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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4.17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4.18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4.19 不应使用轻油,洗油、基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5】4.20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温度、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6】4.21 当加热炉釆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7】4.22 焦炉煤气制甲醇各区域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8】4.23 焦化企业防雷应满足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9】4.24 煤气储配(煤气气柜、加压机等)应符合GB 6222的相关规定。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10】5 厂址、厂区和厂房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11】5.1 厂址选择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12】5.1.1 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13】5.1.2 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14】5.1.3 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d)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
e)爆破危险范围内;
f)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g)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
h)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i)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15】5.2 厂区布置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16】5.2.1 煤气净化生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17】5.2.2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子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18】5.2.3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19】5.2.4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0】5.2.5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414、GB 50160的规定。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1】5.2.6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2】5.2.7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b)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髙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3】5.2.8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七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4】5.2.9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5】5.2.10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6】5.3 厂房建筑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7】5.3.1 焦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其中,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 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
[图片]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8】 表1 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续表)
[图片]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9】5.3.2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及GB 50414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0】5.3.3 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1】5.3.4 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帯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2】5.3.5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3】5.3.6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4】5.3.7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5】5.3.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釆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6】6 消防设施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7】6.1 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8】6.2 粗苯生产、粗苯加工、焦油加工和甲醇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39】6.3 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设施:
a)粗苯、精苯储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设施,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设施;
b)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装桶间,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储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c) 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d)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储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0】6.4 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0.4MPa,其操纵阀口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1】6.5 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应从槽顶跨越也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应固定。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2】6.6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3】6.7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4】6.8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5】6.9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6】6.10 干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用水管。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7】7 电气设施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8】7.1 防火防爆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49】7.1.1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表2。
表2 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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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50】7.1.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 50058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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