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査,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如:严禁烟火、禁止吸烟、防静电、雷电、动火作业等) |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 |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
临时疏散通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 |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 |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
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
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应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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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定的安全距离。 |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
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
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
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昞的措施。 |
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
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
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
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