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搜•安全生产资料库】

更多……

【法规和规章】 【标准和规范】 【操作规程】
【精确查找】标准规范条款

【功能说明】:精确查找,所想即所得。只要您将所想要查找的内容提供两到三个关键词,即可精确定位您所要查找的标准规范中的对应条款。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家以及广大安全生产研究人员查找相关依据提供了便利。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敬请关注微信 公众号:xesoft-2 ;个人微信号:xesoft
关键词一:  (必须填)
关键词二:  (必须填)
关键词三:  (可选项)

 

关键:    
【1】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7.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釆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7.1.6   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7.2.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釆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釆用密封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6】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7】7.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釆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8】7.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釆用管沟敷设时,应釆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9】7.2.5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0】7.2.6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1】7.2.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2】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3】7.2.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4】7.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5】7.2.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6】7.2.12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7】7.2.13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8】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9】7.2.15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至泵的入口管道应在靠近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当设备容积超过40m3且与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带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0】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1】7.2.17   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时,应在围墙内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断功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2】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釆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釆用非金属软管连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3】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4】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5】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釆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釆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6】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7】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8】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9】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0】7.3.7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1】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2】7.3.9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条、5.4.2条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3】7.3.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4】7.4   厂际管道敷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5】7.4.1   厂际管道不宜釆用管墩或管沟敷设。当釆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充砂填实。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6】7.4.2   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道不应埋地敷设;氢气管道不宜埋地敷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7】7.4.3   可燃液体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有关规定执行;天然气和氢气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厂际管道经过本标准表4.5.8中的相邻设施时,管道的设计壁厚不应小于计算厚度的1.2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8】7.4.4   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经过人员集中的区域时,应设防止人员侵入的防护栏。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9】7.4.5   沿厂外公路架空敷设的和跨越厂外公路的厂际管道的管廊柱子,距厂外公路路边的距离小于10m时,宜设防撞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0】7.4.6   厂际管道穿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的有关规定;厂际管道跨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有关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1】7.4.7   当厂际管道长度大于5km时,其上、下游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流量和压力监测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2】7.4.8   厂际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釆用焊接连接;管道补偿应釆用自然补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3】7.4.9   厂际管道在其分支管道靠近主管道根部宜设切断阀:除特殊要求外,厂际管道其他位置不应设置切断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4】7.4.10   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不宜设置永久性排凝或排气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5】8      消防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6】8.1   —般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7】8.1.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8】8.1.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应加强消防设施的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9】8.2   消防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0】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第一页  上一页  当前 94 页   共5254条/106 页  下一页  最末页  跳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