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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4 靠车间外侧纵向布置的铸锭平台,应在平台外设安全平台,其宽度应不大于0.9m;两种平台之间有隔墙时,平台之间通道门的间距应不小于36m。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2】12.2.5 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浇注前应详细检查滑动水口及液压油路系统;往罐上安装油缸时,不应对着传动架调整活塞杆长度;遇有滑板压不动时,确认安全之后方可在铸台松动滑动水口顶丝;油缸、油带漏油,不应继续使用;机械封顶用的压盖和凹型窝内,不应有水;
——开浇和烧氧时应预防钢水喷溅,水口烧开后,应迅速关闭氧气;
——起重机浇注钢锭时,钢水罐不应在中心注管或钢锭模上方下落;
——使用凉铸模浇注或进行软钢浇注时,应时刻提防钢水喷溅伤人;
——出现钢锭模或中注管漏钢时,不应浇水或用湿砖堵钢;
——正在浇注时,不应往钢水罐内投料调温;
一一指挥摆罐的手势应明确;大罐最低部位应高于漏斗砖0.15m;浇注中移罐时,操作者应走在钢水罐后面;
——不应在有红锭的钢锭模沿上站立、行走和进行其他操作;
——取样工具应干燥,人员站位应适当,样模钢水未凝固不应取样。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3】12.2.6 整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经常检查钢锭模、底盘、中心注管和保温帽,发现破损和裂纹,应按报废标准报废,或修复达标后使用;
——安放模子及其他物体时,应等起重机停稳、物体下落到离工作面不大于0.3m,方可上前校正物体位置和放下物体;
——钢锭模应冷却至200℃左右,方可处理;
——列模、列帽应放置整齐,并检查确认无脱缝现象。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4】12.3 连铸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5】12.3.1 确定铸机弯曲半径、拉速、冷却水等参数时,应确保铸坯凝固长度小于冶金长度。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6】12.3.2 钢水罐回转台的支承臂、立柱、地脚螺栓设计,应进行强度计算,计算中应考虑满罐负荷冲击系数(1.5〜2)。钢水罐罐盖的工作重量应小于设计重量,防止罐盖旋转机构超负荷运行而导致 罐盖坠落。
钢水罐回转台旋转时,包括钢水罐的运动设备与固定构筑物的净距,应大于0.5m。
钢水罐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应在操作岗位及临近安全位置配置事故紧急按钮,并定期检验与演练。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7】12.3.3 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为了避免钢水罐滑板油缸管路连接错误,连接管必须明确标明尺寸大小。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8】12.3.4 中间罐车应设置事故撤离功能,出现异常情况可以紧急处理,钢水罐滑板自动关闭,旋转至受罐位,中间罐车行走至事故坑上方。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9】12.3.5 对钢水罐回转台传动机械、中间罐车传动机械、钢水罐浇注平台,以及易受漏钢损伤的设备和构筑物,应釆取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10】12.3.6 结晶器、二次喷淋冷却装置应配备事故供水系统;一旦正常供水中断,即发出警报,立即停止浇注,事故供水系统启动,事故供水系统运行期间应降低拉速,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铸机的安全;应定期检查事故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11】12.3.7 高压油泵发生故障或发生停电事故时,液压系统蓄势器应能维持拉矫机压下辊继续夹持钢坯30min~40min,并停止浇注,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12】12.3.8 釆用放射源控制结晶器液面时,放射源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应使用专用工具,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检测制度;放射源只能在调试或浇注时打开,其他时间均应关闭;放射源启闭应有检查确认制度与标志,打开时人员应避开其辐射方向,其存放箱与存放地点应设置警告标志。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13】12.3.9 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14】12.3.10 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应仔细检查结晶器, 其内表面应干净并干燥,引锭杆头送入结晶器时,正面不应有人,应仔细填塞引锭头与结晶器壁的缝隙,按规定放置冷却废钢等物料。浇注准备工作完毕,拉矫机或扇形段出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引锭杆滑下伤人。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15】12.3.11 新结晶器和检修后的结晶器,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的结晶器在安装前应暂时封堵进出水口。
使用中的结晶器及其上口有渗水现象,不应浇注。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16】12.3.12 钢水罐或中间罐滑动水口开启时,滑动水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滑板窜钢伤人。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17】12.3.13 浇注中发生漏、溢钢事故,应关闭该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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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3.14 输出尾坯时(注水封顶操作),人员不应面对结晶器。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19】12.3.15 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
——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浇注;
——浇注完毕,待结晶器内钢液面凝固,方可拉下铸坯;
——钢水罐回转台(旋转台)回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20】12.3.16 浇注区每一流铸坯应设置隔离墙和结晶器盖板。事故状态下进入连铸机冷却室前应停止浇注,由指定人员进行设备复原。进入二冷室应有互保人员陪同。二冷室门只有在事故和设备维修时打开,只有停浇后才能进入二冷室。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21】12.3.17 引锭杆脱坯时,应有专人监护,确认坯己脱离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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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3.18 采用煤气、氢气、丙烷等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要求氢气和丙烷的管路上需要增设阻火器,防止回火造成事故,在氢气、氧气和煤气等阀站附近,严禁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23】12.3.19 切割机应专人操作。未经同意,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切割机控制室。切割机开动时,机上不应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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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4 钢锭(坯)处理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25】12.4.1 钢锭(坯)堆放的地面应平整,地坪负荷要满足堆垛高度的要求,堆垛要放置平稳整齐, 垛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和考虑热坯辐射要求。有钢架堆放的垛高要求不超过钢架高度,无钢架堆放的钢坯层间要交叉放置,钢架应牢固可靠,且不影响起重机作业和司机视线。堆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于3t的钢锭不大于3.5m
0.5t〜3t的钢锭不大于2.5m
小于0.5t的钢锭不大于1.9m
人工吊挂钢锭不大于1.9m
长度6m及以上的连铸坯不大于4m
长度6m〜3m的连铸坯不大于3m
长度3m以下的连铸坯不大于2.5m
圆坯堆垛应设置钢架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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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4.2 钢锭退火时应放置平稳,确认退火窑内无人方可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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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4.3 修磨钢锭(坯)时,应戴好防护用具,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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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4.4 钢锭(坯)库内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m;锭(坯)垛间距应不小于0.6m;进入锭(坯)垛间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高出钢锭(坯)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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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 动力供应与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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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1 供电与电气设备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31】13.1.1 炼钢厂供电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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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1.2 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自动化控制系统及重要的仪表设备根据需要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33】13.1.3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釆用密闭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气体(粉 尘)的工作场所,应釆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34】13.1.4 转炉应设置事故电源装置,向氧枪升降和副枪升降供电,保证氧枪和副枪在正常电源中断时能提升到安全位置(或采用气动马达等方式将其提升到安全位置);向转炉倾动制动器供电,使其能按需要松开;向转炉挡渣装置供电,保证它能退岀转炉到安全位置。如果能提供保安电源,可不设事故电源装置。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35】13.1.5 设在车间内部的变压器室,应设置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设施。应保证变压器油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发现变压器油量不足,及时补充。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36】13.1.6 电炉和LF精炼炉,其变压器室大电流短网附近的墙体内外及附近的金属构件易因电磁感应发热,应采取防电磁感应发热的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37】13.1.7 电缆不应架设在热力与燃气管道上(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按GB6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远离高温、火源与液渣喷溅区;必须通过或邻近这些区域时,应釆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缆不得与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38】13.1.8 车间变电所与有火灾、爆炸危险或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粉尘的设施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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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1.9 带电作业,应执行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40】13.1.10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拉闸断电;
——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验电、放电;
——各相短路接地;
——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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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1.11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为炼钢企业配套的煤气净化站等各装置应设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防静电接地,采用公共接地网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各电气设备的正常不带电金属外壳及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框架、所有燃气输配管道(除氮气管外)均应设可靠的防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42】13.1.12 低压电气设备的非带电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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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1.13 不应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44】13.1.14 带电线路、设备附近工作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DL 408的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45】13.1.15 移动设施的供电回路应设绝缘监视或漏电保护装置。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46】13.2 动力管线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47】13.2.1 车间内各类压力管道(空气、蒸汽、氧气、氨气、氩气、焦炉煤气、天然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的设计、施工、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泄放装置、阻火器)以及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应遵循 TSGD 0001、GB/T 20801.6及GB 50316的相关技术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48】13.2.2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总管切断阀;车间内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49】13.2.3 车间内各类低压煤气管道应严格遵循GB 6222、GB 50030、GB 50184、GB 50235、GB 50236、GB 50683的相关技术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50】13.2.4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标明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不同的能源介质连接宜采用不同的连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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