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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2013)
【199】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3/6/8
实施的日期: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并建立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表。
从业人员应按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时,应按要求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100%正确使用。
临时工、外来务工及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应按照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外来人员进入现场由企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由企业与进入现场的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应配备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进入现场的人员正确穿着或佩戴。
劳动防护用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已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下述条件之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报废 
a)劳动防护用品在用或保管储存时遭到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功能的。 
b)劳动防护用达到报废期限的。 
c)所选用的劳动护用经定期检验或抽查不合格的。 
d)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检测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绝缘鞋绝,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实行强制是检;检测应委扎共有检测资质完成,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国家未规定应定期强检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妄全带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对同批次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的予以报废处理。
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立即封存,建立封存记录,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处理。
 [1/1] 每页100条 共8条记录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