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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装置储罐(组)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2.0.19 液化烃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2.0.20 液化石油气(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G及其混合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2.0.21 沸溢性液体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黏性烃类混合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2.0.22 防火堤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6】2.0.23 隔堤intermediate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7】2.0.24 罐组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8】2.0.25 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9】2.0.26 浮顶罐
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0】2.0.27 常压储罐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1】2.0.28 低圧储罐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2】2.0.29 压力储罐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3】2.0.30 单防罐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4】2.0.31 双防罐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5】2.0.32 全防罐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6】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7】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釆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8】2.0.35 厂际管道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9】3 火灾危险性分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0】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图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1】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图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2】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3】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4】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釆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5】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6】4.1 区域规划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7】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8】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9】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0】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1】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釆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2】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3】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釆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4】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5】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图片]
注: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精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lOOO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6】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4.1.9A-2的规定。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图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7】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图片]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8】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图片]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
3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9】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0】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1】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2】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3】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釆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4】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5】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6】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7】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8】4.2.6A 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
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9】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0】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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