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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8.2.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8.2.3A   消防站应配置不少于2门遥控移动消防炮,遥控移动消防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L/s。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8.2.4   消防站应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8.2.5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并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8.2.6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信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6】8.2.7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釆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7】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8】8.3.1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9】8.3.1A   当厂区面积超过2000000m2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面积分区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系统,每套供水系统保护面积不宜超过2000000m2; 
      2 每套消防供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3  每套消防供水系统应根据其保护范围,按本标准第8.4节的规定确定消防用水量; 
      4  分区独立设置的相邻消防供水系统管网之间应设不少于2根带切断阀的连通管,并应满足当其中一个分区发生故障时,相邻分区能够提供100%消防供水量。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0】8.3.2   当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陆美富注: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1】8.3.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2】8.3.4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自灌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3】8.3.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2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2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直径大于300mm的出水管道上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4】8.3.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5】8.3.7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6】8.3.8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釆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釆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散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7】8.4   消防用水量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8】8.4.1   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9】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8.4.2确定。 
      表 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图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0】8.4.3   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8.4.3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2.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5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3.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计算; 
      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空分站的消防用水量宜为90〜12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 
            表8.4.3  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L/s) 
[图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1】8.4.4   可燃液体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2】8.4.5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 
   表8.4.5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图片] 
      注:1.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2.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3.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2.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lOOOO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润滑油罐可釆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4.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5.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釆用镀锌钢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3】8.4.6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釆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罐表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L/min•m2o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4】8.4.7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直径大于20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o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5】8.4.8    大中型石化企业的消防用水量,应在本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不小于lOOOOm3的储存量,当企业临近天然水源或与相邻企业具有互通的消防管网时,可减去相应的有效供水量。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6】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7】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8】8.5.2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 
      2.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的要求; 
      4.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9】8.5.3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0】8.5.4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1】8.5.5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4.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m; 
      5.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2】8.5.6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  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o 
      3 大型石化企业的主要装置区、罐区,宜增设大流量消火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3】8.5.7   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4】8.5.8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5】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6】8.6.1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7】8.6.2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8】8.6.3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2.系统的控制阀可露天设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3.系统的报警信号及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控制盘上显示; 
      4.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9】8.6.4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泵及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等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保护半径宜为2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0】8.6.5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构架平台高出其所处地面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构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4  若构架平台釆用不燃烧材料封闭楼板时,该层应设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消火栓箱。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1】8.6.6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消防水炮进行雾状冷却保护,喷淋强度不宜低于9L/m2·min。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2】8.6.7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应釆取防冻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3】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4】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釆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5】8.7.2   下列场所应釆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陆美富注:“√”为强制条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6】8.7.3   下列场所可釆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润滑油储罐; 
      3.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7】8.7.4   除本标准第8.7.2条及第8.7.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宜釆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8】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m3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釆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m3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釆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并小于100000m3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宜釆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9】8.7.6   大中型石化企业泡沫液储存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100m3。当该区域有依托条件时,企业内的泡沫液储存量与可依托的泡沫液量之和不应小于100m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0】8.8   蒸汽灭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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