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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总平面布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2】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肪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条文说明】5.2.1本条结合各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出了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相互影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3】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知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ß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4】        【条文说明】5.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辦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  根琚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其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2  本条表5.2.2的注1,主要考虑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困难,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全部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缩小25%。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不应直对,以防着火时受到较强的热辐射和热对流影响。 
          3  本条表5.2.2的注2-5,考虑到建筑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诸如用地限制等具体困难,对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有条件的调整。当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超出高度较高时,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一面的影响。当两座建筑高度相同时,如果贴邻建造,防火墙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有关防火墙出屋面的规定。当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m,但如果相邻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建筑或两座均为高层建筑时,该间距最小要大于等于4m。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火势不会迅速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有必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故规定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较高一面建筑物着火时,火焰不会导致向较低一面建筑物窜出和落下,故较高建筑物可通过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来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最小防火间距确定为3.5m,主要为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最小宽度;对于相邻建筑中存在高层建筑的情况,则要增加到4m。 
         本条注4和5中的“高层建筑”,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 
         4  本条表5.2.2的注6,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对于回字形、U型、L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本项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5  本条注7,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可将该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5】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6】         【条文说明】5.2.3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是指10kV降压至380V的最末一级变电站。这些变电站的变压器大致在630kVA-l000kVA之间,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但大于该容量时,则应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对于预装式变电站,有干式和湿式两种,其单台变电站的电压一般在10kV或10kV以下。这种装置内部结构紧凑、用金属外壳罩住,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较高。因此,此类型的变压器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比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减少一半,确定为3m。规模较大的油浸式箱式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仍应按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锅炉房可视为丁类厂房。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单台蒸发量在4t/h以下或额定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由于火灾危险性较小,将这样的锅炉房视为民用建筑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大于上述规模时,与工业用锅炉基本相当要求将锅炉房按照厂房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至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因火灾危险性较燃煤锅炉房大,还涉及到燃料储罐等问题,故亦要求严一些,也要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7】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5.2.4本条主要为解决在城市用地紧张条件下小型多层建筑的布局问题。 
           除住宅建筑成组布置外,占地面积不大的其他类型的多层民用建筑,如办公楼、教学楼等进行成组布置的也不少。本条主要针对住宅建筑、办公楼等使用功能单一的建筑,当数座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把它视为一座建筑。允许占地面积在2500m2内的建筑成组布置时,要求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尽量不小于4m,是考虑必要的消防车通行和防止火灾蔓延等要求。组与组、组与周围相邻建筑的间距,仍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等有关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8】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2.5对于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经协商,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进行规定,本规范未再作要求,有关间距应符合该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9】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条文说明】5.2.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可以减小的情况下,仍要保持其间距不能按照这些要求减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0】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1】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图片]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2】          【条文说明】5.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设计中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以有利于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 
           虽然各国划定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各异,但都是要求在设计中将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以防火墙和防火门、窗等以及楼板分成若干防火区域,以便控制火灾蔓延。 
           1  表5.3.1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规范资料,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以及灭火救援能力和建筑防火实际情况,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统一调整为1500m2。 
当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时,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的火灾相互影响能受到较好的控制,故裙房的防火分区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的要求确定。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2  对于住宅建筑,主要按单元进行防火分隔,一般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但是对于通廊式住宅建筑,由于难以按照单元将建筑分隔成若干段来控制火灾蔓延,故仍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  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主要为水、暖、电等保障用房,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平时只有巡检人员,将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m2,以利于解决其安全出口布置问题。 
           4  表5.3.1注1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增加的规定,参考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也考虑到主动防火与被动防火之间的平衡。注1中所指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其中所增面积应为建筑内某一局部位置与其它部位有防火分隔,且该局部区域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面积。 
           5  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较大面积和较高的空间,建筑也多以单层或2层为主,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这涉及到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由于实际建筑的情况差别也较大,设计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因此,为确保这类建筑的防火安全、减少重大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当此类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满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扩大时,要结合其他相关防火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进行充分论证。 
           6  表5.3.1中“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每个楼层上釆用防火墙和楼板分隔的建筑面积,当有未封闭的开口连接多个楼层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将这些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包括各类楼梯间的建筑面积。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 32m 和 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 2 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3】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4】         【条文说明】5.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内连通上下楼层的开口破坏了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会导致火灾在多个区域和楼层蔓延发展。这样的开口主要有: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中庭等共享空间,贯通数个楼层,甚至从首层直通到顶层,四周与建筑物褛层的廊道、营业厅、展览厅或窗口直接连通;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也是连通上下两层或数个楼层。火灾时,这些开口是火势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火势和烟气会从开口部位侵入上下楼层,对人员疏散和火灾控制带来困难。因此,应对这些相连通的空间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防止火灾通过连通空间迅速向上蔓延。 
         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对于中庭,考虑到建筑内部形态多样,结合建筑功能需求和防火安全要求,本条对几种不同的防火分隔物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后,一般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对于中庭部分的防火分隔物,推荐采用实体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墙,但防火玻璃隔墙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达到1.00h,并按照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进行测定。当仅采用耐火完整性达到要求的防火玻璃隔墙时,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防火玻璃进行保护。尽管规范未排除采取防火卷帘的方式,但考虑到防火卷帘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可靠性不够的问题,故规范对其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计应注意在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置防火门,当门扇在平时需保持开启状态时,应采取措施使门扇在火灾时可以通过自动释放装置自行关闭。 
         本条中“中庭与周围相连通空间”的分隔方式,可以多样,部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要防止中庭周围空间的火灾和烟气通过中庭迅速蔓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5】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釆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5.3.3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是建筑内防止火灾扩大的最后一道防线,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门替代的部位,应该是因设置防火墙导致无法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设的洞口。采取这些措施时,要认真研究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因此,要严格控制采用非防火墙进行分隔的开口大小。对此,加拿大建筑规范规定不应大于20m2。但是,我国目前在建筑中大量采用大面积、大跨度的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进行水平防火分隔的做法,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需引起重视。有关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的开口宽度要求,见本规范第6.5.3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6】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条文说明】5.3.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本身是根据现实情况对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的防火分区大小所作调整,因此,在符合本条规定条件进行调整后的防火分区大小要严格控制。  
当营业厅、展览厅仅设置在多层建筑(包括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的裙房)的首层,其他楼层用于其他用途且火灾危险性较营业厅或展览厅的小,或所在建筑本身为单层建筑时,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均具有较好的条件,且营业厅和展览厅需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设施,将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调整为10000m2。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场所的防火分区尽管增大了,但区域内的疏散距离仍应满足本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 
        当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本条规定允许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可以扩大的条件,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与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有关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可作调整的要求无关。也即,当按本条要求进行设计时,这些场所必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能再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也不能再增加一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7】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8】         【条文说明】5.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提出了比较严格的防火分隔规定,以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大量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问题。 
         本条所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它配套服务面积。为适应各类建设工程的需要,在遵循该原则且地下商店内部防火分区划分符合本规范要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时,可以采取规范提出的措施进行局部连通。当然,实际中不限于这些措施,其他能够确保火灾不会通过连通空间蔓延的方式,也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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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釆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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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条文说明】5.3.6本条确定的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其主要特征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一般两端均有开放的出入口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排烟条件,步行街两侧均为建筑面积较小,一般不大于300m2的商铺,供人们进行购物、餐饮、娱乐、美容、憩息等。一旦该商业街没有顶棚,则通过顶棚连接的建筑体就能成为相互独立且相邻的多座不同建筑。其核心为:商业街两侧的建筑不会因相互间的步行街上部设置了顶棚而明显增大了火灾蔓延的危险,也不会导致火灾烟气在该空间内明显积聚。因此,其防火设计有别于建筑内的中庭。  
           为阻止步行街两侧商铺发生的火灾沿着步行街水平或竖向蔓延,预防步行街自身空间内发生火灾,确保人员疏散时步行街的顶棚不垮塌,本条参照两座相邻建筑的要求规定了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两侧商铺相对面的距离和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端部开口宽度、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防止下一层火灾竖向蔓延的要求等。  
(详见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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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   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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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条文说明】5.4.1民用建筑的功能多样往往有多种用途或功能的空间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也各木相同,通接照本规范1.0.4条的要求进行分隔;当相互间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时,各自的疏散设施也需尽量分开设置,如商业经营与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单一功能的建筑内也存在多种用途的场所,这些用途间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不一样。通过合理组合布置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空间相对集中并方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或将这样的空间布置在对建筑结构、人员疏散影响较小的部位等等,以尽量降低火灾的危害。设计需结合本规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和建筑创意等因素,科学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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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条文说明】5.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需要考虑其使用功能和人员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应在民用建筑内布置生产车间、库房。本条中的库房主要为与所在建筑使用功能无关的库房,不包括商店、展览、宾馆、办公等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库房。除本规范规定的为生产、储存管理直接服务的小型用房外,民用功能的场所也不能布置在厂房或仓库建筑内。 
        易燃、易爆物品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火灾或爆炸的后果较严重,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公安部令第18号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品。本条规定主要指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写字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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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槠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轵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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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条文说明】4.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发生火灾时减少相互间的影响和便于灭火救援和施工、安装、检修所需的距离。鉴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且罐体高度均较高,故储罐之间的距离均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一半。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火灾危险性较湿式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大,卧式和球形储罐虽形式不同,但其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故均规定为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2/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主要考虑在一般情况下后者的直径大于前者,本条规定可以满足灭火救援和施工安装、检修需要。 
        我国在实施天然气“西气东输”工程中,已建成一批大型天然气球形储罐,当设计压力为1.0MPa-1.6MPa时,容积相当于50000m3-80000m3、100000m3-160000m3。据此,与燃气管理和燃气规范归口单位共同调研,并对其实际火灾危险性进行研究后,将储罐分组布置的规定调整为“一组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00m3(相当于设计压力为1.0MPa时的10000m3球形储罐2台)时,应分组布置。”。由于本规范只涉及到储罐平面布置的规定,未全面、系统地规定其他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设计时,不能片面考虑储罐区的总容量与间距的关系,而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标准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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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图片]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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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条文说明】4.3.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氧气为助燃气体,其火灾危险性属乙类,通常储存于钢罐内。氧气储罐与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这些建筑在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和灭火救援的需要;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根据工艺要求确定。确定防火间距时,将氧气罐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储罐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原则按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考虑。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则是灭火救援和施工、检修的需要;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主要考虑可燃气体储罐发生爆炸时危及氧气储罐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本条表4.3.3中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湿式氧气储罐,一般为小型企业和一些使用氧气的事业单位的氧气储罐;总容积为1000m3-50000m3者,主要为大型机械工厂和中、小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总容积大于50000m3者,为大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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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  
        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  
        【条文说明】4.3.4确定液氧储罐与其他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时,要将液氧的储罐容积按1m3液氧折算成800m3标准状态的氧气后进行。如某厂有1个100m3的液氧储罐,则先将其折算成800×100=80000(m3)的氧气,再按本规范第4.3.3条第三档(V>50000m3)的规定确定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氧储罐与泵房的间隔不宜小于3m的规定,与国外有关规范规定和国内有关工程的实际作法一致的。根据分析医用液氧储罐的火灾危险性及其多年运行经验,为适应医用标准调整要求和医院建设需求,将医用液氧储罐的单罐容积和总容积分别调整为5m3和20m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12已有明确规定。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仍要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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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条文说明】4.3.5当液氧储罐泄漏的液氧气化后,与稻草、木材、刨花、纸屑等可燃物以及溶化的沥青接触时,遇到火源容易引起猛烈的燃烧,致使火势扩大和蔓延,故规定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应存在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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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条文说明】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发生火灾时,对铁路、道路威胁较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小,故防火间距的规定较本规范表4.2.9的要求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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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条文说明】5.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 
商店、展览厅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主要有:香水、花露水、定型发胶、白油、树脂和影写版油墨、火补胶、橡胶水、打字蜡纸、改正液、染皮鞋水、照像红碘水、塑料印油、油漆及其稀料、酒精度大于等于38度的白酒、煤油、乒乓球和眼镜架等赛璐珞制品、漆纸漆布、火柴等。一次性打火机、打火机气体充装罐、卡式炉气体罐和杀虫剂气溶胶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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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吋,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5.4.4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儿童、婴幼儿的行为能力均较弱,大部分还需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鉴于婴幼儿、少儿的疏散能力,根据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使用特点和情况,为保护该类场所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作了本条规定。有关儿童、幼儿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主要指年龄在6-12周岁男女孩童,“儿童活动场所”包括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艺场所、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商店、写字楼等建筑的上部楼层设置这些场所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等的人员疏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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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 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 1.0.4 条、第 5.4.2 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 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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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条文说明】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使用人数大于 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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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条文说明】5.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病房楼内的火灾荷载大、大多数人员行为能力受限,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更高。此外,烟气也是火灾中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根据近些年的医院火灾情况,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病房楼的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一步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区域内,并有效地减小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病房楼内每个护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医院差别较大,一般每个护理单元的护理床位数为40床—60床,建筑面积约1200m2—1500m2,个别达2000m2,包括护士站、重症监护室和活动间等。因此,本条要按护理单元再做防火分隔,没有按建筑面积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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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条文说明】5.4.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学校、食堂、菜市场等建筑,均系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组成较复杂,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建筑耐火等级较低时,其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人员安全疏散。这些建筑原则上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面积小的这类建筑的建设需要,允许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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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釆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8条的规定; 
          3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4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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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条文说明】5.4.7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均为大量人员集中的场所,人群构成也比较复杂,既有青壮年,也有儿童和老年人,其消防安全疏散也需要重点考虑。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是仅供这些场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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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5.4.8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建筑的首层或较低的模层,有的设在建筑的上部或顶层。设置在上部或顶层的,会给灭火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使人员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完毕,尽量不与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本条中的“观众厅”是指设有固定坐席,并供人们观看演出、影视用的空间,包括剧场、电影院、礼堂和报告厅的观众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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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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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条文说明】5.4.9本条第1、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本条中的“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即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当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将多个建筑面积小于200m2的房间合在一起,并看作一个厅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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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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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条文说明】5.4.10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灾和烟气蔓延至住宅部分。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一般需独立建造。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和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在水平方向,一般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一般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间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详见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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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条文说明】5.4.1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参照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由于该建筑本身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设计,因此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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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庄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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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条文说明】5.4.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  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1kg/cm2-13kg/cm2),蒸发量较大(1t/h-30t/h),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设计要尽量单独设置。 
        由于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越来越大,而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又存在较大火灾危险、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也较大,因而应严格控制。对此,原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的蒸发量和蒸汽压力规定: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必须小于l0t/h,额定蒸汽压力必须小于1.6MPa;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中间楼层或顶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4t/h,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于1.6MPa,必须釆用油或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的锅炉房,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不应大于95℃并有超温报警装置,用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在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也有较详细的规定。 
(详见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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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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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条文说明】5.4.13本条第2、3、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柴油发电机是建筑内的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房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应急情况下保证发电。同时柴油发电机本身及其储油设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将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进行良好的防火分隔,同时还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和报警设施。对于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也可采用相适用的推车式灭火器等移动式灭火器材。 
         柴油储油间和室外储油罐的进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植第5.4.14条、第5.4.15条的规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闪点可能低于60℃,因此,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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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4.14目前,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体的用量越来越大,且设置此类燃料的锅炉、直燃机、发电机的建筑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在规范中予以明确。为满足使用需要,规定允许储存量小子等于15m3的储罐靠建筑外墙就近布置。否则应按照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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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4.15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内的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火灾,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其燃料供给,才能有效防止火势护大,控制油品流散和可燃气体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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