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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SY 6503-2016)【E】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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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6/1/7 |
实施的日期:2016/6/1 |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
状态:现行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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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程中可燃气体检测点的确定,检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安装、检查、维护及报废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天然气工程中可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安装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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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5.2.2 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遵照以下规定:(非封闭场所) a)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b)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c)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 |
5.3.2 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遵照如下规定:(封闭场所) a)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7.5m。 b)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气体的密度而定。当比空气重时,其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当比空气轻时,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0.2m,且应在无强制通风设备的场所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检测器。 c)存在比空气重和轻的两种气体,则按两种条件设置检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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