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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轮机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 8799—1998)
【301】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1998/3/1
实施的日期:1998/7/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防护罩开口角度应不大于90°,而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上方的开口角度应不大于65°。半径R应不小于规定的砂轮卡盘半径。如果需要使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以下砂轮部分加工时,防护罩开口角度可以增大到125°,而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的上方,防护罩开口角度仍应不大于65°。
防护罩的圆周防护部分应能调节,或配有可调护板。当砂轮磨损时,砂轮的圆周表面与防护罩可调护板之间的距离(或是与防护罩开口的上端边缘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可调整至1.6 mm以下。
砂轮卡盘外侧面与砂轮防护罩开口边缘之间的间距一般应不大于15 mm。
砂轮机应配有支承加工件的托架。工件托架应坚固和易于调节,当砂轮磨损时,工件托架应能调整、并使工件托架和砂轮圆周表面的最大间隙仍可保持在2mm以内。
砂轮和卡盘之间应衬以柔性材料(如石棉橡胶板等)制成的衬垫,并符合GB 4674—84中3.3.3的规定,其厚度为1~1.5 mm;衬垫应将砂轮卡盘接触面全部覆盖,其直径应大于卡盘直径2mm。
保护接地装置连接件和连接点的设计应确保不受机械、化学或电化学的作用而削弱其导电能力。当外壳和导体采用铝材或铝合金材料的,应特别考虑电蚀问题。
带电零件的带电部分不应外露。导电零件应由铜质材料制成。固定导电零件的螺钉、螺母不借助工具不能拆卸。
4.6.1 轻型台式砂轮机应配有护目镜。护目镜应透明清晰和易于调节、固定。
 5.3 标记 
  每台砂轮机产品的标记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 
   b)安全标志(示例见图6警示性标志); 
  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图6所示标志可有增减; 
  c)系列标记(MDQ32、MQ32、MD32、M32、M30、M33等); 
  d)额定数据(包括电压、频率、功率、工作制等); 
  e)砂轮机铭牌应标明选配砂轮的最大线速度; 
  f)在砂轮机的明显位置上应标有砂轮的旋转方向,用凸起或凹陷的箭头或其他清晰耐久程度至少相当的办法标明。
砂轮机操作安全技术规程  
1、使用前,必须先转1-2分钟,方可工作;   
2、磨工件时,必须握紧工件,与砂轮接触时不可用力太猛,以免发生危险;、   
3、磨工件时,必须戴眼镜,头与身子不准正对砂轮旋转方向;   
4、发现托架与砂轮缝隙大时,必须将托架调整靠近,托架与砂轮间隙不得大于2mm;   
5、发现砂轮及主轴串动或震动时,应及时修理,不准迁就使用;   
6、手拿不住的小型工件,必须用平头钳子夹住去磨;   
7、未装砂轮罩的砂轮,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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