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设备结构 |
5.4.3.1 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间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 ——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
5.4.3.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各种塔器的入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 ——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5.1.3.10的有关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入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1%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 |
5.4.4 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 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焦炉的吸气管应用 5X 103 Pa(510mmH₂O)做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合格。 |
5.5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
5.5.1 区域布置 |
5.5.1.1 新建炭化炉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 在1000m以上,煤气产量小于50000m3/h者,不小于500m。 |
5.5.1.2 炭化炉的厂房纵轴线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接近直角)。 |
5.5.1.3 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
5.5.2 煤气净化与冷却区域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5的规定。 |
5.5.3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
5.5.3.1 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5.5.3.2 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 |
5.5.3.3 采用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与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 |
5.5.4 设备结构 |
5.5.4.1 炭化炉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 ——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 ——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100mm;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必须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 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以上; ——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重要处还应设防止工具坠落的保护网;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照明允许采用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一般不小于103Pa(102mmH₂O): ——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 |
5.5.4.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0.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与抽气机应用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应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 ——煤气冷却 回收和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遵守5.4.3.2的规定。 |
5.5.5 炭化炉煤气系统气密性试验 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炭化炉出口至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应遵守6.4.6的规定。 |
5.6 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
5.6.1 区域布置 |
5.6.1.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5.6.1.2 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
5.6.1.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
5.6.2 设备结构 |
5.6.2.1 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
5.6.2.2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
5.6.2.3 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5.6.2.4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煤气时,应点燃放散 |
5.6.2.5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应保持严密。 |
5.6.2.6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
5.6.2.7 活动烟罩的升降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
5.6.2.8 转炉煤气抽风机应适应转炉烟气的特点,在调节抽气量时,其压力变化不大,同时风机在小风量运转时不喘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爆性能。 |
5.6.2.9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
5.6.2.10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
5.6.2.11 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
5.6.3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4~6.4.6的有关规定。 |
6 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
6.1 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
6.1.1 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
6.1.2 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
6.1.3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
6.2 煤气管道的敷设 |
6.2.1 架空煤气管道的敷设 |
6.2.1.1 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但应遵守6.2.2的规定。 一氧化碳(CO)含量较高的,如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
6.2.1.2 煤气管道架空數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架空煤气管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倾斜度; ——通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
6.2.1.3 架空煤气管道 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管道与水管 、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 -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为毫米
——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GB 16912 的有关规定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应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应直接焊在管壁上; ——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的通行道。 |
6.2.1.4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
6.2.1.5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
6.2.1.6 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符合表4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 ——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45m; ——水煤气管道在车间外部,管底距地面净空一般不低于4.5m,在车间内部或多层厂房的楼板下敷设时可以适当降低,但要有通风措施,不应形成死角。 |
6.2.1.7 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宜大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应紧靠墙壁;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应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
6.2.1.8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如生产上必需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
6.2.1.9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沟内除敷设供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不应敷设其他管道及电缆; ——地沟盖板宜采用坚固的炉箅式盖板; ——沟内的煤气管道应尽可能避免装置附件、法兰盘等; ——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工作前,应先做一氧化碳浓度含量分析; ——沟内横穿其他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宜小于200mm; ——应防止沟内积水。 |
6.2.1.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
6.2.1.11 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外附近的平台上。 |
6.2.1.12 热煤气管道应设有保温层,热煤气站至最远用户之间热煤气管道的长度,应根据煤气在管道内的温度降和压力降确定,但不宜超过80m。 |
6.2.1.13 热煤气管道的敷设应防止由于热应力引起的焊缝破裂,必要时,管道设计应有自动补偿能力或增设管道补偿器。 |
6.2.1.14 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应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应单独设置。 |
6.2.2 地下煤气管道的敷设 |
6.2.2.1 工业企业内的地下煤气管道的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以及地下管道的埋设和通过沟渠等的安全要求,应遵守GB50028的有关规定。压力在8x10⁵Pa(8.16x10⁴mmH₂O)~12x10⁵Pa(1.22x10⁵mmH₂O)的天然气管道与GB5008中关于8x10⁵Pa(8.16x10⁴mmH₂O)煤气管道的规定相同。 |
6.2.2.2 管道应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设置排水器,如设置排水器,则排出的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
6.2.2.3 地下管道排水器、阀门及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有明显的标志。 |
6.2.2.4 与铁路和道路交叉的煤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中,套管两端伸出部分,距铁路边轨不少于3m,距有轨电车边轨和距道路路肩不少于2m。 |
6.2.2.5 地下管道法兰应设在阀门井内。 |
6.3 煤气管道的防腐 |
6.3.1 架空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内壁(设计有要求者)和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全部管道外表应再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外表面每隔四至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 |
6.3.2 埋地管道,钢管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遵守表5的规定。在表面防腐蚀的同时,根据不同的土壤,宜采用相应的阴极保护措施。 表 5
铸铁管道外表面可只浸涂沥青。 |
6.3.3 应定期测定煤气管道管壁厚度,建立管道防腐档案。 |
6.4 煤气管道的试验 |
6.4.1 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等于或大于105Pa(1.02× 103mmH₂O)应进行强度试验,合格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计算压力小于105Pa(1.02×103mmH₂O),可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
6.4.2 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常压煤气发生炉出口至煤气加压机前的管道和热煤气发生炉输送管道,计算压力为发生炉出口自动放散装置的设定压力,也等于最大工作压力; ——水煤气发生炉进口管道计算压力等于气化剂进入炉底内的最大工作压力,水煤气出口管道计算压力等于炉顶的最大工作压力; ——常压高炉至半净煤气总管的管道,计算压力等于高炉炉顶的最大工作压力,净煤气总管及以后的管道,计算压力等于过剩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净高炉煤气管道系统没有自动煤气放散装置时,计算压力等于高炉炉顶的正常压力; ——高压高炉至减压阀组前的管道,设计压力等于高炉炉顶的最大工作压力,减压阀组后的煤气管道,设计压力等于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 ——焦炉煤气或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抽气管的煤气计算压力等于煤气抽气机所产生的最大负压力的绝对值,净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净煤气管道系统没有自动放散装置时,计算压力等于抽气机最大工作压力; ——转炉煤气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煤气抽气机产生的最大负压力的绝对值; ——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入口前的管道,计算压力等于剩余煤气自动放散装置的最大设定压力;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出口后的煤气管道,计算压力等于加压机(抽气机)入口前的管道计算压.力加压机(抽气机)最大升压; ——天然气管道计算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 ——混合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按混合前较高的一种管道压力计算。 |
6.4.3 煤气管道可采用空气或氮气做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并应做生产性模拟试验。 |
6.4.4 煤气管道的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管道系统施工完毕,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对管道各处连接部位和焊缝,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试验,试验前不得涂漆和保温。 ——试验前应制定试验方案,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的草图,征得安全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各种管道附件、装置等,应分别单独按照出厂技术条件进行试验; ——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安全阀、泄爆阀应拆卸,设置盲板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 ——管道系统试验前,应用盲板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 ——管道以闸阀隔断的各个部位,应分别进行单独试验,不应同时试验相邻的两段;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在闸阀上堵盲板,管道以插板或水封隔断的各个部位,可整体进行试验; ——用多次全开、全关的方法检查闸阀、插板、蝶阀等隔断装置是否灵活可靠;检查水封、排水器的各种阀门是否可靠;测量水封、排水器水位高度,并把结果与设计资料相比较,记入文件中;排水器凡有上下水和防寒设施的,应进行通水、通蒸汽试验; ——清除管道中的一切脏物、杂物,放掉水封里的水,关闭水封上的所有阀门,检查完毕并确认管道内无人,封闭人孔后,才能开始试验; ——试验过程中如遇泄漏或其他故障,不应带压修理,测试数据全部作废,待正常后重新试验。 |
6.4.5 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空管道气压强度试验的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压力应逐级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进行检查,如无异常现象,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至达到所要求的试验压力;每级稳压5min,以无泄漏、目测无变形等为合格; ——埋地煤气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的1.5倍。 |
6.4.6 架空煤气管道气密性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空煤气管道经过检查,符合6.4.4的规定后,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如下,加压机前的室外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x103Pa(510mmH₂O),但不小于2x10⁴Pa(2040mmH₂O);加压机前的室内管道为计算压力加15x10⁴Pa(1530mmH₂O),但不小于3x10⁴Pa(3060mmH₂O)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外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2x10⁴Pa(2040mmH0);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内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3x10⁴Pa(3060mmH₂O);常压高炉[炉顶压力小于3x10⁴Pa(3060mmH₂O)者为常压高炉]的煤气管道(包括净化区域内的管道)为5x10⁴Pa(5100mmH₂O)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为炉顶工作压力的1.0倍,减压阀组后的净煤气总管为5x10⁴Pa(5100mmH₂O):常用发生炉污煤气、半净煤气管道为炉底最大送风压力,但不应低干3x103Pa(306mmH₂O);转炉煤气抽气机前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x103Pa(510mmH₂O); ——架空煤气管道气密性试验允许泄漏率标准应遵守表6的规定: 表 6
 |
6.4.7 地下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试验前应检查地下管道的坐标、标高、坡度、管基和垫层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试验用的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安全可靠;对于仅需做气密性试验的地下煤气管道,在试验开始之前,应采用压力与气密性试验压力相等的气体进行反复试验,及时消除泄漏点,然后正式进行试验; ——应遵守6.4.4的有关规定; ——长距离煤气管道做气密性试验时,应在各段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再做一次整体气密性试验; ——地下煤气管道应将土回填至管顶50cm以上,为使管道中的气体温度和周围土壤温度一致需停留一段时间后才能开始气密性试验,停留时间应遵守表7的规定; 表 7
 |
——试验压力和试验时间,应遵守表8的规定; 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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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的计算: 相同管径的管道允许压力降∆P允的计算见式(2)
式中: ∆P允——计算压力大于或等于10⁵Pa(1.02x10⁴mmH₂O)者,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计算压力小于10⁵Pa(1.02x10⁴mmH₂O)者,单位为毫米水柱(mmH₂O); T——试验持续时间,单位为小时(h); D——煤气管道内径,单位为米(m); K——系数。计算压力大于或等于10⁵Pa者,K=0.3;计算压力小于10⁵者,K=0.66。 |
由不同管径组成的煤气管道,允许压力降∆P允的计算见式(3)。
式中: d₁、d2……dn——煤气管道各管段内径,单位为米(m); L₁、L2……Ln——各管段的长度,单位为米(m)。 |
实际压力降P的计算见式(4):
式中: ∆P实——计算压力大于或等于10⁵Pa(1.02x10⁴mmH₂O)者,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计算压力小于10⁵Pa(1.02x10⁴mmH₂O)者,单位为毫米水柱(mmHg); P₁、P2——试验开始、试验结束时测定的管道内气体的绝对压力数值,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或为毫米水柱(mmH₂O); T₁、T2——试验开始、试验结束时测定的管道内气体各点的平均温度数值,单位为开尔文(K); T0——标准状态时的温度,T0=273K。 当∆P实小于∆P允时,气密性试验为合格。 |
7 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装置 |
7.1 燃烧装置 |
7.1.1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
7.1.2 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
7.1.3 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 |
7.2 隔断装置 |
7.2.1 一般规定 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不应使用带铜质部件。寒冷地区的隔断装置,应根据当地的气温条件采取防冻措施。 |
7.2.2 插板 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安设插板的管道底部离地面的净空距: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8m,非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6m,在煤气不易扩散地区须适当加高;封闭式插板的安设高度可适当降低。 |
7.2.3 水封 |
7.2.3.1 水封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并应定期检查水封高度。 |
7.2.3.2 水封的给水管上应设给水封和止回阀。 |
7.2.3.3 禁止将排水管、满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水封下部侧壁上应安设清扫孔和放水头。U型水封两侧应安设放散管、吹刷用的进气头和取样管。 |
7.2.4 眼镜阀和扇形间 |
7.2.4.1 眼镜阀和扇形阀不宜单独使用,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 |
7.2.4.2 敞开眼镜阀和扇形阀应安设在厂房外,如设在厂房内,应离炉子10m以上。 |
7.2.5 密封蝶阀 |
7.2.5.1 密封蝶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镜阀等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
7.2.5.2 密封蝶阀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密封蝶阀的公称压力应高于煤气总体气密性试验压力; ——单向流动的密封蝶阀,在安装时应注意使煤气的流动方向与阀体上的箭头方向一致: ——轴头上应有开、关程度的标志。 |
7.2.6 旋塞 |
7.2.6.1 旋塞一般用于需要快速隔断的支管上。 |
7.2.6.2 旋塞的头部应有明显的开关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