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塑料粉尘企业的新建与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与设备维护管理,应符合《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 4232—2013)》的规定。 |
具有塑料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的建(构)筑物与设施、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爆结构。 |
塑料料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及塑料料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
对不易于清理的建(构)筑物以及设备(设施)表面及边棱,应采用倾角不小于60o的倾斜面设计,以防止粉尘沉积。 |
电气安全。用于塑料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AQ3009的相关规定。 |
防雷与防静电。存在塑料粉尘生产系统的防协与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 15577、GB 50057和GB 12158的规定。 |
防雷与防静电。允许利用建(构)筑物的结构钢筋构成防雷系统,防雷系统采用暗装笼式。 |
防雷与防静电。塑料粉体作业过程中,宜通过选择导体的接地方式、限制粉体窗口的容积大小,来控制可能发生的静电放电火花能量,以防止静电放电火花成为危险的点火源。 |
储存与料仓。塑料生产系统的粉体料仓宜设置抽吸微细粉尘的专用设备。 |
储存与料仓。设置塑料粉体料仓进风管及其他金属支撑构件时,应避免出现金属突出物。 |
储存与料仓。不应在粉料处理系统和料仓内出现孤立导体,应定期检查可能出现孤立导体的设备或部件,如排风过虑器的紧固件、管道或软连接管的紧固件、振动筛的软连接、临时接料的推车或器具等。料仓内一旦发现有金属异物,应尽快取出。 |
设计塑料制品生产设备与设施时,应防止形成各种沉积与附着塑料聚合物粉尘(如由静电力引起)的表面(如立墙、设备的水平平面等)。 |
造粒机与处理硬质泡沫塑料及筛分粗粒或细粒物料粉体装置的距离应大于3m,并应避免在造粒机附近形成高尝试的塑料聚合物粉尘。 |
塑料加工与储运。塑料加工系统应消除各种点火源。所有设备与构件应可靠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生产场所不应有明火。分选与造粒机前应安装磁分离装置,防止金属碎片进入装置产生撞击火花。 |
塑料加工与储运。应对切割刀具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及时维修,加工过程中应避免塑料泡沫材料的碎裂,并应避免形成塑料聚合物粉尘。 |
废旧塑料回收装置应采用减少各种可能沉积与附着塑料聚合物粉尘的设计结构。 |
废旧塑料回收生产。废旧塑料自动分拣、剪切、粉碎与研磨等装置应安装磁分离装置。 |
废旧塑料回收生产。8.2.2 应对压缩式粉碎机工作面采取冷却措施。 |
应按有关消防规定建立企业防火制度和动火制度,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
出入存在可燃塑料粉尘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