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50000m3; 2 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 3 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 4 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
6.2.2 储存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的储罐,在釆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浮盘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内浮顶储罐釆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的内浮顶储罐应釆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式浮顶; 3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釆用钢制双盘式浮顶。 |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
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釆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
6.2.4A 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固定顶罐应设置氮气保护,多雷区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釆取减少一、二次密封之间空间的措施。 |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lOOO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5 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置。 |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2 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釆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不应大于360000m3,;釆用易堵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及其与釆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40000m3; 3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4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5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
6.2.7 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4个: 2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lOOOOm3且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 当含有单罐容枳大于或等于lOOOm3,且小于1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6个; 4 单罐容积小于lOOOm3储罐的个数不受限制。 |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lOOO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釆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
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
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
6.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 |
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
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时,应每个储罐一隔;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小于或等于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对于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 3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OOOOm3; 4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
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
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4.管道穿堤处应釆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
6.2.19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釆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
6.2.20 常压固定顶罐的罐顶应釆用弱顶结构或釆取其他泄压措施。 |
6.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
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釆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
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釆用柔性连接。 |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
6.3.1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
6.3.1A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4000m3。 |
★6.3.2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 √ 2.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 3.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4.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 5.储罐不能适应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陆美富注:“√”为强制条款。】 |
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表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执行; 3.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4.液化烃单罐容积≤200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5.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6.“*"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
6.3.4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o |
6.3.5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段高度为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2.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4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3; 3.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单防罐应每1个罐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 4.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3。 5.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2.17条的要求; 6.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应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 |
6.3.6 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罐罐组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2.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X不应小于最高液位与防火堤堤顶的高度之差Y加上液面上气相当量压头的和(图6.3.6);当防火堤的高度等于或大于最高液位时,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不限; 3.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两个人行台阶或梯子; 4.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图6.3.6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 |
6.3.7 液化烃和液氨的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 |
6.3.8 全冷冻式液氨里防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
6.3.9 液化烃、液氣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
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
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
6.3.12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
6.3.13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
6.3.14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釆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
6.3.15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
6.3.16 全压力式储罐应釆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
6.3.17 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
★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 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陆美富注:“√”为强制条款】 |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应釆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釆用液下装车鹤管;√ 7 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陆美富注:“√”为强制条款】 |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汽车装卸车场应釆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6.4.4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档停靠外,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4的规定; 2.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 3.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液化烃的装卸应釆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釆取安全放空措施。 表6.4.4 码头相邻泊位船舶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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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灌装站 |
6.5.1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釆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釆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釆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
6.5.2 氧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釆取通风措施。 |
6.5.3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
6.5.4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
6.5.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
6.6 厂内仓库 |
6.6.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座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2.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d〜15d的产量计算确定; 3.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4.仓库应通风良好; 5.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釆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
6.6.2 单层丙类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每座尿素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OOO㎡;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0㎡。当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每座尿素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24000㎡;每座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48000㎡。单层仓库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不应大于6000㎡; 2 尿素散装仓库不应大于12000㎡,尿素袋装仓库不应大于6000㎡。 |
6.6.3 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货架应釆用不燃烧材料。 |
6.6.4 占地面积大于lOOO㎡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占地面积大于6000m2的丙类仓库宜釆用自然排烟,排烟口净面积宜为仓库建筑面积的5%。 |
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
6.6.6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 |
6.6.7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 2 空桶及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3 实桶应单层立放; 4 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 5 当库房釆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釆暖管道、暖气片釆取隔离措施; 6 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设水封,并应釆取防冻措施。 |
7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1.1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
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
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并釆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在管涵或套管内的措施。 |
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
7.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釆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
7.1.6 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7.2.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釆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釆用密封焊。 |
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
7.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釆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
7.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釆用管沟敷设时,应釆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
7.2.5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
7.2.6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
7.2.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
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
7.2.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
7.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
7.2.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
7.2.12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
7.2.13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
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
7.2.15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至泵的入口管道应在靠近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当设备容积超过40m3且与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带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
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
7.2.17 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时,应在围墙内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断功能。 |
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釆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釆用非金属软管连 |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
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釆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釆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
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
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
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
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
7.3.7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