯头应在适当位置开设清灰孔; 
      ——管道过渡顺畅,尽量减少弯头和直径骤变; 
      ——管道密闭不漏风; 
      ——管道强度应能承受风机在各种条件下产生的最大吸压力。
8.3.7   应采取预防粉尘爆炸在除尘系统之间传播、扩散的隔爆措施。一个除尘系统同时在多个粮(料)仓设有多个吸风口时,则各个吸风口应分别设截止阀。
8.3.8    除尘风网的各风管支路应装用以调节风量和平衡系统压力的调节阀。
8.3.9    出风口应用导风管引至室外,并设风帽或挡风板。
8.3.10   除尘设备应能有效对粉尘过滤、集尘,除符合5.2.5之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宜露天放置。如布置在室内,应尽量靠近外墙; 
       ——泄爆口应面向室外,并宜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除尘风量应满足系统除尘的要求。
8.4      集尘
8.4.1    所有存在粉尘释放源的机械设备和粮食进出口处,包括缓冲仓和计量漏斗均应密封,并应设置除尘吸风口。
8.4.2   收集到的粉尘,宜专门集中存放,不宜再回到粮流中去。
8.4.3   制粉和粮食粉碎工艺的集尘系统,应单独设置。
8.4.4   集尘设备应密封,由非燃材料制成。
8.4.4   灰间、下脚间等宜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单独设置。
8.4.6   灰间、下脚间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并应设泄爆口。
8.4.7   集尘设备宜露天放置。需要在室内放置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泄爆管道,其长度不宜超过3m。
9     积尘的清扫
9.1    积尘的清扫作业应作为粮食储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的重要内容。
9.2   应及时清扫附着在地面、墙体、设备等表面上的粉尘。
9.3   从设备和溜管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应及时清扫。
9.4   清扫积尘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10        气力输送
10.1     所有气力输送的设施应是由非燃或阻燃材料制成。
10.2   多个气力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装截止阀。
10.3   气力输送系统的除尘系统和粉尘控制应符合第8章的规定。
10.4   正压气力输送系统应严格密闭,以防止粉尘外泄。
11       辐射设备使用的安全措施
11.1     辐射设备的范围 
       辐射设备包括高强度光源的辐射、被聚焦光线、激光等可能成为粉尘云或粉尘层的点燃源的设备。
11.2    20区或21区的安全措施 
产生辐射的电气设备符合GB 12476.1对用于20区或21区电气设备的要求,并且保证射入或发生在20区或21区的辐射功率或辐照度,在整个辐射过程及在辐射截面的任何点上不应超过以下数值:对于连续激光和其他连续波源为5mW/m㎡,对于脉冲间隔至少5s的脉冲激光或脉冲光源为0.1mJ/m㎡;脉冲间歇小于5s的辐射源在该点上应被作为连续光源。
11.3    22区的安全措施 
      发生辐射的设备在正常运行时的连续辐射强度或辐照度应不超过10 mW/m㎡,脉冲时应不超过0.5mJ/m㎡。
12      超声波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措施
12.1    在20区或21区中,超声波设备在声场中的功率密度应不超过1 mW/m㎡且频率应不超过10MHz。
12.2   在22区中,超声装置的功率密度应不超过1mW/m㎡且频率应不超过10 MHz。
13       作业安全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 3.1.1    粮食加工、储运企业应制定有效防止粮食粉尘爆炸的措施和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清楚本企业所有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
13.1.2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粮食粉尘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培训。
13.1.3   储运、加工系统中的安全、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或改变用途。
13.1.4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积尘清扫作业制度。
13.1.5   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21区和22区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检查和维护应由熟悉防爆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
13.1.6   不应在20区内使用燃油机动车和非粉尘防爆型电力机动车。在21区、22区使用时,机动车应在规定路线与范围内运行。路线与范围应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综合评估后确定。
13.1.7    20区、21区、22区内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操作程序、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 
       ——应在生产作业线全部停止4h后,并关闭所有的闸阀门; 
       ——对作业点四周进行喷水,清除地面、设备及管道周围、墙体等处的积尘,其范围不少于距作业点10m,且现场无粉尘悬浮; 
       ——对设备进行切割、焊接作业时,还应在动工前清除机内积尘,并启动除尘系统不少于10 min; 
       ——作业点与相连通的管道和设备间均进行可靠封闭隔离; 
       ——作业时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控制措施; 
       ——作业过程中,应及时冷却加工工件,防止工件过热: 
       ——所有被切割下的部件,应及时、可靠回收,严防灼热的部件落入密封的溜管、仓、设备等内部; 
       ——作业完毕后,应对作业点监测不少于1h; 
       ——涂漆应在焊接作业完成、并在工件冷却后进行。
13.2      生产作业
13.2.1  粮食加工、储运作业系统应遵守操作程序,同时每条作业线应遵循以下原则: 
         ——逆工艺流程开车; 
         ——顺工艺流程停车; 
         ——故障时,故障点前的设备顺工艺流程瞬时停车,停止进料:故障点后的设备顺工艺流程依次停车,排尽物料。
13.2.2   作业前,应对流程中的关键部位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13.2.3    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停机。
13.2.4   作业后,应按规定进行现场清扫,并及时清理磁选器吸出的金属物质。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装置设置一览表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装置设置要求见表A.1。 
 
表A.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装置设置一览表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粮食粉尘的特性见表B.1。 
      表B. 1粮食粉尘特性表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条文的说明
C.1  对本标准前言的说明 
       本标准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危险场所的分类 
       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等效采用IEC61241—10:2004和GB 12476.3,取消原分类的10区、11区,采用20区、21区和22区,并据此对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进行重新划分。 
       ——本次在表1中增加了油厂的粉爆危险区域的划分。 
       目前我国植物油厂的原料主要是大豆,其次是菜籽、花生等。从已有资料和实验结果,大豆粉尘发生粉尘爆炸的情况很少。但油厂的原料仓库和一些工段的粉尘防爆仍应给予关注。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根据最新的国家标准GB 12476.1-2000和GB 12476.2-2006,对粮食粉尘防爆场所电气设备的选用进行了修订。 
       ——原第八章“通风与除尘”进行较大的改动,改为“粉尘控制”。 
       ——对“气力输送”单独设了一章。 
       ——对原标准“管理”一章中删除了关于企业管理程序和制度的要求,并将这一章改为“作业安全管理”。 
       ——原附录A“粮食粉尘特性表”改变了序号,变为附录B。 
       ——原附录B“其他引用标准及参考文献”改为附录A“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设置一览表”。 
       ——增加了一个附录C“本标准条文的说明”,列举了一些案例,并对部分条文进行说明,以利于对条文完整的理解。
C.2  本标准的修订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C.2.1  运用“整体设防”的原则,进行《规程》编制构思 
       粮食粉尘是非导电性可燃粉尘,其爆炸特性较爆炸性粉尘和导电性粉尘惰性大,要完全杜绝粮食粉尘爆炸是不容易的。 
       分析粮食粉爆事故,其原因可归纳为: 
       ——人的不安全因素; 
       ——物的不安全因素; 
       ——生产过程的不安全隐患; 
       ——管理失误。 
       上述四种不安全因素如能同时保持在最佳安全状态,则有可能避免和减少粮食粉爆事故的发生。基于此,本《规程》对人、物(物料、机电设备)、生产工艺操作和管理工作做出了系统全面的安全规定,以使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限度,构成系统的整体设防。
C.2.2   总结实践经验,引用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采用成熟的技术,力求《规程》条文科学、准确、适用、可行。对于尚有争议的技术一般不予采用。
C.2.3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安全问题与管理工作之间有密切关系,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仅靠先进的装备和技术还不够,还应有严格、科学的管理。 
        当前对粮食粉爆的危险性,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尤其在粮食加工、储运业,更应加大粮食粉尘防爆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必须重视相关项目的工程设计,有关领导和设计人员应本着对安全生产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保障生产安全。 
        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发生后,使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本《规程》在规定技术措施时,遵守以下原则: 
        ——消除:通过合理的计划、设计和科学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和有害因素; 
        ——减弱:在难以预防的情况下,采取减少危险的措施; 
        ——预防:在消除有困难时,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 
        ——隔离:将人员与危险或不安全因素隔开; 
        ——联锁:通过电气联锁技术,终止不安全运行; 
        ——紧停:在危险陛极大时,立即终止工艺生产作业。
C.3     对本标准章条的说明
C.3.1     “范围”一章中,因为油脂浸出车间主要考虑可燃气体爆炸,所以本标准只适用于植物油厂产生或释放粉尘的工段和场所。以燃料或其他方式加热的粮食干燥装备有其特殊性,本标准此次不涉及。
C.3.2      “引用标准”一章中,引用了最近发布的相关标准,包括GB 12476,GB 50016等,并参考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2476.1-2000/IEC6124-1-1:1999)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2476.3-2007/IEC61241—10:2004),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得知GB 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5《粉尘防爆泄压指南》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与本标准相关的标准都在修订中。由于至今对粮食粉尘爆炸的机理,学术界还在不断探讨研究中,希望在本标准使用中,能参考最新的标准。
C.3.3  “第3章术语和定义”这一章删去了GB/T 15604《粉尘防爆术语》中已包括的“粉尘”、“可燃性粉尘”两个词条,增加了“粉尘释放源”、“爆炸性粉尘环境”这两个条目,对“粮食粉尘”这一术语作了修改。
C.3.4  以下是对第4章“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部分的说明。
C.3.4.1  正文4.1.1,根据目前GB 12476.3等相关标准制定的20区、21区和22区和非危险区划定原则,明确了电气设备的选择。对于20区、21区和22区的定义,国内外的很多标准都有,但也有一定的差异。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我国及世界各主要国家对粮食粉尘环境危险性的分级标准,吸收了最新研究成果,特别是我国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现状和特点,力求准确、恰当。
C.3.4.2    正文4.1.2,对于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世界上主要国家都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采取了主要以厂房为单位划定范围的方法,这样便于操作。
C.3.4.3    正文4.1.3中规定与20区的分隔必须采用防爆隔墙或防火墙。采用弹簧门的目的是保证及时关闭,避免粉尘的扩散;如不能避免粉尘的侵入并及时清理干净,仍应划为危险区。
C.3.4.4      正文4.2中,本标准区域划分基于设有必要的除尘和通风系统并运行正常。20区、21区和22区的划分,强调了相对“密闭环境”,这主要是从粮食粉爆机理和分析粮食粉尘爆炸恶性事故得出的。设备内部等部位定为20区。 
         IEC 61241-10和GB 12476.3都不局限于密闭空间,而是主要考虑是否存在粉尘释放源、通风和除尘条件。根据调查情况,输送带转接点等处,即使在室外,作业时也可能释放和积存大量粉尘,所以将筒上层、敞开式输送廊道的部分部位划为21区。 
         对于油厂没有粮食粉尘产生和释放的工段和车间,不必对粉尘防爆设防,但仍需考虑其它火灾和爆炸危险因素。 
         工作塔包括转接塔、计量塔等建(构)筑物。浅圆仓参照筒仓。 
         对成品粮包装仓,IEC标准建议划为危险区,是考虑包装袋破裂时会有大量粉尘外逸。 
         根据我国现状,楼房仓目前多为包装储粮,划为非危险区域。 
         包装平房仓划为非危险区域。 
         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散装高大平房仓,由于散粮作业频繁,小时产量大,定为21区。 
         楼梯间和控制室参考4.1.2。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控制室,大多是单独设置。即使设在车间内也是采用玻璃或砖墙隔开,室内粉尘含量很低,定为非爆炸危险区是合适的。考察某饲料厂的恶性粉爆事故发现,设在车间内且用玻璃隔断的控制室并未受损。当然控制室应尽量设在爆炸性较小的位置。 
         当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形成时,一般划分为21区的场所可以降为22区场所。这类措施包括排气通风。在(收尘袋)装料和出料点、送料皮带、取样点、卡车卸载站、皮带卸载点等场所附近应采取措施。
C.3.5  以下是对第5章工艺设备部分的说明。
C.3.5.1  正文5.1,过去粮食粉尘防爆侧重的是防止电气火花,实际上摩擦、碰撞、热辐射和自燃等也是引起粉尘爆炸的危险因素,因此,工艺设计应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并在选择工艺、设备选型、设备布置、粉尘控制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减少粉尘的产生、释放和积聚,避免因摩擦、碰撞、热力装置的危险,避免爆炸的传播。
C.3.5.2    正文5.2中,只列出了应用较广的主要机械设备。
C.3.5.3    正文5.2.1.1,泄爆是主要的措施之一,泄爆口宜直通室外,通过管道引至室外时,泄爆管应尽量短。机座处应设适当的清料口,用于检查机座,并及时清理堵料。  泄爆是避免和降低粉爆事故的有效方法,但目前关于泄爆技术还不够成熟,实践中还有一些困难。泄爆装置的设置可参见GB/T 15605。
C.3.5.4     正文5.2.1.5,5.2.1.6的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粉尘外扬。
C.3.5.5      正文5.2.1.7中规定使用张紧装置,是为了避免打滑摩擦生热。
C.3.5.6       正文5.2.3,目的是为了保证对秤的除尘和空气平衡不影响计量精度。
C.3.5.7   正文5.2.5中,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和泄爆面积目前国内较为广泛采用的参数是:过滤风速宜为1m/min~5m/min;  泄压比值宜为1㎡/20 m3~1 ㎡/9m3
C.3.6   以下是对第6章电气部分的说明
C.3.6.1     正文6.1.3、6.1.4,自动控制和电气联锁是安全生产的保障,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避免事故的扩大,有利于减少粉尘的释放,防止粉尘爆炸。
C.3.6.3    正文6.2.1中对于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专用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我国目前专用的粉尘防爆电气产品,近年有了飞速发展,基本上可以满足市场需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并不能完全适用于20区、21区和22区,如隔爆型。若选用不当,不仅投资增加,而且也起不到预防作用,反而会引发爆炸事故。
C.3.6.4    正文6.2.2是为了避免设备表面温度过高而引起堆积其上的粮食粉尘过分脱水或逐渐碳化。
C.3.6.5    正文6.2.3、6.2.4对辐射和超声设备的选择参考GB12476.2等相关标准。
C.3.6.6    正文6.2.5,如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应采用粉尘防爆产品。
C.3.6.7    正文6.3.3,应采取措施防止安装在温度低于-5℃环境中的PV电缆护套或绝缘材料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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