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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1】16.2   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2】16.3   工作场所照明(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灯等)和作业场所最低照度应遵守GB50034的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3】16.4   炼钢厂应根据工艺设备布置,适当配置安全灯插座;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应超过12V。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4】16.5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型照明器材; 
       ——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18,十辑)》
【5】1  范围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6】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 
本标准不适用于油脂浸出车间和粮食干燥装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8】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GB 12476.1-2000,idt IEC 61241—1—1:1999) 
     GB 12476.2-200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IEC 61241-1-2:1999,IDT)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9】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0】3.1 粮食grain 
     人类食用农产品的总称。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等农作物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1】3.2 粮食加工 grain processing 
  通过特定的工艺将粮食原粮制成成品粮或半成品粮的过程。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2】3.3 粮食储运grain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通过粮食流通设施及装备,将粮食按特定的工艺、方式和路线,运输和储存。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3】3.4   粉尘释放源source of dust re1ease 
    能向大气环境中释放可燃性粉尘的部位。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4】3.5  爆炸性粉尘环境exp1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混合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5】3.6 粮食粉尘grain dust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粮食固体微小颗粒,是一种不导电的可燃性粉尘。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6】3.7 粮食粉尘防爆 
    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7】4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8】4.1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19】4.1.1  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按下列规定分区: 
     a)20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粮食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的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 
     b)21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可能出现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粮食粉尘,但未划为20区的场所。 
     c)22区:未划分为21区的场所,粮食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在异常条件下出现粮食粉尘的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在空气中产生粮食粉尘混合物。如果不能保证排除粮食粉尘堆积或粉尘层,则应划分为21区。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0】4.1.2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的划分,应按粮食粉尘释放源位置、释放粉尘的数量及可能性、爆炸条件和通风除尘等条件确定。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1】4.1.3  采用无洞孔的墙体和防火弹簧门与20区、21区、22区隔开的区域,可以划为非危险区域。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2】4.2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如表1。 
 表1  粮食加工、储运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a 
[图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3】5     工艺设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4】5.1      工艺设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5】5.1.1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设计应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技术要求。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6】5.1.2   设计文件应明确说明设计中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并应就建筑结构、工艺选择、设备选型和布置、粉尘控制、电气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防止粉尘爆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7】5.1.3   易发生粉尘爆炸的设备宜布置在室外;在室内布置时,宜布置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8】5.1.4   工艺管道、除尘风网及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危险场所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穿过。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9】5.4.3.1   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煤车的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燃烧系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间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 
   ——设有汽化冷却的上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0】5.4.3.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各种塔器的入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 
   ——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5.1.3.10的有关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入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1%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1】5.4.4   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 
   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焦炉的吸气管应用 5X 103 Pa(510mmH₂O)做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合格。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2】5.5    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3】5.5.1   区域布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4】5.5.1.1   新建炭化炉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应 在1000m以上,煤气产量小于50000m3/h者,不小于50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5】5.5.1.2   炭化炉的厂房纵轴线与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接近直角)。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6】5.5.1.3   炭化炉的厂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7】5.5.2    煤气净化与冷却区域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5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8】5.5.3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9】5.5.3.1   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0】5.5.3.2    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1】5.5.3.3    采用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与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2】5.5.4    设备结构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3】5.5.4.1   炭化炉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 
   ——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 
   ——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100mm;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必须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 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以上; 
   ——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重要处还应设防止工具坠落的保护网;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照明允许采用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一般不小于103Pa(102mmH₂O): 
   ——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4】5.5.4.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0.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与抽气机应用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应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 
   ——煤气冷却 回收和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遵守5.4.3.2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5】5.5.5   炭化炉煤气系统气密性试验 
   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炭化炉出口至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应遵守6.4.6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6】5.6    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7】5.6.1   区域布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8】5.6.1.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9】5.6.1.2   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50】5.6.1.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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