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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 |||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 |||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 |||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 |||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 |||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 |||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