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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釆用蒸汽灭火。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8.8.2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lMPao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8.8.3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m〜2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8.8.4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炼油装置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可燃介质的回弯头箱内应设灭火蒸汽管道接口。灭火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2个半固定式接头; 
   2 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高出地面150mm〜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固定式筛孔管蒸汽供给强度不宜小于0.003kg/s・m3,并应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3 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固定式筛孔管蒸汽供给强度不宜小于0.003kg/s・m3,其阀门距被保护设备不宜小于7.5m; 
   4 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构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 甲、乙、丙类设备附近设置软管站时,可不另设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 
   6 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8.9   灭火器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6】8.9.1   生产区内应设置灭火器。生产区内配置的灭火器宜选用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控制空、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7】8.9.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9.2选用。 
      表8.9.2   灭火器的规格 
[图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8】8.9.3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釆用磷酸铉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釆用D类干粉灭火剂。 
      2.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9】8.9.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2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0】8.9.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配置1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1】8.9.6   灭火器的配置,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2】8.10   液化烃灌区消防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3】8.10.1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4】8.10.2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釆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应釆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系统; 
      2.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3,且小于1000m3时,应釆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釆用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却设施时,其冷却用水量不宜小于水量计算值的1.3倍,消防水炮保护范围应覆盖每个液化烃罐; 
      3.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釆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冷却用水量不得低于100L/s。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5】8.10.3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6】8.10.4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2; 
      2.距着火罐罐壁L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2; 
      3.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半个罐体表面积计算; 
      4.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的邻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7】8.10.5   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组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时,不应小于45L/s;大于或等于1000m3时,不应小于80L/s; 
      2.当罐组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8】8.10.6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防罐外壁为钢制时,其消防用水量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量及移动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罐壁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小于2.5L/min·m2,邻近罐冷却面积按半个罐壁考虑,罐顶冷却水强度不小于4L/min·m2; 
      2.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0L/min·m2,罐顶和罐壁可不考虑冷却; 
      3.储罐四周应设固定水炮及消火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9】8.10.7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0】8.10.8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釆用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1】8.10.9   当储罐釆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对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宜设水喷雾或水喷淋喷头保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2】8.10.10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容积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应釆用两条,并对称布置。釆用固定水喷雾系统时,罐体管道设置宜分为上半球和下半球两个独立供水系统。 
      2.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釆用手动或遥控控制阀,当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应釆用遥控控制阀; 
      3.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 
      4.控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釆用镀锌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3】8.10.1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釆用水枪或移动式消防水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4】8.10.12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冷却应按液化烃全压力式储罐要求设置,并应有灭火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5】8.10.13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宜釆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6】8.11   建筑物内消防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7】8.11.1   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作条件、建筑物特点和外部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8】8.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乙、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应在各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单层厂房长度小于30m时可不设; 
      2.甲、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3.多层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应在楼梯间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消防水带接口;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小于lOOmm,其接口应设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可引自同一消防给水系统,但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当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压力大于0.50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9】8.11.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0】8.11.4   单层西娄仓库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单层仓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由厂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1)占地面积超过6000㎡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的产品仓库; 
         2)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的产品仓库内,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防火分区; 
         3)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合成纤维仓库。 
      2 高架仓库的货架间运输通道宜设置遥控式高架水炮;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每座仓库占地面积超过12000m2时尚应设置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4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5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1】8.11.5   挤压造粒厂房的消防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在楼梯间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在室外设置水泵结合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2】8.11.6   烷基铝类催化剂配制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应设置在有钢筋混凝土隔墙的独立半敞开式建筑物内,并宜设有烷基铝泄漏的收集设施;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配制区宜设置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釆用手动遥控启动; 
      4.应配置干砂等灭火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3】8.11.7   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4】8.11.8   建筑物内消防设计,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5】8.11.9   当控制室和有人值守的机柜间两个相邻安全出口的间距大于40m或疏散走道最远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20m时,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6】8.12   火灾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7】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8】8.12.2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9】8.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套及2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4.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6.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7.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0】8.12.4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lOO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1】8.12.5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2】8.1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 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电源应釆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ho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3】8.12.7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4】9      电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5】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6】9.1.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房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7】9.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8】9.1.3   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胃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 
9.1.3A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事故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罐组; 
      2 宜直埋或充砂电缆沟敷设;确需地上敷设时,应釆用耐火电缆敷设在专用的电缆桥架内,且不应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同架敷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9】9.1.4   装置内的电缆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洶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0】9.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釆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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