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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釆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9.2   防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9.2.1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5】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6】9.2.4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釆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做电气连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7】9.2.5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8】9.3   静电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9】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釆取静电接地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0】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1】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2】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3】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4】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5】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6】9.3.8   静电接地的设计,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7】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A.0.1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8】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釆用“必须";反面词釆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釆用“应”;反面词釆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釆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釆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9】1   范围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0】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安全标志 
      GB 5725 安全网  
      GB 6095安全带 GB6220长管面具 
      GB/T12301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GB12358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655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3】3    术语和定义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4】3.1   缺氧oxygen deficiencyatmosphere 
      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5】3.2   缺氧危险作业 
      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6】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 
      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7】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8】4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a)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塔(釜)、烟道、沉箱及锅炉等。 
      b)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c)地上有限空间:包括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封闭空间。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29】5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0】5.1    作业前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1】5.1.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并记录下列各项: 
        a)测定日期;  
        b)测定时间;  
        c)测定地点; 
        d)测定方法和仪器;  
        e)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测定次数;  
        g) 测定结果; 
        h)测定人员和记录人员。 
        在准确测定氧含量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2】5.1.2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3】5.2    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4】5.3    主要防护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5】5.3.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6】5.3.2    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梦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7】5.3.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8】5.3.4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9】5.3.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0】5.3.6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1】5.3.7    在存在缺氧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2】5.3.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3】5.3.9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4】5.3.10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5】6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6】6.1    第5章中的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7】6.2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8】6.3    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防止作业人员因上述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9】6.4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含量保持在0.195 以上。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50】6.5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制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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