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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220】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8/12/23
实施的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1      范围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 维护、检修和管理。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需提也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方能使用和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5001S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裝置设计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41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设计水位 
      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洪灾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防洪标准,并推算出该标准时的最髙水位为设计水位。
3.2   内涝水位 
      在地势低洼处,由于区外径流侵入或暴雨期间雨水汇集而无法及时排泄造成积水叫内涝:或因厂区附近的河流在大汛期间不能通畅地向下游河道排泄而造成河水上涨,此时的地面积水或河道水面的水位称为内涝水位。
3.3   频率风向 
      在一定时期内某风向所发生的次数,以百分数表示。
3.4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5   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3.6   非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3.7   火灾危险场所 
      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8   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
3.9   可靠隔断装置 
      凡在系统无男 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被隔断介质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成功能的装置。
3.10   改良蒽醌二磺酸钠法脱硫 
      以碳酸钠为碱源以蒽醌二磺酸钠、偏钒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简称ADA法脱硫)。
3.11    TAKAHAX—HIROHAX法脱硫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1.4萘醌二磺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其废液处理采用湿式氧化法(简称T-H法脱硫)
3.12    H.P.F法脱硫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HPF(含醌、钴、铁的复合物)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
3.13   氨水法脱硫 
      采用含氨水溶液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也称氨硫联合洗涤(A-S)法脱硫。
3.14   真空碳酸盐法脱硫 
      以碳酸钠或碳酸钾溶液为吸收剂的脱硫方法。
4     基本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4.2   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策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3   焦化主体设施、安全设施的设汁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4.4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単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口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施,应经过检査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4.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7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4.8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9   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4.10   企业对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単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11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4.12   企业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可能散发或泄漏甲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
4.13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应保持完好有效。
4.14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口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4.15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信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4.16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4.17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18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4.19   不应使用轻油,洗油、基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4.20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温度、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4.21   当加热炉釆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4.22   焦炉煤气制甲醇各区域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或防毒面具。
4.23   焦化企业防雷应满足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4.24   煤气储配(煤气气柜、加压机等)应符合GB 6222的相关规定。
5    厂址、厂区和厂房
5.1   厂址选择
5.1.1   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5.1.2   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1.3   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d)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 
        e)爆破危险范围内; 
        f)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g)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 
        h)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i)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5.2     厂区布置
5.2.1   煤气净化生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5.2.2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子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5.2.3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5.2.4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5.2.5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414、GB 50160的规定。
5.2.6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5.2.7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b)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髙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5.2.8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七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9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5.2.10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5.3       厂房建筑
5.3.1   焦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其中,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   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   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续表) 
5.3.2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及GB 50414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5.3.3   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5.3.4   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帯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5.3.5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5.3.6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5.3.7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5.3.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釆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6       消防设施
6.1   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6.2   粗苯生产、粗苯加工、焦油加工和甲醇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6.3   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设施: 
      a)粗苯、精苯储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设施,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设施; 
      b)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装桶间,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储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c) 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d)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储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6.4   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0.4MPa,其操纵阀口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6.5   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应从槽顶跨越也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应固定。
6.6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6.7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6.8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6.9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6.10   干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用水管。
7      电气设施
7.1   防火防爆
7.1.1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表2。 
   表2  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7.1.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 50058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7.1.3   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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