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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459】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8/11/19
实施的日期: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8.4.2    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
8.4.3     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如干式除尘器安装在厂房内,应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有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8.4.4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8.4.5    袋式除尘器不应采用机械振打方式,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17919的要求。
8.4.6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8.4.7    干式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
8.4.8    干式除尘器应符合7.1.3规定。如采用泄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泄爆方向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用为焰泄爆装置。
8.4.9     对安装在室外的干式除尘器,其进风管上宜设置隔爆阀,其安装应能阻隔爆炸向室内传播。
8.4.10    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池(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
8.4.11     湿式除尘系统应釆取防冻措施。
9   粉尘控制与清理
9.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2    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査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9.3    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釆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9.4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    应根据粉尘特性釆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9.5     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
10      检修
10.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检修作业应进行审批。
10.2     应定期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中的设备传动装置(齿轮、滑轮、胶带运输机托根、轴承等)、润滑系统以及除尘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检修维护。
10.3    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査和维护。
10.4     检修前,应停止所有设备运转,清洁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粉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应无任何障碍物。
10.5      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10.6     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应符合6.2.1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10.7     应按照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和程序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交叉作业。
10.8   不应任意变更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更,应重新进行检测核算,直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1   个体防护
1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1.2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11.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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