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 |
【1】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 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5.5.28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0条的说明。楼梯间的防烟前室,要尽可能分别设置,以提高其防火安全性。对于合用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当需要共用防烟系统时,送风机和送风管道可以共用,但送风口不能共用。 剪刀楼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2】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图片] 注: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3】 【条文说明】5.5.2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7条的说明。 跃廊式住宅是用与楼梯、电梯连接的户外走廊将多个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套内有多个楼层,户与户之间主要通过本单元的楼梯或电梯组合在一起的。跃层式住宅建筑的户外疏散路径较跃廊式住宅短,但套内的疏散距离则要长。因此,在考虑疏散距离时,跃廊式住宅则要将人员在此楼梯上的行走时间折算到水平走道上的时间,故采用小楼梯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为简化规定,对于跃层式住宅户内的小楼梯,户内楼梯的距离由原来规定按楼梯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修改为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4】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条文说明】5.5.30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8条的说明。住宅建筑相对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间内或楼层的使用人数较少,一般情况下1.1m的最小净宽可以满足大多数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设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时以及户门时仍应进行核算。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5】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条文说明】5.5.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23条。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6】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 【条文说明】5.5.32对于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但此类建筑较高,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规范对户内的一个房间提出了防火要求,为户内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楼梯疏散而需要待在房间等待救援提供一定的安全条件。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 【7】6 建筑构造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 【8】6.1 防火墙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9】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10】 【条文说明】6.1.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防火墙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或防止建筑间火灾蔓延的重要分隔构件,对于减少火灾损失发挥着重要作用。 防火墙能在火灾初期和灭火过程中,将火灾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火灾在防火墙一侧而不蔓延到另一侧。国外相关建筑规范对于建筑内部及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墙设置十分重视,均有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情防协会标准《防火墙与防火隔墙标准》NFPA221对此还有专门规定,并被美国有关建筑规范引用为强制性要求。 实际上,防火墙应从建筑基础部分就应与建筑物完全断开,独立建造。但目前在各类建筑物中设置的防火墙,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筑框架上或与建筑框架相连接的。为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真正发挥作用,就应保证防火墙的结构安全且从上至下均应处在同一轴线位置,相应框架的耐火极限要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相适应。由于过去没有明确设置防火墙的框架或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使得实际工程中建筑框架的耐火极限可能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从而难以更好地实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目标。 为阻止火势通过屋面蔓延,要求防火墙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出屋面与否。对于一些建筑物的用途、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的屋面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燃烧性能不同时,应有所区别。当高层厂房和高层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大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大于0.50h时,由于屋顶具有较好的耐火性能,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 本条中的数值是根据我国有关火灾的实际调查和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不同国家有关防火墙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见表16。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比本规范规定较大的数值。 表16 不同国家有关防火墙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11】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条文说明】6.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设置防火墙就是为了防止火灾不能从防火墙任意一侧蔓延至另外一侧。根据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通常屋顶是不开口的,一旦开口则有可能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因而也需要进行有效的防护。否则,防火墙的作用将会受到削弱,甚至失效。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不小于4.0m,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但设计还是要尽可能加大该距离,或设置不可开启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以防止火灾蔓延。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12】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条文说明】6.1.3对于难燃或可燃外墙,为阻止火势通过外墙横向蔓延,要求防火墙凸出外墙一定宽度,且在防火墙两侧每侧各不小于2m范围内的外墙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性的墙体,并不得开设孔洞。不燃性外墙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不会被引燃,允许防火墙不凸出外墙。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离规定本应小于2m。根据火场调查,2m的间距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但也存在个别蔓延现象。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13】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条文说明】6.1.4火灾表明,防火墙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处且防火墙两侧开设门窗等洞口时,如门窗洞口釆取防火措施,则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设置不可开启窗扇的乙级防火窗、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均可视为能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14】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条文说明】6.1.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1 对于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设置的开口要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用于分隔防火分区或建筑内其他防火分隔用途的防火墙,如因工艺或使用等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口时,须严格控制开口大小并采取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等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的防火措施。根据国外有关标准,在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耐火极限一般都应与相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致,但各国有关防火门的标准略有差异,因此我国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洞口,包括观察窗、工艺口等,由于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如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能在火灾时封闭开口,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2 本条规定在于保证防火墙防火分隔的可靠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穿越防火墙,很容易将火灾从防火墙的一侧引入到其另外二侧。排气管道一般为燃烧的余气,温度较高,将排气管道设置在防火墙内不仅对防火墙本身的稳定性有影响,而且排气时长时间聚集的热量有可能引燃防火墙两侧的可燃物。此外,在布置输送氧气、煤气、乙快等可燃气体和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柴油等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时,还要充分考虑这些管道发生可燃气体或蒸气逸漏对防火墙本身安全以及防火墙两侧空间的危害。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15】6.1.6 除本规范第6.1.5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釆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6.1.6本条规定在于防止建筑物内的高温烟气和火势穿过防火墙上的开口和孔隙等蔓延扩散,以保证防火分区的防火安全。如水管、输送无火灾危险的液体管道等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要用弹性较好的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对于采用塑料等遇高温或火焰易收缩变形或烧蚀的材质的管道,要采取措施使该类管道在受火后能被封闭,如设置热膨胀型阻火圈或者设置在具有耐火性能的管道井内等,以防止火势和烟气穿过防火分隔体。有关防火封堵措施,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中有详细要求。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16】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条文说明】6.1.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防火墙构造的本质要求,是确保防火墙自身结构安全的基本规定。防火墙的构造应该使其能在火灾中保持足够的稳定性能,以发挥隔烟阻火作用,不会因高温或邻近结构破坏而引起防火墙的倒塌,致使火势蔓延。耐火等级较低一侧的建筑结构或其中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较低的结构,在火灾中易发生跨塌,从而可能作用于防火墙以侧向力或下拉力,设计应考虑这一因素。此外,在建筑物室内外建造的独立防火墙,也要考虑其高度与厚度的关系以及墙体的内部加固构造,使防火墙具有足够的稳固性与抗力。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 【17】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18】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条文说明】6.2.1本条规定了剧场、影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的防火分隔要求。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及后台部分,常使用或存放着大量幕布、布景、道具,可燃装修和用电设备多。另外,由于演出需要,人为着火因素也随之增加,如烟火效果及演员在台上吸烟表演等,也容易引发火灾。着火后,舞台部位的火势往往发展迅速,难以及时控制。剧场等建筑舞台下面的灯光操纵室和存放道具、布景的储藏室,可燃物较多,也是该场所防火设计的重点控制部位。 电影放映室主要考虑放映以硝酸纤维片等易燃材料的影片,因极易发生燃烧或断片使用易燃液体丙酮接片子导致火灾,室内电气设备又比较多的情况确定的防火要求。对于放映数字电影的放映室,当室内可燃物较少时,其观察孔和放映孔也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剧场、电影院内的其他建筑防火构造措施与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要求。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19】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防爆安全总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粉尘爆炸的控制、除尘系统、粉尘控制与清理、设备设施检修和个体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及工艺设计、生产加工、存储、设备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烟花爆竹、火炸药和强氧化剂的粉尘场所。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2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2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836.15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79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8154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 GB/T24626耐爆炸设备 GB/T25445抑制爆炸系统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22】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23】3.1 可燃性粉尘combustibledust 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24】3.2 爆炸性粉尘环境explosivedust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25】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areasubjecttodustexplosionhazards 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26】3.4 惰化inerting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惰性物质,使粉尘'空气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27】3.5 抑爆explosionsuppression 爆炸初始阶段,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28】3.6 隔爆explosionisolation 爆炸发生后,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阻止爆炸传播,将爆炸阻隔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29】3.7 泄爆ventingofdustexplosion 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预先设置的薄弱部位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30】3.8 二次爆炸subsequentexplosion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未发生爆炸的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引燃而发生的连续爆炸。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31】3.9 清理cleaning 采用不会引起扬尘的方式清除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沉积粉尘的作业。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32】3.10 除尘系统dustcollectionsystem 由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系统。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33】4 总 则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34】4.1 企业应辨识所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确定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以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数量、位置、危险区域等,分析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评估粉尘爆炸风险,并制定能消除或有效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35】4.2 企业应建立粉尘防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除尘系统管理等)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包含防范粉尘爆炸的安全作业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36】4.3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爆炸特性、爆炸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定期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检査.企业应每季度至少检査一次,车间(或工段)应每月至少检査一次。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37】4.4 企业应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检维修人员应进行专项粉尘防爆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38】4.5 企业应编制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39】4.6 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及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应确保持续有斂,木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40】4.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41】4.8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20区、21区和22区, 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可能偶尔出现或故障状态下出现的区域;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一般不可能出现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42】5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43】5.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44】5.2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设置符合GB50016等要求的泄爆面积。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45】5.3 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及工艺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应符合标准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内较髙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46】5.4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洁的表面结构。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47】5.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设有符合GB50016相关规定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48】5.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49】5.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
| 【50】6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2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