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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 设备结构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5.6.2.1 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5.6.2.2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5.6.2.3 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5】5.6.2.4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煤气时,应点燃放散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6】5.6.2.5 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应保持严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7】5.6.2.6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8】5.6.2.7 活动烟罩的升降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9】5.6.2.8 转炉煤气抽风机应适应转炉烟气的特点,在调节抽气量时,其压力变化不大,同时风机在小风量运转时不喘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爆性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0】5.6.2.9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1】5.6.2.10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2】5.6.2.11 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3】5.6.3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
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4~6.4.6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4】6 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5】6.1 煤气管道的结构与施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6】6.1.1 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他部位应尽量采用焊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7】6.1.2 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座的上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8】6.1.3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9】6.2 煤气管道的敷设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0】6.2.1 架空煤气管道的敷设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1】6.2.1.1 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但应遵守6.2.2的规定。
一氧化碳(CO)含量较高的,如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2】6.2.1.2 煤气管道架空數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
——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架空煤气管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倾斜度;
——通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3】6.2.1.3 架空煤气管道 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管道与水管 、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 -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为毫米
[图片]
——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与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GB 16912 的有关规定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的两侧;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应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的同意;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但不应直接焊在管壁上;
——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的通行道。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4】6.2.1.4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图片]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5】6.2.1.5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图片]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6】6.2.1.6 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符合表4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
——新建、改建的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一般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8m(如该管道的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
——新建焦炉冷却及净化区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底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与净化设备连接的局部管段可低于45m;
——水煤气管道在车间外部,管底距地面净空一般不低于4.5m,在车间内部或多层厂房的楼板下敷设时可以适当降低,但要有通风措施,不应形成死角。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7】6.2.1.7 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宜大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应紧靠墙壁;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应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8】6.2.1.8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在地下室不应敷设煤气分配主管。如生产上必需敷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9】6.2.1.9 厂房内的煤气管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地沟内,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沟内除敷设供同一炉的空气管道外,不应敷设其他管道及电缆;
——地沟盖板宜采用坚固的炉箅式盖板;
——沟内的煤气管道应尽可能避免装置附件、法兰盘等;
——沟的宽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进入地沟工作前,应先做一氧化碳浓度含量分析;
——沟内横穿其他管道时,应把横穿的管道放入密闭套管中,套管伸出沟两壁的长度不宜小于200mm;
——应防止沟内积水。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0】6.2.1.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1】6.2.1.11 车间冷煤气管的进口设有隔断装置、流量传感元件、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等装置时其操作位置应设在车间外附近的平台上。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2】6.2.1.12 热煤气管道应设有保温层,热煤气站至最远用户之间热煤气管道的长度,应根据煤气在管道内的温度降和压力降确定,但不宜超过80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3】6.2.1.13 热煤气管道的敷设应防止由于热应力引起的焊缝破裂,必要时,管道设计应有自动补偿能力或增设管道补偿器。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4】6.2.1.14 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应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应单独设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5】4.4.2 规章制度
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机、物、环境的损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AQ/T9006—2010中5.4.2规定的内容。企业应按照GB/T28001—2011中4.4.4的要求,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使文件、记录处于受控状态。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6】4.4.3 操作规程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7】4.4.3.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8】4.4.3.2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9】4.4.4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0】4.4.5 修订
企业应按照AQ/T3013—2008中5.3.5的规定进行。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1】4.5 教育培训管理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2】4.5.1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岗位人员、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3】4.5.2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4】4.5.3 企业应按照AQ/T9004的要求,建立带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文化体系,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5】4.6 相关方管理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6】4.6.1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复评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择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7】4.6.2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择和复评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8】4.6.3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9】4.7 变更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50】4.7.1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申请、审批、实施、验收要求。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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