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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2】4.2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釆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b)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
注:能橫隔离是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c)对放射源釆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3】4.3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GB39800.1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4.4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c)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4.5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査,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算于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设置符合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按照GB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
h)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4.6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4.7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4.8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4.9 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GBZ/T260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5.1.5 工艺管道、除尘风网不宜与热力管道等共架多层敷设,当与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高于常温的管道布置在上层,并采取隔热措施。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1】5.2 机械设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2】5.2.1 一般要求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3】5.2.1.1 凡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使用的固定式机械设备,宜采取防爆措施。当采用泄爆方式时,泄爆口宜通过管道引至室外安全方向。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4】5.2.1.2 观察窗(门)、活动盖板(门)、通风孔,可以视为泄爆口。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5】5.2.1.3 设备或料仓内的物料最高料位不应超过泄爆口下边缘。泄爆口的位置应确保周围不会受到泄爆火焰和气体危害。泄爆过程不应危及人员或使与安全有关的设备操作受到限制。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6】5.2.1.4 设备外壳应由非燃材料制成。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7】5.2.1.5 机壳、外罩、机体、观察窗(门)、检修窗(门)、溜管、管道等连接应紧密、牢固。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8】5.2.1.6 敞开式溜管(槽)和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除尘通风措施。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9】5.2.1.7 输送设备胶带传动装置应具有可靠张紧装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0】5.2.1.8 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等现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1】5.2.1.9 设备的轴承和滑道宜避开粮流,并防止粉尘积聚。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2】 5.2.1.10 凡在20区、21区和22区使用的移动式机械设备,也应满足本标准的有关防爆要求。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3】5.2.2 输送设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4】5.2.2.1 斗式提升机
——应在机壳垂直段、机头的适当位置设泄爆口,且在机头处应尽可能增大泄爆面积。
——每台斗式提升机应由单独的电动机驱动,电动机功率应满足斗式提升机满负荷工作的要求。
——宜避免使用导电性差的材料制作畚斗,并采取防止静电聚集措施。
——机座处应设适当的清料口。
——机头处应设检查口,用于对机头档板、畚斗、皮带和卸料口检查。
——畚斗及畚斗带应连接牢固,严格避免脱落、碰撞等情况出现。
——制动器及止逆器应工作可靠,设备无逆行现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5】5.2.2.2 螺旋输送机
——螺旋体应转动灵活,与机壳间隙符合要求,不应出现刮蹭、卡死现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6】5.2.2.3 埋刮板输送机
——刮板链条进入头轮时应啮合正确,不应出现卡链、跳链现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7】5.2.2.4 托辊带式输送机和气垫带式输送机
——输送带运行平稳,跑偏量在规定范围内,皮带与支架、外罩不应直接摩擦。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8】5.2.3 计量设备
——非连续式计量秤的秤上斗与秤下斗之间应设保证秤体内压力平衡、避免粉尘外扬的空气平衡装置,并宜与粉尘控制系统连接。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9】5.2.4 清理设备
——筛孔应通畅,不应有堵塞现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0】5.2.5 除尘设备
——除尘器的型式、结构应满足粉尘控制要求;
——除尘器宜采取泄爆方式,并有足够的泄爆面积;
——泄爆膜应保证密封,并能承受风机在各种条件下产生的最大吸压力。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1】5.2.6 加工设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2】5.2.6.1 粮食进入高速旋转的设备进行研磨、粉碎、碾削、脱壳等加工时,应在这些设备前设置除去金属杂质的磁选设备、清除无机杂质和其他杂质的清理设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3】5.2.6.2 应及时关闭不运行的作业回路(包括支路),以免故障时事故扩散。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4】6 电气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5】6.1 一般要求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6】6.1.1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爆炸性粉尘环境对电气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7】6.1.2 电气设计应与工艺、土建设计紧密结合,做到安全适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电气设计应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的技术要求,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8】6.1.3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照安全、可靠、先进和适用的原则设计自动控制系统。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39】6.1.4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生产作业,应设置符合工艺作业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的电气联锁,以保证在故障时生产作业的安全。电气联锁包括:
a)生产作业线之间的电气联锁;
b)生产作业线中各用电设备间的电气联锁;
c)生产作业线的紧急停车。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0】6.1.5 电气设备及线路宜在非爆炸危险区或粉尘爆炸性较小的环境设置敷设。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1】6.1.6 应用或通过危险场所的、有过负荷危险的用电设备都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2】6.1.7 21区、22区仅在维修、安装调试时使用的现场开关按钮,可采用非粉尘防爆型产品,但应有坚固的防尘外壳保护。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3】6.1.8 控制室应对所有工艺作业进行自动控制,并应具有对现场运行设备工况实时监控的功能。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装置设置参考附录A。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4】6.2 电气设备的选择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5】6.2.1 安装在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按表2和表3的规定选型。
表2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防护等级选用规定
[图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6】6.2.2 在20区、21区和22区安装的电气设备,满负荷运行下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表3 中所示,并不超过该区域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的引燃温度(参考附录B)。
表3 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图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7】6.2.3 辐射设备的选择应符合GB 12476.2-2006中7.3条的规定。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8】6.2.4 超声波设备的选择应符合GB 12476.2-2006中7.4条的规定。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49】6.2.5 正常运行时可能发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如插座、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以外。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50】6.2.6 配电柜和控制柜宜集中设置在非危险区域内。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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