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6.8 正文6.3.4,为了把机械损坏的危险减至最小,可采用铠装、屏蔽、无缝、铝护套、矿物绝缘金属护套或半刚性的护套电缆。 |
C.3.6.9 正文6.3.6,电气线路的铜、铝线选择问题,对具有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来说,选用铜导线或电缆,在机械强度上较铝芯线高,不易造成断线,亦即减少产生电火花的可能性;在电气火花的点燃能力上,铜芯较铝芯低,即对同样的爆炸危险介质,由铝芯导线或电缆产生的电火花较铜芯导线或电缆产生的电火花容易点燃或引爆。故从安全角度出发,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电气线路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是合适的。同时考虑到粮食加工、储运系统中,以往也多是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 |
C.3.6.10 正文6.4本节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雷电引发粉尘爆炸,保证人身和设施安全。 |
C.3.7 以下是对第7章建构与结构部分的说明。 |
C.3.7.1 正文7.1,建(构)筑物的间距,目前都是按消防要求的防火间距确定。本标准也依此作为确定建(构)筑物间距的依据。通过调查粮食粉爆实例,可发现粉爆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建筑物间距以安全、适度为宜。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主厂房及含有20区、21区的建筑物,多为钢筋砼结构或砖混结构。据火灾事故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有1Om左右的距离,在火灾初期时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的要求。 |
C.3.7.2 正文7.2,在20区、21区设置必要的泄爆面积十分重要。我国GB 50016—2006的推荐值与国内外试验资料、有关国外规范的规定值相差较大。我国粮食部门曾按GBJ 16—1987中泄瀑面积的推荐值用于工程设计中,结果给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和安全储粮带来了许多问题,同时是否能达到泄爆效果,不得而知,无法在工程设计中推广使用。因此,本节删去了原标准中7.2.3对泄爆面积/体积比值的要求,对立筒库的立筒仓、星仓和筒下层,加工厂的原料仓,大型散装粮仓(如高大平房仓),面粉厂润麦仓,面粉、饲料散存仓等的泄爆面积和仓容体积比值本标准暂不作具体规定,待技术成熟时,再做规定。 另外,还删去了原标准中7.2.4,对建筑抗爆要求的规定,因为进行抗爆设计需要爆炸的能量的有关参数,否则无法计算结构强度,但爆炸的能量参数无法确定。 |
C.3.7.3 正文7.4.2是为了减少粉尘的积聚。 |
C.3.8 第8章粉尘控制。这一章将原规则的“通风与除尘”进行较大的改动,改为“粉尘控制”,并将技术参数进行了量化。以下是对这部分的说明。 |
C.3.8.1 正文8.2.4,这些措施是为了防止粉尘爆炸时传播扩散。 |
C.3.8.2 正文8.2.5,通风系统应能使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尽快散去。 |
C.3.8.3 正文8.3.5,从使用效果来看,除尘器风量应考虑气垫式输送机等正压设备的影响。对于设备自身密闭不好、或粉尘释放量大的部位,应考虑加在吸风罩容积、扩大密闭范围、增大风量等措施。 |
C.3.8.4 正文8.3.6,一般要求风管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80mm,弯头的曲率半径宜取风管的1.5~4倍。 |
C.3.8.5 正文8.3.10,一般要求泄爆管道的长度小于3m。 |
C.3.8.5 正文8.4.1,是为了防止粉尘向外泄漏并有效地收集粉尘。 |
C.3.9 积尘清扫效果比频率更重要,粉尘层出现及持续的时间取决于粉尘源的释放等级、粉尘沉淀的速率和清扫的有效性,良好的清理效果可以降低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以下是对第9章积尘的清扫部分的说明。 |
C.3.9.1 正文9.1,设备、灯具的表面,设备内部和料仓内部的粉尘都应及时清理。特别是设备运动部件与固定部件较小的间隙处,会因粉尘积聚并被摩擦而产生火灾危险。 |
C.3.9.2 正文9.4清扫积尘特别是仓内时,应采用柔性工具,避免摩擦生热或产生火花。室内不应使用吹式除尘装置进行粉尘清扫,宜使用真空吸尘器。 |
C.3.10 本次修订增加了第11和12章。这主要是考虑了近年来辐射和超声装备在粮食系统中使用日益广泛,技术措施为等效采用IEC相关规定。 光谱范围内的辐射(例如:灯泡、电弧、激光等),尤其在聚焦情况下,能成为粉尘云或粉尘层的点燃源。如果物体将辐射如太阳光集中(例如:凹灯,透镜等),就可引起点燃。来自高强度光源的辐射,例如闪光灯,在某些环境中会被粉尘颗粒大量吸收,这些粉尘颗粒会成为粉尘云或粉尘层的点燃源。 在激光辐射情况下(例如:信号仪、遥测仪、观测仪、测远仪),即使远距离范围内未聚焦的光束,其能量或功率密度可能很大,造成点燃的可能。这时,主要是由于激光束在粉尘层上的作用或环境中粉尘颗粒的吸收而引起的加热。特别是高度聚焦会引起焦点处温度远远超过1000℃。 正文12.1当采用超声波时,声换能器释放的大部分能量被固体材料或液体材料吸收。受其影响的材料可能加热,在极端的情况下,会使材料温度超过最低点燃温度。对于因声功率产生的点燃危险,为了安全应采用适当的电路元件,以便从经常被用作超声波设备转换器的压电陶瓷中安全地消除电荷。 |
C.3.11 以下是对“第13章 作业安全管理”部分的说明。 |
C.3.11.1 正文13.1,《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己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本章删去了原标准中对企业管理的制度和程序性规定,仅保留了与粮食粉尘防爆密切相关的技术性要求。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本标准中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对设计,特别是安全设计进行审核,确保有关标准、规定的具体实施。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在施工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应由主管、设计、施工部门协商解决。 |
C.3.11.2 正文13.1.5,对于需要打开设备进行维护的电气设备应处于无尘场所进行,否则,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粉尘进入外壳。 |
C.3.11.3 正文13.1.6,车辆行驶的路线与范围应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在考虑粉尘防爆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并综合评估后确定。 |
C.3.11.4 正文13.1.7, 明火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应经过防爆安全培训,并佩戴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作业证;作业批准人应亲临现场指挥和监督作业全过程,并签署完成确认文件。进入20区、21区和22区的人员应严禁明火,并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吸烟、携带火种和使用明火;鞋底不应带有金属物质,如铁钉等;不宜穿戴化纤衣帽;不用铁器敲击设备、管道;涂漆和焊接作业不应同时进行;施工完毕应继续监测一段时间(1 h),以确保无死灰复燃。 本条文对于作业点清扫范围的规定由原标准的5m提高到10m。 |
C.3.11.5 正文13.2.3,作业时,应严密观察生产工况,发现异常,及时停车,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