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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514】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3/9/18
实施的日期:2014/7/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本标准第3章和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内   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电解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要求、工序及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及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铝电解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 全要求第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034  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陆美富引注:回复:目前适用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已失效。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回复时间: 2022-04-26          
 [阅读原文]
3     基本安全要求
3.1      基本规定
3.1.1      设计
3.1.1.1     铝电解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3.1.1.2     铝电解企业初步设计中需包含安全专篇。安全专篇中应对消防、泄漏、交通、设备、生产、作业等活动中涉及人身、设备、设施、环境和安全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及达到的控制目标。
3.1.1.3     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实现生产与安全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3.1.1.4     设计应优先选用安全条件好的工艺与设备,提高机械化与自动化水平,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减少人身危害因素。
3.1.1.5    对引进国外技术项目的设计或引进国外设备配套项目的设计,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1.1.6     厂房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洪防雪、采光照明等外部环境条件。
3.1.2     厂址
3.1.2.1     厂址应全面考虑周围环境,整体规划和选定生产区、生活区、水源地及“三废”排(堆)放点。
3.1.2.2    厂址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淤泥层、地下河道、塌陷、岩溶、膨胀土地区等不良地质地段及地下水位高且有侵蚀性的地区,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3.1.2.3     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b) 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 
     c)大型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标,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等防护区域之内; 
     d)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
3.1.2.4    厂址标高应高出最高防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位高)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如无法达到,应该设置有效防护措施。
3.1.2.5    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或绿化带距离,在此距离内,不应设置居住用房屋。
3.1.3     厂区
3.1.3.1     厂区及厂房的布局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
3.1.3.2    厂区布置应考虑物料流向,保证物料顺畅运行,同时应缩短物流距离。
3.1.3.3     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
3.1.3.4    根据生产流程和作业特点,合理布置车间工艺装备、生产设施和操作区域,确保生产安全。
3.1.4    厂房、建(构)筑物
3.1.4.1    厂房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应建立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3.1.4.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雷、电、积尘等动(静)载荷及其他因素影响。
3.1.4.3     电解厂房四周应设置防坠护栏杆,厂房合理布置人车分流通道、消防梯、 检修梯及其他高空作业设施。
3.1.4.4     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通道, 通道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 侧贯通的安全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3.1.4.5     厂房四周道路与厂内主干道相连,在主要道路及交叉路口,应设消防栓。
3.1.4.6     厂房设置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门应向外开放,工作期间不应上锁。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通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少于1.1m,确实达不到1.1m的,应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1.4.7     厂房(车间)紧急出人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 50034 的规定。
3.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1.4.9    在生产作业区域或有关建筑物危险部位设置标准的安全标志。
3.1.4.10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装置。
3.1.4.11     建(构)筑物的建设,符合土建规范。
3.1.4.12     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留有满足生产、 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3.1.4.13    受高温辐射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1.4.14     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或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规定。
3.1.4.15     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 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 GB 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3.1.4.16    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3.1.4.17     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主控室应按隔音要求设计,应设置紧急出口。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设置换气设施,保证维护人员的安全。
3.1.4.18    仓库内除了固定的照明外,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1.5     设备
3.1.5.1     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装备。
3.1.5.2     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无缺陷;裸露的齿轮、轴及高度在2m以下的链传动、传动带应有防护罩。
3.1.5.3    机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3.1.5.4    易燃易爆和粉尘散发量较大的场所,设备应选用防尘防爆型。在多导电粉尘、潮湿或高温区的场所,设备选型以及电缆敷设应考虑其特殊的环境条件,配电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高温区采用耐高温阻燃型电缆,架空电缆不能跨越高温区域,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每层厂房应设立电源开关箱,使用自动空气开关。
3.1.5.5     特种设备需由专业厂家生产、安装、维修。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验。建立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3.1.5.6     铝电解、阳极、铸造吊运熔融金属应使用冶金起重机,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验。
3.2    施工
3.2.1    施工应遵照设计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应经过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3.2.2     隐蔽工程应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3.2.3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确定。
3.2.4     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3.2.5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对经审查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向参建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的技术交底。
3.2.6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或由施工单位采购)等相关物料,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2.7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参建各方应履行工程建设的安全责任、质量责任。
3.2.8     建设单位应明确安全、工程质量等目标,严格投资管理,合理安排工程建设周期,做实工程开工前期工作。
3.2.9     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缺陷。施工单位对各自作业区域的安全承担责任。
3.2.10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查制度,严格质量标准,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含材料);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应加强对进场材料、设备、施工工序、半成品、成品(构件)及.其他相关过程进行质量检查或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
3.3    验收
3.3.1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应交付使用。
3.3.2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3.3.3     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整理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使用单位进行初验。
3.3.4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3.3.5     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有关问题得到整改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3.6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3.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3.3.8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竣工图及变更说明书,交付使用单位存档。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部门。
3.3.9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3.4    生产
3.4.1    在电解槽.上进行操作时,应站在风格板或槽罩上。在槽罩上作业时,应先将槽罩放稳,确认槽罩拉筋固定牢靠、无松动。收边作业时,应使用脚踏板。
3.4.2     不应坐在槽罩、槽沿板及立柱母线短路口上休息。
3.4.3     不应将金属工具靠立于电解立柱母线、槽控机、气控柜旁。
3.4.4    电解测量作业时发生效应或对地电压异常时,应停止作业,待效应熄灭或异常对地电压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3.4.5    定期对电解槽控机进行吸灰并检查其绝缘情况,防止控制失效。
3.4.6    换极作业时不应站在阳极、壳面上。新阳极换极前应进行预热。
3.4.7    发生阳极效应时,不允许进行测量、换极、出铝、抬母线作业。
3.5     维修、保养
3.5.1    按照安全作业规程操作。现场应进行安全确认,设置安全监护人员,布置安全警界线、安全警示等明显警示标志。维修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条件。
3.5.2     交叉作业区域,应建立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由专人统一指挥。
3.5.3    坑、沟、池等区域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等防坠落设施。临时开挖的坑、沟或在通道上设置的警戒线等障碍物,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
3.5.4     使用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进入潮湿密闭容器内作业不应大于12V。
3.5.5     高空作业应有安全防护,如设置围栏、安全网等。作业前,需检查登高工具和悬挂锚点,确保牢固可靠;作业中不应抛送工具或零件。高空作业用具(包括安全网)和锚点应定期检查、评估,确认有效。如风力超过6级、暴风雨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应停止户外高空作业。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癫痫症等人员不应从事高空作业。
3.5.6    受压管道、压力容器等设施不应重力敲打。
3.5.7    拆卸料仓、压力管道及人孔时,应将气、料、风放尽,拆卸时不应垂直面对法兰,卸螺帽由下而上,防止物料喷出伤人。
3.5.8    进人储料仓进行检查作业时,停止进料、出料作业,同时仓外应有人监护。检查人员应系安全带,佩戴安全照明工具和对外联络设备。
3.5.9    使用专用设备及工器具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程。
3.5.10    作业中,不应用手试摸滑动面、转动部位或用手指试探螺孔。
3.5.11    维护检修设备作业前,应关闭设备能源开关,确保在零能源状态下工作,现场设备中应悬挂安全警示牌;作业中,应至少一人监护;送电时,应告知相关人员。应避免带电作业,如确需带电作业,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5.12    定期检查各设备电气线路,确保无裸露和破损,预防触电事故。
3.5.13    在邻近带电部分进行电器维修作业时,应保持可靠安全距离和设置安全措施。
3.5.14     设备试车前,应检查电源接法,确保正确,各部分的手柄、行程开关、撞块等确保灵敏可靠,传动系统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确认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车运转。
3.5.15     严格执行电气作业安全规定:不应用湿手检查电气设备和按设备启动按钮;不应用水冲洗电机、开关盒;不应将盛水容器放在电器开关箱上;不应在操作室内堆放杂物、工具;不应在进行电气检修工作时停电后及施工前未验电、放电而直接作业。
3.5.16    作业工具的绝缘性能应保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应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使用手提电动工具应戴好绝缘手套。
3.5.17    电焊机电源应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外壳应接零保护,不应在雨天露天进行电焊作业。不应用厂房金属框架或生产管网代替二次回路线。电焊作业应戴电焊手套、穿绝缘鞋、戴防护镜。在容器内进行电焊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3.5.18    气焊作业,乙炔瓶、氧气瓶存放间距应大于5m。不应用钢丝绳直接捆绑、吊运氧气、乙炔气瓶。气瓶不应在夏季炎热阳光下暴晒。乙炔瓶不应卧放使用。
3.5.19    电气焊作业现场与易燃易爆及化学品距离应大于10m。氧气瓶、乙炔瓶与易燃易爆品不应混放。不应在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地10m内吸烟。
3.5.20    定期检查各地段照明设施有无缺、损,如有应及时更换或联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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