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3 焦炉的交换旋塞和调节旋塞应用2x10⁴Pa(2040mmH₂O)的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30min后压降不超过5x102Pa(51mmH₂O)为合格。试验时,旋塞密封面可涂稀油(50号机油为宜),旋塞可与0.03m3的风包相接,用全开和全关两种状态试验。 |
7.2.7 闸阀 |
7.2.7.1 单独使用闸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 |
7.2.7.2 所用闸阀的耐压强度应超过煤气总体试验的要求。 |
7.2.7.3 煤气管道上使用的明杆闸阀,其手轮上应有“开”或“关”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 |
7.2.7.4 闸阀在安装前,应重新按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安装。 |
7.2.8 盘形阀 |
7.2.8.1 盘形阀(或钟形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一般安装在污热煤气管道上。 |
7.2.8.2 盘形阀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拉杆在高温影响下不歪斜,拉杆与阀盘(或钟罩)的连接应使阀盘(或钟罩)不致歪斜或卡住; ——拉杆穿过阀外壳的地方,应有耐高温的填料盒。 |
7.2.9 盲板 |
7.2.9.1 盲板主要适用于煤气设施检修或扩建延伸的部位。 |
7.2.9.2 盲板应用钢板制成,并无砂眼,两面光滑,边缘无毛刺。盲板尺寸应与法兰有正确的配合,盲板的厚度按使用目的经计算后确定。堵盲板的地方应有撑铁,便于撑开。 |
7.2.10 双板切断阀(平行双闸板切新阀、NK阀) |
7.2.10.1 阀腔注水型且注水压力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0Pa,并能全闭到位,保证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的一侧的双板切断阀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
7.2.10.2 非注水型双板切断阀应符合7.2.5.1和7.2.7的规定。 |
7.3 放散装置 |
7.3.1 吹刷煤气放散管 |
7.3.1.1 下列位置应安设放散管: ——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 ——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 ——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装置前后支管闸阀在煤气总管旁0.5m内,可不设放散管,但超过0.5m时,应设放气头。 |
7.3.1.2 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
7.3.1.3 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
7.3.1.4 放散管根部应焊加强筋,上部用挣绳固定。 |
7.3.1.5 放散管的闸阀前应装有取样管。 |
7.3.1.6 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应共用,放散气集中处理的除外。 |
7.3.2 剩余煤气放散管 |
7.3.2.1 剩余煤气放散管应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 |
7.3.2.2 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小于30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 |
7.3.2.3 经常排放水煤气(包括半水煤气)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或安装在附近最高设备的顶部,且设有消声装置。 |
7.4 冷凝物排水器 |
7.4.1 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200m~250m,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 mm。 高压高炉从剩余煤气放散管或减压阀组算起300m以内的厂区净煤气总管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3000mm。 |
7.4.2 煤气管道的排水管宜安装闸阀或旋塞,排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 |
7.4.3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 |
7.4.4 排水器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寨;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头;排水器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器装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 |
7.4.5 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
7.5 蒸汽管、氮气管 |
7.5.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气设备及管道应安设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停、送煤气时需用蒸汽和氨气置换煤气或空气者; ——需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者; ——需要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者。 |
7.5.2 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接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氨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
7.6 补偿器 |
7.6.1 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
7.6.2 带填料的补偿器,应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 |
7.7 泄爆阀 |
7.7.1 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
7.7.2 泄爆阀应保持严密,泄爆膜的设计应经过计算。 |
7.7.3 泄爆阀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
7.8 人孔手孔及检查管 |
7.8.1 闸阀后,较低的管段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人孔。 |
7.8.2 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 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 |
7.8.3 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段上部,宜安设检查管。 |
7.9 管道标志和警示牌 |
7.9.1 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 |
7.9.2 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
8 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
8.1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
8.1.1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与焦炉煤气抽气机室主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9中的规定,站房的建筑设计均应遵守GBJ16的有关规定。 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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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 50058的有关规定。 |
8.1.3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GBJ19的有关规定。 |
8.1.4 站房应建立在地面上,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为单层建筑物,操作层至屋顶的 层高不应低于3.5m;如为两层建筑物,上层高度不得低于3.5m,下层高度不得低于3m。 |
8.2 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的一般规定 |
8.2.1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 抽气机室的管理室一-般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有条件的可将管理室合并在能源管理中心。为了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音,管理室与主厂房间相通的门应设有能观察机械运转的隔音玻璃窗。 |
8.2.2 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
8.2.3 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
8.2.4 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
8.2.5 有人值班的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室内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应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
8.2.6 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等可能漏煤气的地方,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方法检查一次,机械房内的一次仪表导管应每周检查一次。 |
8.2.7 煤气加压机械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如用户允许间断供应煤气,可设一路电源。 焦炉煤气抽气机至少应有两台(一台备用),均应有两路电源供电,有条件时,可增设一台用蒸汽带动的抽气机。 |
8.2.8 水煤气加压机房应单独设立,加压机房内的操作岗位应设生产控制仪表、必要的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 |
8.2.9 站房内主机之间以及主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3m;如用作一般通道应不小于1.5m;如用作主要通道,不应小于2m。房内应留有放置拆机件的地点,不得放置和加压机械无关的设备。 |
8.2.10 站房内应设有消防设备。 |
8.2.11 两条引入混合的煤气管道的净距不小于800mm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5%。引入混合站的两条混合管道,在引入的起始端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8.2.12 混合站在运行中应防止煤气互串,混合煤气压力在运行中应保持正压。 |
8.2.13 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的排水器应按机组各自配置。 |
8.2.14 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8.2.15 发生炉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应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继电器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其联锁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预定值,煤气加压机才能启动;空气压力降到预定值时,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 ——空气鼓风机启动后,煤气加压机才能启动;空气鼓风机停止时,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 |
8.2.16 水煤气加压机前宜设有煤气柜,如未设煤气柜,则加压机的电动机应与加压机前的煤气总管压力联锁;当煤气总管的压力降到正常指标以下,应发出低压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最低值时,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 |
8.2.17 鼓风机的主电机采用强制通风时,如风机风压过低,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
8.3 天然气调压站 |
8.3.1 天然气调压站可设在露天或单独厂房内,露天调压站应有实体围墙,围墙与管道间距离应不小于2m。 |
8.3.2 调压站厂房和一次仪表室均属于甲类有爆炸危险厂房,应遵守8.2的有关规定。 |
8.3.3 调压站操作室应设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开的门。 |
8.3.4 调压系统应有安全阀,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
9 煤气柜 |
9.1 湿式煤气柜 |
9.1.1 区域布置 |
9.1.1.1 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柜顶应设防雷装置。 |
9.1.1.2 湿式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规定。 |
9.1.2 设备结构 |
9.1.2.1 湿式柜每级塔间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
9.1.2.2 湿式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并应遵守7.4的有关规定。出入口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煤气柜地基下沉所引起的管道变形。 |
9.1.2.3 湿式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
9.1.2.4 湿式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
9.1.2.5 湿式柜的水封在寒冷地带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
9.1.2.6 湿式柜应遵守8.2.2和8.2.3的规定。 |
9.1.2.7 湿式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 |
9.1.2.8 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 50058的规定。 |
9.1.3 湿式柜的检验 |
9.1.3.1 湿式柜施工完毕,应检查柜体内外涂刷的防腐油漆和水槽底板上浇的沥青层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9.1.3.2 湿式柜安装完毕,应进行升降试验,以检查各塔节升降是否灵活可靠,并测定每一个塔节升起或下降后的工作压力是否与设计的工作压力基本一致。 有条件的企业可进行快速升降试验,升降速度可按1.0m/min~1.5m/min 进行。没有条件的企业可只做快速下降试验。升降试验应反复进行,并不得少于二次。 |
9.1.3.3 湿式柜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方法分为涂肥皂水的直接试验法和测定泄漏量的间接试验法两种,无论采用何种试验方法,只要符合要求都可认为合格。 ——直接试验法:在各塔节及钟罩顶的安装焊缝全长上涂肥皂水,然后在反面用真空泵吸气,以无气泡出现为合格; ——间接试验法:将气柜内充入空气,充气量约为全部贮气容积的90%。以静置1d后的柜内空气 标准容积为起始点容积,以再静置7d后的柜内空气标准容积为结束点容积,起始点容积与结束点容积相比,泄漏率不超过2%为合格。测定的柜内空气容积折算成标准容积应用式(5)计算: 式中: VN——标准状态下的气体容积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3 ); Vt——测定的(平均温度为t℃及大气压力为B毫米汞柱)湿式柜内空气容积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3); B——在湿式柜的1/2高度处所测定的大气压数值,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 P——湿式柜工作压力数值,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 ω——湿式柜内饱和水蒸气分压数值,单位为毫米汞柱(mmHg); t——充入湿式柜内空气各点的平均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气柜在静置7d的试验期内,每天都应测定一次,并选择日出前、微风时、大气温度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进行测定。如遇暴风雨等温度波动较大的天气时,测定工作应顺延。 |
9.2 干式煤气柜 |
9.2.1 区域布置 |
9.2.1.1 干式柜的区域布置应遵守9.1.1.1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