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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4 根据生产流程和作业特点,合理布置车间工艺装备、生产设施和操作区域,确保生产安全。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3.1.4 厂房、建(构)筑物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3.1.4.1 厂房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应建立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3.1.4.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雷、电、积尘等动(静)载荷及其他因素影响。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5】3.1.4.3 电解厂房四周应设置防坠护栏杆,厂房合理布置人车分流通道、消防梯、 检修梯及其他高空作业设施。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6】3.1.4.4 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通道, 通道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 侧贯通的安全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7】3.1.4.5 厂房四周道路与厂内主干道相连,在主要道路及交叉路口,应设消防栓。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8】3.1.4.6 厂房设置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门应向外开放,工作期间不应上锁。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通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少于1.1m,确实达不到1.1m的,应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9】3.1.4.7 厂房(车间)紧急出人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 50034 的规定。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10】3.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11】3.1.4.9 在生产作业区域或有关建筑物危险部位设置标准的安全标志。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12】3.1.4.10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装置。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13】3.1.4.11 建(构)筑物的建设,符合土建规范。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14】3.1.4.12 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留有满足生产、 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15】3.1.4.13 受高温辐射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16】3.1.4.14 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或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规定。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17】3.1.4.15 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 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 GB 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18】3.1.4.16 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19】3.1.4.17 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主控室应按隔音要求设计,应设置紧急出口。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设置换气设施,保证维护人员的安全。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0】3.1.4.18 仓库内除了固定的照明外,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1】3.1.5 设备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2】3.1.5.1 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装备。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3】3.1.5.2 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无缺陷;裸露的齿轮、轴及高度在2m以下的链传动、传动带应有防护罩。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4】3.1.5.3 机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5】3.1.5.4 易燃易爆和粉尘散发量较大的场所,设备应选用防尘防爆型。在多导电粉尘、潮湿或高温区的场所,设备选型以及电缆敷设应考虑其特殊的环境条件,配电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高温区采用耐高温阻燃型电缆,架空电缆不能跨越高温区域,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每层厂房应设立电源开关箱,使用自动空气开关。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6】3.1.5.5 特种设备需由专业厂家生产、安装、维修。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验。建立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7】3.1.5.6 铝电解、阳极、铸造吊运熔融金属应使用冶金起重机,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验。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8】3.2 施工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29】3.2.1 施工应遵照设计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应经过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0】3.2.2 隐蔽工程应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1】3.2.3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确定。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2】3.2.4 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3】3.2.5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对经审查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向参建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的技术交底。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4】3.2.6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或由施工单位采购)等相关物料,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5】3.2.7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参建各方应履行工程建设的安全责任、质量责任。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6】3.2.8 建设单位应明确安全、工程质量等目标,严格投资管理,合理安排工程建设周期,做实工程开工前期工作。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7】3.2.9 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缺陷。施工单位对各自作业区域的安全承担责任。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8】3.2.10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查制度,严格质量标准,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含材料);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应加强对进场材料、设备、施工工序、半成品、成品(构件)及.其他相关过程进行质量检查或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39】3.3 验收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0】3.3.1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应交付使用。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1】3.3.2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2】3.3.3 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整理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使用单位进行初验。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3】3.3.4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4】3.3.5 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有关问题得到整改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5】3.3.6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6】3.3.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7】3.3.8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竣工图及变更说明书,交付使用单位存档。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部门。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8】3.3.9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49】3.4 生产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50】3.4.1 在电解槽.上进行操作时,应站在风格板或槽罩上。在槽罩上作业时,应先将槽罩放稳,确认槽罩拉筋固定牢靠、无松动。收边作业时,应使用脚踏板。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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