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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448】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3/4/17
实施的日期: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10.2    用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暖管道应明设;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内; 
        ——管道和散热器及其联接处不应漏水、漏汽。
10.3    当采用间接热风采暖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热源应位于无粉尘的区域; 
        ——输送热风的风机应安装在无粉尘的区域, 
        ——制造热风的空气应来自工房外或无粉尘区域; 
        ——应确保热风接触铝镁粉时不发生冷凝。
11    个体防护
11.1    生产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用劳动保护用品。
11.2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呼吸保护装置或加强通风。
11.3    系统作业人员的衣服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棉布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11.4    系统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鞋袜。
12    灭火
12.1    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
12.2    灭火设施与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12.3    不应使用使积尘场起的灭火方法。
12.4    不应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12.5    企业应在当地消防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制定灭火及救灾预案并定期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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