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3 隔爆装置 隔爆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a)隔爆装置宜设置在厂房建筑物的外部; b)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选用隔爆装置,并确定隔爆装置在主风管上的安装部位。 |
9.7.4 抑爆装置 抑爆装置的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除尘器及风管的抗爆强度选用抑爆装置,并确定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的装设部位; b)抑爆装置启动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
9.8 除尘器及风管的布置与安全措施 |
9.8.1 除9.8.2情况外,干式除尘器应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 |
9.8.2 干式除尘器如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内.除尘器应符合9.2的要求,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a)除尘器每班的收尘量不大于2kg; b)除尘器单台布置在靠近外墙处设置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实体隔墙,房间的外墙开有向外部泄爆的泄爆窗或用于泄爆的其他开口,泄爆面积符合GB/T15605的要求。 |
9.8.3 除尘器的布置应远离明火区域.其间距不小于25m。 |
9.8.4 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尘器的进风管符合下列要求: a)除尘器进风管不直通建筑物内部,进风管设置在与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外墙保持90°夹角的除尘器側面或顶部,或设置在与建筑物的外墙面夹魚呈180°的除尘器的正面位置; b)在除尘器进风管弯管处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口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
9.8.5 除尘器及内部的零部件应安装牢固,不产生碰撞、摩擦。 |
9.8.6 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的风管、除尘器应釆取防水雾、雨水滲入的措施.潮湿度较高地区应釆取防结露措施。 |
10 机械加工设备安全 |
10.1 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进行机械加工,应采用不产生连续火花及明火的加工工艺及设备。若机械加工产生火花,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除尘系统的措施。 |
10.2 机械设备的加工危险区应设置防护罩和(或)防护装置,阻隔粉尘飘散、抛丸喷砂高压溅射、磨削砂轮碎裂溅射等产生的危险。 |
10.3 机械加工所产生的粉尘不直接排空释放.机械加工应在吸尘罩或吸尘风柜内进行操作。 |
10.4 采用水湿或水浸加工工艺的设备符合下列要求: a)水湿或水浸加工区、水质过滤装置、循环用水储水池(箱)及水质过滤池(箱)不得密闭,应有通风气流; b)设计用水量、水压应按照水湿或水浸加工区、水质过滤装置、循环用水储水池(箱)及水质过滤池(箱)内的氢气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5%计算; c)应识别及评估铝镁粉尘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的危险,宜在水池(箱)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和(或)宜在产生氢气的危险区设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当出现异常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d)循环用水管道内应无积尘,水质过滤装置、循环用水储水池(箱)及水质过滤池(箱)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 |
11 作业安全 |
11.1 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
11.2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装、防尘口罩。 |
11.3 应检査确认电气设备及工具的电气连接导线绝缘层完好,电气设备可靠接地,防爆电气设备无异常。 |
11.4 作业前应检查确认作业岗位、吸尘罩或吸尘柜无积尘,除尘设备的灰斗、收尘容器(桶〉已清灰。 |
11.5 作业前10min应开启除尘系统。 |
11.6 应进行除尘系统安全检査确认,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风机运转正常、无异常杂音; b)袋式外滤除尘器的进、出风口风压差无异常.滤袋无破损、无松脱.清灰装置工作正常; c)湿式除尘器循环用水水质清洁、水最、流量正常,水质过滤池(箱)不出现粉尘浆泥和粉尘干湿状况。 |
11.7 作业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使用产生碰撞火花的作业工具,作业工位区域的粉尘应及时清理。 |
11.8 作业过程应注意观察风管、除尘器和收尘容器(桶)发生的异常温升,若发现异常应立即査明原因并作出处置。 |
11.9 除尘系统异常停机,或在除尘系统停机期间,或作业区域空气中粉尘浓度超标时,应停止作业。 |
11.10 作业过程在作业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如需动火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应在完全停止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作业的状况下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照4.7的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
12 粉尘清理 |
12.1 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不得出现厚度大于0.8mm的积尘层.应及时进行粉尘清理,清理周期及部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至少每班清理的部位: ——作业工位及使用的工具; ——吸尘罩或吸尘柜; ——干式除尘器卸灰收集粉尘的容器(桶); ——湿式除尘器及水湿或水浸加工设备的水质过滤池(箱)、水质过滤装置及滤网; ——粉尘压实收集装置。 b)至少每周清理的部位: ——干式除尘器的滤袋、灰斗、锁气卸灰装置、输灰装置、粉尘收集仓或筒仓; ——除尘系统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监测报警装置和控制装置; ——袋式除尘器的灰斗; ——湿式除尘器及水湿或水浸加工设备的循环用水储水池(箱); ——作业区的机械加工设备。 c)至少每月清理的部位: ——除尘系统的主风管、支风管、风机和防爆装置; ——干式除尘器的箱体内部,清灰装置; ——湿式除尘器箱体内部、滤网、滤球、喷水嘴和供水装置; ——作业区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电气开关、电气插座、电机和照明灯; ——作业区建筑物墙面、门窗、地面及沟槽。 |
12.2 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
12.3 清扫、收集的粉尘应防止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应装入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非钮质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桶)内,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收集的粉尘应作无害化处置。 |
13 安全管理 |
13.1 应确保除尘系统,以及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监测报警装置和控制装置符合防爆安全要求,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检修,维护检修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机械加工设备、除尘系统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粉尘,动火作业应按照4.7的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
13.2 袋式外滤除尘器维护检修时,应针对滤袋清灰、残留粉尘的状况更新、更换滤袋。 |
13.3 应确保除尘系统配有的监测报警装置、控制装置和防爆装置,干式除尘器的清灰装置、锁气卸灰报警装置,以及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 |
13.4 应建立除尘系统、监测报警装置、控制装置和防爆装置,以及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检测、校验档案。 |
13.5 应进行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生产过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