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湿法锌冶炼的基本要求、工艺、工序安全生产要求、辅助及附属、工作环境、应急预案。 本标准适用干湿法锌冶炼的设计、生产设备检修和施工安装。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T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386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JB/T10354-2002锅炉运行规程 |
3 基本要求 |
3.1 厂址的选择、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厂址的选择、厂房及建(构)筑物的设计、工艺设备的选型、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
3.2 设备的使用、维护与检修 企业应制定设备使用、维护与检修规程。 |
3.3 建(构)筑物 |
3.3.1 建(构)筑物应符合土建规范。 |
3.3.2 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
3.3.3 厂房内楼梯、爬梯、台阶等应符合GB40531-2009、GB40532-2009的规定。 |
3.3.4 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3-2009的规定。 |
3.3.5 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
3.4 设备 |
3.4.1 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允许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3.4.2 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 |
3.4.3 电器设备的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规定。 |
3.4.4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应符合国家规定。 |
3.4.5 特殊工艺设备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说明,制定安全使用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
3.5 安全管理 |
3.5.1 企业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 |
3.5.2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和培训。 |
3.5.3 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
3.5.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辨识、分析、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并应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措施;对相关生产作业人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培训。 |
3.5.5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符合GB/T11651-2008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作业过程中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3.5.6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
3.6 个体防护 |
3.6.1 按照GB/T11651—2008的要求,制定适合生产要求的个体防护制度。 |
3.6.2 操作人员生产作业前,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3.6.3 接触腐蚀类物质、飞溅物料的岗位应佩戴面部护罩或护目镜。 |
3.6.4 进入高噪音厂房、机器房内巡检、操作维护、检修设备,应佩戴护耳器。 |
3.6.5 进入毒害气体易聚集场所应携带便携式毒害气体泄漏监测仪,应佩戴防毒面具。 |
3.6.6 含尘岗位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或面具。 |
3.6.7 作业场所配备应急柜和消防设施。 |
3.7 清理检修作业 |
3.7.1 清理检修作业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安全确认,每项工作应设置安全监护人并严格履行职责。 |
3.7.2 设备清理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停电挂牌。应关闭进出料、风、汽、水等管道、溜槽的阀门,加盲板,挂警示牌,由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施工。进入槽内清理、检修,应确保槽罐内氧含量高于19.5%,并对槽罐内进行强制鼓风换气。 注:海拔不同,大气中氧气浓度有变化。 |
3.7.3 检修承压设备前,应将压力泄放为零。不应重力敲打和拉挂负重带料承压管道、容器;拆卸管道及槽罐人孔等,应将料、风、汽、水排空;作业时不应垂直面对法兰,拆卸螺栓由下而上,注意物料喷出。 |
3.7.4 多人作业时,应专人指挥、互相监护、统一行动。 |
3.7.5 使用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应有良好的漏电保护装置。 |
3.7.6 允许进入窑、炉、槽、罐等容器内工作的气流温度为40℃以下,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内外相互监护。进入前应先观察有无松脱的结疤、耐火砖等。进入狭小密闭空间及二氧化碳管道时,进入前应对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监测,一氧化碳气体含量在30mgm3以下氧含量执行GB8958的规定进人一次的时间小于20min。 |
3.7.7 在各类窑体上等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活动爬梯上作业应设专人扶梯保护。 |
3.7.8 检修作业过程中,气瓶安全附件应齐全、灵敏可靠。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置存放,使用间距大于5m,距离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大于10m。吊运气瓶应使用吊笼;乙炔气瓶应竖直使用。 |
3.7.9 穿越皮带机等运行的输送机械设备应走过桥,不准许在螺旋盖板和流槽盖板上行走。 |
3.7.10 地面及作业平台上的坑、孔、沟、池应有盖板或围栏。临时开挖的坑、沟或在通道上设置的障碍物,应有明显的防护、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
3.8 交通、消防 |
3.8.1 厂区道路应设限速标志,行驶车速不允许超过20km/h进入大门或转弯处时速不准许超过5km/h。 |
3.8.2 车辆应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不准许使用。 |
3.8.3 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善消防安全系统,消防器材定置存放,定期检验。消防器材失效或超过有效期限不准许继续使用。 |
3.8.4 库房内不准许混合存放各类油脂、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
4 工艺、工序安全生产要求 |
4.1 锌精矿备料 |
4.1.1 上料设备 |
4.1.1.1 抓斗吊车遵守5.1的相关要求。 |
4.1.1.2 抓斗吊车装卸干燥物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物料扬尘。 |
4.1.1.3 输送皮带应设置紧急停车装置。输送皮带因处理设备卫生或故障时,均先停车后处理。 |
4.1.1.4 调节给料量或处理输送物料堵塞时,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
4.1.2 干燥窑 |
4.1.2.1 处理干燥窑下料口堵料时不能正面操作,窑头加完料后要将下料入口盖好,以免回火伤人。 |
4.1.2.2 干燥窑司窑,观察燃烧室或窑内情况时,应站在观火孔侧面,以防喷火伤人。 |
4.1.2.3 燃烧室高温矿应冷却至60℃才能进入输送皮带送下道工序,防止皮带损伤和粉尘逸出污染环境。 |
4.1.2.4 使用煤气(天然气)过程中,突然熄火或点不着火时.应马上关闭燃气阀门.放散燃烧室余气,待试点火正常后,才能再次点火。为防止爆炸,应严禁熄火后立即点火,煤气(天然气)管道堵塞时,排污阀应慢慢打开。煤气(天然气)正常后,应及时关好排污阀和放散阀。 |
4.1.2.5 使用煤气(天然气)时应打开燃烧室2个以上的煤气嘴,并通过调整煤气(天然气)开关的大小来调整燃烧室的温度。停用煤气(天然气)时关闭煤气(天然气)阀,并从燃烧室操作孔确认燃烧已经终止。 |
4.1.2.6 干燥窑点火作业,应先开窑尾风机,煤气(天然气)点燃后,再开窑头风机。 |
4.1.2.7 保证烟气系统及循环水系统的畅通,做到定期清理。 |
4.1.3 运输带斗及鼠笼破碎设备 |
4.1.3.1 清理带斗时.应停车。严禁站在鼠笼漏斗上操作。 |
4.1.3.2 鼠笼破碎设备开车时严禁打开操作门。停稳后才能进行清理操作或处理故障。 |
4.1.4 振动筛 |
4.1.4.1 清理筛上杂物时,应从侧面操作。 |
4.1.4.2 发生振动重锤偏心或筛板螺栓松动等故障,处理时应停车,并有专人监护。 |
4.2 沸腾焙烧 |
4.2.1 沸腾炉 |
4.2.1.1 在开炉或烤炉如使用煤气,应严防煤气中毒、火灾和爆炸等事故。如使用柴油或重油,应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防止火灾。 |
4.2.1.2 打开沸腾炉操作门观察炉况时,炉气出口应保持负压,并应侧着身体站在上风向,防止热矿冒出烫伤。 |
4.2.1.3 清理沸腾炉出人口时,应先缩减风量,清理下料入口后,才能清理排料出口。 |
4.2.1.4 使用压缩风吹沸腾层时,操作人员要戴好面罩式安全帽,应先把风管插入炉内,然后开风,开阀门时应缓慢进行,停吹时应先关风,然后拿出风管,防止风管烫伤人。 |
4.2.1.5 开炉点火应及时调整沸腾炉排风机入口负压,避免炉膛正压过大外冒烟气。 |
4.2.2 鼓风机 |
4.2.2.1 认真做好开车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开车前应先盘车,检查风机油位。 |
4.2.2.2 鼓风机主机或副机突然出现强烈振动或碰撞发生研磨声时,应紧急停车处理。 |
4.2.2.3 风机换机操作时,严防只关出口阀而不开放散阀,造成顶风现象。 |
4.2.3 余热锅炉 |
4.2.3.1 锅炉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JB/T10354—2002的规定执行。 |
4.2.3.2 沸腾炉点火升温前,应先检查,确保余热锅炉的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同时保证锅炉软化水的供应。 |
4.2.3.3 锅炉使用的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运行中应随时校对压力表指示是否准确。 |
4.2.3.4 经常清洗水位计,确保水位计指示准确,防止出现假水位的现象。 |
4.2.3.5 严防锅炉满水与缺水事故的发生,锅炉出现严重缺水时,禁止继续向炉内加水。如断水时间过长或水套变形时应停炉检修。 |
4.2.3.6 排污、放汽操作应防止蒸汽烫伤。排污时,不得两个排污点同时进行,应注意汽包水位,防止缺水。 |
4.2.3.7 蒸汽管道送汽前,应先疏水、后暖管、再送汽。 |
4.2.3.8 锅炉在运行中禁止带压对受压部件进行焊接和紧固螺栓等工作。检修后或新投产的锅炉允许在升压过程中热紧螺栓,但热紧螺栓时的压力不准许超过3×10⁵Pa并只能使用标准扳手,不准许接长扳手的手柄。 |
4.2.3.9 锅炉的超水压试验,只有在锅炉受压部件进行了检修后才进行。开炉前的水压试验压力,不准许超过工作压力操作应按IB/T10354—2002的要求进行。 |
4.2.3.10 锅炉的高低水位、压力超高等报警器,在冬季要做好仪表管路的防冻工作。 |
4.2.3.11 锅炉停炉后应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养工作。只有当炉水温度降至70℃以下时,方可放干炉水。 |
4.2.4 给水除氧 |
4.2.4.1 给水泵启动前,应详细检查,确保相关设备安全可靠。 |
4.2.4.2 经常检查除氧水箱的水位、压力、温度,严格控制超标,运行中要严防缺水。 |
4.2.4.3 连续排污扩容器的水位不得高于最高水位。 |
4.2.5 电收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