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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21】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5/5/29
实施的日期:2015/7/1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1/1] 每页100条 共6条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