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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条文说明】4.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针对闪点较低的甲类液体,这类液体对温度敏感,特别要预防夏季高温炎热气候条件下因露天存放而发生超压爆炸、着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2】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条文说明】4.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气化体积大、扩散范围大,并易积聚引发较严重的灾害。除在选址要综合考虑外,还需考虑采取尽量避免和减少储罐爆炸或泄漏对周围建筑物产生危害的措施。 
          关于罐区是否设置防护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设防护墙,以防储罐发生漏气时,使液化石油气窝存而引发爆炸。另一种意见是设防护墙,但墙体的高度为1m。后一种做法通风较好,不会窝气,而且当储罐漏液时,不会导致外流而危及其他建筑物。目前国内除炼油厂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做防护墙外,其余大部分均设置防护墙。美国、前苏联的有关规范均要求设置防护墙。日本各液化石油气罐区以及每个储罐也均设置防火堤。因此,可以认为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高防护墙更有利,但储罐距防护墙的距离,卧式储罐按其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按其直径的一半考虑为宜。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3】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条文说明】4.1.4装卸设施设置在储罐区内或距离储罐区较近,当储罐发生泄漏、有汽车出入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存在爆燃引发火灾的危险。这些场所在设计时应首先考虑按功能进行分区,储罐与其装卸设施及辅助管理设施分开布置,以便采取隔离措施和实施管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4】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5】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本节规定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为便于规范执行和标准间的协调,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及储罐与库内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6】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图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7】         【条文说明】4.2.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容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可燃液体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容量确定的。 
         规范中表4.2.1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不同容量单罐的影响差异较大,防火间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着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根据扑救油罐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m-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m-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2.对于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一个储罐区,在确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时,要先将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折算成同一类液体的容量(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 
         3.关于表4.2.1的注 
         1)注3:因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和仓库以及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相互影响和威胁较大,相应的防火间距应分别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增加25%。上述储罐、堆场发生突沸或破裂使油品外泄时,遇到点火源会引发火灾,故规定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大些,即应在本表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5%。 
         2)注4:浮顶储罐的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故规定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25%。 
         3)注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罐区与罐区应视为两座不同的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原则上应按两个不同库区对待。但为节约土地资源,并考虑到灭火救援需要及同一库区的管理等因素,规定按不小于表4.2.1中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之较大值考虑。 
         4)注6:直埋式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较地上式储罐安全,故规定相应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50%。但为保证安全,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总容积不应大于200m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8】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9】       【条文说明】4.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除考虑安装、检修的间距外,还要考虑避免火灾相互蔓延和便于灭火救援。, 
        目前国内大多数专业油库和工业企业内油库的地上储罐之间的距离多为相邻储罐的一个D(D一储罐的直径)或大于一个D,也有些小于一个D(0.7D-0.9D)的。当其中一个储罐着火时,该距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当采用水枪冷却油罐时,水枪喷水的仰角通常为45°-60°,0.60D-0.75D的距离基本可行。当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线被破坏时,消防员需向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该距离能满足其操作要求。考虑到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比较安全,故规程其间距与浮顶储罐一样。 
        关于表4.2.2注的说明: 
        1)注2:主要明确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不同形式的储罐(立式罐、卧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对于矩形储罐,其当量直径为长边A与短边B之和的一半。设当量直径为D,则D=(A+B)/2。 
        2)注3:主要考虑一排卧式储罐中的某个罐着火,不会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储罐,并为灭火操作创造条件。 
        3)注4:单罐容积小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罐容相对较小,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后,可有效地降低燃烧辐射热对相邻罐的影响;同时消防员还在火场采用水枪进行冷却,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些。 
        4)注5:储罐设置液下喷射炮沫灭火设备后,不需用泡沫钩管(枪);如设置固定消防冷却水设备,通常不需用水枪进行冷却。在防火堤内如设置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能及时扑灭流散液体。故这些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0】        【条文说明】4.2.5本条第3、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实践证明,防火堤能将燃烧的流散液体限制在防火堤内,给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设置防火堤,是防止储罐内的液体因罐体破坏或突沸导致外溢流散而使火灾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前苏联、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有关规范都明确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规定了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总容量和具体做法。本条规定既总结了国内的成功经验,也参考了国外的类似规定与做法。有关防火堤的其他技术要求,还可参见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大于两排,主要考虑储罐失火时便于扑救,如布置大于两排,当中间一排储罐发生火灾时,将对两边储罐迨成威胁,必然会给扑救带来较大困难。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储罐体形较小、高度较低,若中间一行储罐发生火灾是可以进行扑救的,同时还可节省用地,故规定可不大于4排。 
        2  防火堤内的储罐发生爆炸时,储罐内的油品常不会全部流出,规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较大储罐的容积。浮顶储罐发生爆炸的几率较低,故取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本条第3、4款规定主要考虑储罐爆炸着火后,油品因罐体破裂而大量外流时,能防止流散到防火堤外,并要能避免液体静压力冲击防火堤。 
        4  沸溢性油品储罐要求每个储罐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以防止发生因液体沸溢,四处流散而威胁相邻储罐。 
        5  含油污水管道应设置水封装置以防止油品流至污水管道而造成安全隐患。雨水管道应设置阀门等隔离装置,主要为防止储罐破裂时液体流向防火堤之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1】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条文说明】4.2.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或储罐区以及桶装、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有盖无墙的棚房),由于液体储罐爆裂可能性小,或即使桶装液体爆裂,外溢的液体量也较少,因此当采取了有效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置防火堤。实际工程中,一般釆用设置粘土、砖石等不燃材料的简易围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来防止液体流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2】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注:1  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3】      【条文说明】4.2.7据调查,目前国内一些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的距离一般在14m-20m之间,与铁路装卸栈桥一般在18m-23m之间。 
       发生火灾时,储罐对泵房等的影响与罐容和所存可燃液体的量有关,泵房等对储罐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从引发的火灾情况看,往往是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从保障安全、便于灭火救援出发,储罐与泵房和铁路、汽车装卸设备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前者宜为l0m-15m。无论是铁路还是汽车的装卸鹤管,其火灾危险性基本一致,故将有关防火间距统一,将后者定为12m-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4】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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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条文说明】4.2.8本条规定主要为减小装卸鹤管与建筑物、铁路线之间的相互影响。根据对国内一些储罐区的调查,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距离一般为14m-18m„对丙类液体鹤管与建筑的距离,则据其火灾危险性做了一定调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6】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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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条文说明】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走行线的距离,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储罐的威胁,而飞火的控制距离难以准确确定,但机车的飞火通常能量较小,一定距离后即会快速衰减,故将最小间距控制在20m,对甲、乙类储罐与厂外铁路走行线的间距,考虑到这些物质的可燃蒸气的点火能相对较低,故规定大一些。 
        与道路的距离是据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对储罐的威胁确定的。据调查,机动车辆的飞火的影响范围远者为8m-10m,近者为3m-4m,故与厂内次要道路定为5m和10m,与主要道路和厂外道路的间距则需适当增大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8】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条文说明】4.2.10零位储罐罐容较小,是铁路槽车向储罐卸油作业时的缓冲罐。零位罐置于低处,铁路槽车内的油品借助液位高程自流进零位罐,然后利用油泵送入储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9】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20】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21】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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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条文说明】4.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对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的基本规定。可燃气储罐指盛装氢气、甲烷、乙烷、乙烯、氨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伍德炉煤气、矿井煤气等可燃气体的储罐。 
       (详见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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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条文说明】4.3.7液氢的闪点为-50℃,爆炸极限范围为4.0%-75.0%,密度比水轻(沸点时0.07)。液氢发生泄漏后会因其密度比空气重(在-25℃时,相对密度1.04)而使气化的气体沉积在地面上,当温度升高后才扩散,并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即会发生爆炸而产生火球。氢气是最轻的气体,燃烧速度最快(测试管的管径D=25.4mm,引燃温度400℃,火焰传播速度为4.85m/s,在化学反应浓度下着火能量为1.5×10-5J)。 
        液氢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燃烧、爆炸的猛烈程度和破坏力等均较气态氢大。参考国外规范,本条规定与建筑物、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堆场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有关防火间距,即表4.4.1条规定的防火间距减小25%。 
        液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与氟、氯等能发生剧烈反应。氨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比例时,遇明火能引起爆炸,其爆炸极限为15.5%-25%。氨具有较高的体积膨胀系数,超装的液氨气瓶极易发生爆炸。为适应工程建设需要,对比液氨和液氢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液氢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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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4.3.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液化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要组分的烃类混合物,液化天然气的自燃点、爆炸极限均比液化石油气的高。当液化天然气的温度高于-112℃时,液化天然气的蒸气比空气轻,易向高处扩散:而液化石油气蒸气比空气重,易在低处聚集而引发火灾或爆炸,以上特点使液化天然气在运输、储存和使用上比液化石油气要安全。 
本条表4.3.8中规定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和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总结了我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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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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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27】         【条文说明】4.4.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低碳氢化合物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物,闪点低于-45℃,爆炸极限范围为2%-9%,为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高的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液化石油气通常以液态形式常温储存,饱和蒸气压随环境温度变化而变化,一般在0.2MPa-1.2MPa。1m3液态液化石油气可汽化成250m3-300m3的气态液化石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3000m3-15000m3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液化石油气着火能量很低(3×10-4J-4×10-4J),电话、步话机、手电筒开关时产生的火花即可成为爆炸、燃烧的点火源,火焰扑灭后易复燃。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为水的一半(0.5t/m3-0.6t/m3),发生火灾后用水难以扑灭;气态液化石油气的比重比空气重一倍(2.0kg/m3-2.5kg/m3),泄漏后易在低洼或通风不良处窝存而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此外,液化石油气储罐破裂时,罐内压力急剧下降,罐内液态液化石油气会立即气化成大量气体,并向上空喷出形成蘑菇云,继而降至地面向四周扩散,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一旦被引燃即发生爆炸,继之大火以火球形式返回罐区形成火海,致使储罐发生连续性爆炸。因此,一旦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泄漏,危险性高,危害极大。 
         本条表4.4.1将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分为7档,按单罐和罐区不同容积规定了防火间距。第一档主要为工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气化站、混气站和小型灌装站的容积规模。第二档为中小城市调峰气源厂和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容积规模。第三、四、五档为一般是大中型灌瓶站,大、中城市调峰气源厂的容积规模。第六、七档主要为特大型灌瓶站,大、中型储配站、储存站和石油化工厂的储罐区。为更好地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危害,本次修订时,经与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厂站设计规范》编制组协商,将其最大总容积限制在10000m3。 
         注2: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运行压力较低,且压力稳定,通常不大于0.6MPa,比地上储罐安全,故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其防火间距减一半。为了安全起见,限制了单罐容积和储罐区的总容积。 
         有关防火间距规定的主要确定依据:. 
         1)根据液化石油气爆炸实例,当储罐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并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形成后,危及范围与单罐和罐区的总容积、破坏程度、泄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气象、风速以及消防设施和扑救情况等因素有关。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小,泄漏量不大时,爆炸和火灾的波及范围,近者20m-30m,远者50m-60m。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大,泄漏量很大时,爆炸和火灾的波及范围通常在100m-300m,有资料记载,最远可达1500m。 
         2)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国家燃气规范》NFPA59-2008规定的非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英国石油学会《液化石油气安全规范》规定的炼油厂及大型企业的压力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和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001:2002的规定。 
         3)总结了本规范执行情况,考虑了当前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设备制造安装、安全设施装备和管理的水平等现状。液化石油气单罐容积大于l000m3和罐区总容积大于5000m3的储存站,属特大型储存站,万一发生火灾或爆炸,其危及的范围也大,故有必要加大其防火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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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4.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考虑当一个储罐发生火灾时,能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同时要便于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多个储罐的布置要求,主要考虑要减少发生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并便于灭火救援,保证至少有一只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能达到任一储罐的任何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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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釆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4.4.3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要求,主要考虑泵房的火灾不要引发储罐爆炸着火,也是扑灭泵房火灾所需的最小安全距离。为满足液化石油气泵房正常运行,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调整。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时,对防火是有利的,为更好地满足工艺需要,对其与储罐的距离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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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4.4.4有关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为保证安全,便于使用,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管理组协商后,将有关防火间距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作详细规定,本规范不再规定。 
         总容积不大于1m3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通常设置2个。单罐容积小,又设置在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较小。故规定该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以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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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5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5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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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条文说明】4.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基本防火间距。 
           目前,我国各城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规模大都在5000户-7000户,少数在10000户左右,个别站也有大于10000户的。根据各地运行经验,考虑方便用户、维修服务等因素,供气规模以5000户-10000户为主。该供气规模日售瓶量按15kg钢瓶计,为170瓶-350瓶左右。瓶库通常应按1.5天-2天的售瓶量存瓶,才能保证正常供应,需储存250瓶-700瓶,相当于容积为4m3-20m3的液化石油气。 
           本条表4.4.5对液化石油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总存储容积分四档规定了不同的防火间距。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考虑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瓶容量较小,总存瓶量也严格限制最多不大于20m3,火灾危险性较液化石油气储罐小等因素。 
           表4.4.5注中的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V=N•V•10-3 
式中:V-总存瓶容积,(m3); 
N-实瓶个数; 
V-单瓶几何容积,15kg钢瓶为35.5L,50kg钢瓶为11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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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6     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 
          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 
          【条文说明】4.4.6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要尽量采用不燃材料构筑实体围墙,即无孔洞、花格的墙体。这不但有利于安全,而且可减少和防止瓶库发生爆炸时对周围区域的破坏。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通常设置在居民区内,考虑与环境协调,面向出入口(一般为居民区道路)一侧可采用不燃材料构筑非实体的围墙,如装饰型花格围墙,但面向该侧的瓶装供应站建筑外墙不能设置泄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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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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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注:露天、半露天稻杆、芦華、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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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条文说明】4.5.1据调查,粮食囤垛堆场目前仍在使用,总储量较大旦多利用稻草、竹杆等可燃物材料建造,容易引发火灾。本条根据过去粮食囤垛的火灾情况,对粮食囤垛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井将粮食囤垛堆场的最大储量定为20000t。根据我国部分地区粮食收储情况和火灾形势,2013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也组织对粮食席茓囤、简易罩棚等粮食存放场所的防火,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定。 
        对于棉花堆场,尽管国家近几年建设了大量棉花储备库,但仍有不少地区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的方式储存,且储量较大,每个棉花堆场储量大都在5000t左右。麻、毛、化纤和百货等火灾危险性类同,故将每个堆场最大储量限制在5000t以内。棉、麻、毛、百货等露天或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案例和现有堆场管理实际情况,并考虑避免和减少火灾时的损失。秸秆、芦苇、亚麻等的总储量较大,且在一些行业,如造纸厂或纸浆厂,储量更大。 
        从这些材料堆场发生火灾的情况看,火灾具有延续时间长、辐射热大、扑救难度较大、灭火时间长、用水量大的特点,往往损失巨大。根据以上情况,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灭火救援,将可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定为15m-40m。 
        对于木材堆场,采用统堆方式较多,往往堆垛高、储量大,有必要对每个堆垛储量和防火间距加以限制。但为节约用地,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如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轩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且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不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确定。 
        关于表4.5.1的注: 
        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发生火灾时,较其他类别建筑的火灾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威胁大,故规定其防火间距按表4.5.1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庄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对堆场威胁也较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为防止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飞火引发可燃材料堆场火灾,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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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4.5.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火灾,威胁较大、辐射强度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表4.2.1中相应容量与四级建筑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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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3    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条文说明】4.5.3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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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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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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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图片]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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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条文说明】5.1.1本条对民用建筑按照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灾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  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绝大部分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  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建筑高度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高度,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又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保持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对应。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建筑高度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高度。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这类高层建筑有的同时具备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的则具有较为突出的一、二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将高层医疗建筑、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 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 5.1.1 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表中“一类”第 2 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 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 5.4.10 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 24m。 
        3  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在确定是高层建筑还是单层建筑时,主要根据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部分的层数和建筑高度来确定。当难以区分建筑的主要功能,并且单层部分与多层或高层部分又没有采用防火墙分开时,则要按照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标准确定其防火要求。 
        4  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5  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外,裙房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如高层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一致等。当裙房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 
        6  对于各地比较常见的小型商业建筑群或数个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组合在同一座建筑中的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单层或2层的这类建筑,当每个独立分隔的商业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300m2,各商业服务设施相互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作了分隔时,其设计可以按照本规范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确定,但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仍需根据该建筑的总体积按照商店的相关要求确定。对于层数大于2层或未作分隔或分隔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这类建筑,仍需按照本规范有关商店等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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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图片]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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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条文说明】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是为了便于根据建筑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来对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作出规定。同时,有了这个分级及其对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则可据此确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 
           1  据统计,我国住宅建筑在全部建筑中所占比例较高,住宅内的火灾荷载及引发火灾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并呈增加趋势。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比较困难,如能将火灾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内,则可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因此,本规范是在适当提高住宅建筑中套之间或单元之间的防火性能基础上,确定了建筑内的消防设施配置等其他相关设防要求。表5.1.2将住宅建筑单元之间和户与户之间的墙的耐火极限,在对房间隔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到与建筑内重要设备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一样。 
           2  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十分重要,但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建筑物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对于建筑物之间火灾的相互蔓延起一定作用,但不是主要的,表5.1.2结合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和外部扑救设施配置等要求,规定了该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 
           3  表5.1.2中有关构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的规定是对构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火灾荷载及其分布与火灾类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较大差异。对此,本章有关条款做了一定调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设计要求。因此,对一些特殊建筑,还需根据建筑的空间高度、室内的火灾荷载和火灾类型、结构承载情况和室内外灭火设施设置等经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4  表5.1.2中的注2主要为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有关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规定协调。根据注2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均可,但如要增加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建筑层数,则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有关规定。《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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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5.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一些火灾危险性大的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埋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大的损失或人员伤亡。因此,要求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本条及本规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2  重要公共建筑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尽量减小火灾对建筑结构的危害,以便尽快恢复,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故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考虑到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虽有所差别,但裙房的耐火能力也应与主体相当,结合当前的工程实践情况,规定单层或多层的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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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条文说明】5.1.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在我国呈快速发展之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越来越多,火灾也呈多发态势,火灾后果严重。各国对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均有所区别,建筑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国现行标准按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规范按24m和60m,英国规范按18m、30m和60m,美国按23m、37m、49m和128m等分别进行规定,构件耐火、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与建筑高度有关。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由于此类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提高到2.00h。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面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47】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釆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条文说明】5.1.5对于不上人的屋顶,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采用不燃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考虑到防水层的材料性能和安全要求,结合屋面板的耐火极限情祝,允许其防水层采用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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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条文说明】5.1.6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材料。这里所指人员密集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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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当釆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5.1.7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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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8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5.1.8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其节点缝隙和明露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容易被忽视,而这些部位确实保证结构整体承载力的关键部位,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在经过防火保护处理后,该节点的耐火极限要不低于本章对该节点部位连接构件中要求耐火极限最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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