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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1】4.2.8A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4.2.8B  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4.2.9  釆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4.2.10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 宜远离噪声场所; 
    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4.2.11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6】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点击查看此表】    
  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工厂消防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釆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lOOO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釆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OO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OO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7】4.3  厂内道路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8】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9】4.3.2   2条或2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0】4.3.3  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1】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OOOO㎡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2】4.3.4A  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l8m(含道路)。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3】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4】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5】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6】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7】4.4  厂内铁路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8】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9】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0】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1】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2】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3】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4】4.4.7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5】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釆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6】4.4.9  当固体铁路装卸线与液化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固体铁路装卸线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甲b、乙类液体釆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其他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釆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7】4.5  厂际管道规划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8】4.5.1  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厂、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走向。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9】4.5.2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0】4.5.3  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1】4.5.4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敷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釆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2】4.5.5  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釆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3】4.5.6  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需通过时,应釆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4】4.5.7  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5】4.5.8  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8的规定。 
    表4.5.8   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图片] 
  注:1、厂际管道与桥梁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执行; 
    2、厂际管道与机场、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6】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7】5.1  一般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8】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釆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釆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釆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9】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0】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人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1】5.2  装置内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2】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注: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 
    2  装置储场(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标准第5.2.22条的规定。当装置储雄的总容积:液化姫储场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操作痕頭氐于自姫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3  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4  装置捶扬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5  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7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表示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3】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4】5.2.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德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5】5.2.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6】5.2.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7】5.2.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8】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9】5.2.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0】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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