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2 干式柜与建筑物、堆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
9.2.2 设备结构 |
9.2.2.1 干式柜的设备结构应遵守9.1.2.2,9.1.2.3,9. 1.2.6,9. 1.2.7,9.1.2.8的规定。 |
9.2.2.2 稀油密封型干式柜的上部可设预备油箱;油封供油泵的油箱应设蒸汽加热管,密封油在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底部油沟应设油水位观察装置。 |
9.2.2.3 干式柜应设内、 外部电梯,供检修及检查时载人用。电梯应设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升降异常灯。电梯内部应设安全开关、安全扣和联络电话。 干式柜一般应设有内部电梯供检修和保养活塞用。电梯应设有最终位置极限开关和防止超载、超速装置。还应设救护提升装置;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干式柜外部楼梯的入口处应设门。 |
9.2.2.4 布帘式柜应设调平装置,活塞水平测量装置及紧急放散装置。用于LDG回收时,柜前宜设事故放散塔。应设微氧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并与柜入口阀,事故放散塔的入口阀,炼钢系统的三通切换阀开启装置联锁。柜区操作室应设有与转炉煤气回收设施间的声光信号和电话设施。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
9.2.2.5 控制室内除设9.1.2.4规定的各种仪表外,还应设活塞升降速度、煤气出入口阀、煤气放散阀的状态和开度等测定仪,及各种阀的开、关和故障信号装置以及与活塞上部操作人员联系的通信设备。 |
9.2.2.6 干式柜除生产照明外还应设事故照明、检修照明、楼梯及过道照明、各种检测仪表照明以及外部升降机上、下出入口照明。 |
9.2.3 干式煤气柜的检验 |
9.2.3.1 干式柜施工完毕,应按其结构类型检查活塞倾斜度、活塞回转度、活塞导轮与柜壁的接触面、柜内煤气压力波动值、密封油油位高度、油泵站运行时间、柜容上下限报警联锁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9.2.3.2 干式柜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速度升降试验及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应遵守9.1.3.3的规定。采用油封结构的干式柜,应检查柜侧壁是否有油渗漏。 |
9.2.3.3 对干式柜及其底板、活塞板焊缝须做真空试验,以不泄漏为合格;对隔绝煤气的部位,构件焊缝应做煤油渗漏试验,以不泄漏为合格。 |
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
10.1 煤气设施的操作 |
10.1.1 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
10.1.2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不应有火源。 |
10.1.3 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
10.1.4 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应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
10.1.5 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
10.1.6 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
10.1.7 固定层间歇式水煤气发生系统若设有燃烧室,当燃烧室温度在773K(500℃)以上,且有上涨趋势时,才能使用二次空气。 |
10.1.8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操作时应防止炉内煤料“空悬”。严禁同一孔炭化炉同时捣炉和放焦。炉底要保持正压。 |
10.1.9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不应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
10.1.10 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
10.1.11 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震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不应处于或进入喘震工况。 |
10.2 煤气设施的检修 |
10.2.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
10.2.2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
10.2.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
10.2.4 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
10.2.5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
10.2.6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
10.2.8 电除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标准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
10.2.9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
10.2.10 加压机或抽与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维续使用。 |
10.2.11 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
11 煤气事故处理 |
11.1 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
11.1.1 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卫生所。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
11.1.2 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 |
11.1.3 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
11.1.4 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
11.2 煤气中毒者的处理 |
11.2.1 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
11.2.2 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附近卫生所急救。 |
11.2.3 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叶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急救。 |
11.2.4 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抢救。 |
11.2.5 中毒者未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
11.2.6 有条件的企业应设高压氧仓,对煤气中毒者进行抢救和治疗。 |
11.3 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
11.3.1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氨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₂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
11.3.2 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
11.4 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
11.4.1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
11.4.2 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 |
11.4.3 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
12 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
12.1 煤气调度室 |
12.1.1 在煤气使用单位较多的企业中,应设煤气调度室。煤气使用单位较少的企业,煤气分配工作可由动力或生产调度室负责。 |
12.1.2 调度室应为无爆炸危险房屋,并与有爆炸危险的房屋分开。 |
12.1.3 调度室应设有下列设备: ——应设有各煤气主管压力,各主要用户用量,各缓冲用户用量,气柜贮量等的测量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安全报警装置; ——应设有与生产煤气厂(车间)、煤气防护站和主要用户的直通电话。 |
12.1.4 各使用煤气单位应服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调度。当煤气压力骤然下降到最低允许压力时,使用煤气单位应立即停火保压,恢复生产时,应听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指挥。 |
12.2 煤气防护站 |
12.2.1 组织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
12.2.2 任务 掌握企业内煤气动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并训练不脱产的防护人员,有计划地培训煤气专业人员;组织防护人员的技术教育和业务学习,平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 经常组织检查煤气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时,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按时解决。 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并进行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 参加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
12.2.3 权力 煤气防护站在企业安全部门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力: ——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毒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煤气设备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应经煤气防护站签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
12.2.4 设施配置 煤气防护站应尽可能设在煤气发生装置附近,或煤气设备分布的中心且交通方便的地方,煤气防护人员应集中住在离工厂较近的地区。 煤气防护站应设煤气急救专用电话。 氧气充装室应符合GB 16912的有关规定。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用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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