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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18,十辑)
【574】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8/5/22
实施的日期:2018/12/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炼铁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内   容】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炉炼铁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铁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1  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50.2  压力容器第2部分:材料 
GB/T150.3  压力容器第3部分:设计 
GB/T150.4  压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GB/T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T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11660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4784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6543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GB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T20801.6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6部分:安全防护 
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505  高炉煤气干法袋式除尘设计规范 
GB50584  煤气余压发电装置技术规范 
GB50603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607  高炉喷吹煤粉工程设计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T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DL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HJ435  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煤粉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含量高于10%,能在气流中悬浮的煤颗粒的集合体(简称煤粉)。
3.2    惰化气体 
       以惰性气体为主要成分,并含有少量氧气的混合气体。
3.3    混合煤 
       由烟煤与无烟煤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用于高炉喷吹的煤。
3.4   凝结盖 
      铁水罐中铁水表面凝固部分。
3.5   鼓盖操作 
      在清除铁水罐中的凝结盖之前进行的接收、倾倒铁水或清理铁水罐等操作。
4    安全管理
4.1    炼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满足GB/T33000的相关规定。
4.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4.3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4    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5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6     炼铁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7     炼铁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4.8   炼铁企业应根据GB6222的有关规定,配备煤气在线监测、防护设施,在煤气易聚集区域,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4.9    炼铁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10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1   炼铁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影响范围内。
4.12      炼铁企业应建立健全派遣劳动者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用工的安全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应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1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4   炼铁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15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挪动、拆除或移作他用。
4.16   炼铁企业应建立炉体烧穿、铁水跑漏、煤气中毒以及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GB/T29639的相关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4.17   炼铁企业生产、检、维修作业外包的,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和安全交底,签订安全协议,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4.18   炼铁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
4.19   进入涉及煤气、氮气等有毒有害气体设施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GBZ/T205的规定要求,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5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5.1    厂址选择应符合GB 50603、GBZ 1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避开海潮、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影响的地段和自然疫源地;若无法避开,则应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设防。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区,并能保证工业废水和场地雨水的顺利排出。
5.2    高炉区域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厂区边缘距离居民区应满足GBZ 1要求,并应满足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1660的要求。
5.3    高炉煤气的除尘器,应离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布置;否则,应在除尘器与铁口、渣口之间设挡墙。
5.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高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但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
5.5     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宜设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 
        ——不应设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至氧气、煤气管道或其他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GB 6222和GB 16912的有关规定。
5.6    总平面图设计,应优先考虑厂内铁路、道路、消防车道、人行通道、疏散通道、管线等的走向,以及通廊、弃渣场的位置。
5.7    厂区建构筑物与铁路线路的距离,应符合GB4387、GB50603的有关规定。
5.8     炉台区域渣罐车、铁水罐车等特种车辆运输线应与清灰车等普车线分开。渣、铁线轨面标高应高于周围地坪标高。重罐及热罐,不应经过除尘器下方。渣罐、铁罐的停放线与走行线应分开,每条线的最大负荷不应超过1000min/d。
5.9     厂内铁水采用汽车运输时,尽量减少铁水运输距离,道路宽度、净空、坡度应根据铁水运输车辆的尺寸、技术参数等进行核算后确定。 
        厂外铁水运输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   一般规定
6.1   高炉工业蒸汽分汽包、压缩空气分汽包、氮气储气罐、喷煤系统的中间罐与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其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GB/T150.1~150.4等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
6.2   炼铁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所有人孔及距地面2m以上的常用运转设备和需要操作的阀门,均应设置固定式平台。钢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防护栏杆。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和钢平台的设置,应遵守GB4053.1~4053.3的规定。
6.3   天桥、通道和斜梯踏板以及各层平台,应用防滑钢板或格栅板制作,钢板应有防积水措施。
6.4   楼梯、通道的出入口,应避开铁路和起重机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6.5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标明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6.6   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应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其与路面之间的净空应符合GB50603、GB50030、GB50029、GB6222等相关规定。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煤气管道宜涂灰色,横跨道路的煤气管道应设防撞栏杆。
6.7    煤气作业类别一般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类煤气作业:风口平台、渣铁口区域、TRT、煤气除尘器卸灰平台及热风炉周围,检查大小钟,溜槽,更换探尺,炉身打眼,炉身外焊接水槽,焊补炉皮,焊、割冷却器,检查冷却水管泄漏,疏通上升管,煤气取样,处理炉顶阀门。炉顶人孔、炉喉人孔、除尘器人孔、料罐、齿轮箱,抽堵煤气管道盲板、煤气设备、管道冷凝水排水口以及其他带煤气的维修作业。 
       二类煤气作业:炉顶清灰、加(注)油,休风后焊补大小钟、更换密封阀胶圈,检修时往炉顶或炉身运送设备及工具,休风时炉喉点火,水封的放水,检修上升管和下降管,检修热风炉炉顶及燃烧器,在斜桥或上料胶带机通廊上部、出铁场屋顶、炉身平台、煤气除尘器上面和煤粉制备干燥炉周围作业。 
       三类煤气作业:其他可能有煤气地点的作业。 
       炼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类作适当调整。
6.8   煤气区的作业应遵守GB6222的规定。煤气区域应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在一类煤气作业场所及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宜设置方向相对的两个出入口。大型高炉,宜设置通往各层平台的电梯。
6.9   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热风炉操作平台、喷煤干燥炉、TRT、除尘器卸灰平台等易产生煤气泄漏而人员作业频率较高的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绝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6.10   无关人员未经许可禁止进入风口平台及以上的地点。通往炉顶的各类入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的警示标志。
6.11   炉顶料罐用净煤气一次充压管道上宜安装排水器。
6.12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GB14784的规定: 
        ——应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头部应设置遇物料阻塞能自动停车的装置;头轮上缘、尾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装置; 
        ——带式输送机走道沿线应设随时停车的急停拉线开关; 
        ——维修带式输送机,由检修人员事先联系控制室操作人员,先停操作及动力电源,并挂牌,双方共同确认,方可检修。带式输送机检修完毕,安全设施恢复原状,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并经检修和控制室操作人员双方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组织生产; 
        ——带式输送机运转期间,不应进行清扫和维修作业,也不应从胶带下方通过或乘坐、跨越胶带; 
        ——应根据带式输送机现场的需要,每隔30~100m设置一条人行天桥;应有防滑措施,超过12°时,应设踏步;地下通廊和露天栈桥亦应有防滑措施; 
        ——带式输送机的通廊,应有灭火措施;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安全通道,应具有足够宽度;封闭式带式输送机通廊,应根据物料及扬尘情况设除尘设备,并保证胶带与除尘设备联锁运转; 
        ——带式输送机通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通讯联系设备和足够照明。
6.13   采用料车上料的高炉,栈桥与炉顶及卷扬机室之间应有走道相连。
6.14   检修期间设置的检修天井或检修孔,应有活动围栏和检修标志,非检修时间应盖好盖板。盖板禁止堆放物料、器具。
6.15   机械运转部位应润滑良好。移动式机械应有单独的润滑。分点润滑应停机进行,并挂牌或派专人在启动开关处监护。
6.16   油库及油泵室的设置,应遵守GB50016的规定。油库及油泵室应有防火设施。油质应定期检验并作好记录。油库周围,不应安装、修造电气设备。油库区应设避雷装置。
6.17   寒冷地区的油管和水管,应有防冻措施。
6.18   喷煤制粉站、煤粉喷吹站的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GB50058、GB50414的规定。
6.19   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包括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的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6.20   炼铁企业内的厂房、烟囱等高大建构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应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7   矿槽、焦槽及上料
7.1   原、燃料筛分及转运过程中的扬尘点,应设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
7.2   矿槽、料斗、中间仓、焦粉仓、矿粉仓及称量斗等的侧壁和衬板,应有不小于50°的倾角,以保证正常放料。衬板应定期检查、更换。焦粉仓下部的温度,宜在0℃以上。
7.3   矿槽、焦槽槽面卸料口应设有网孔不大于300mm×300mm的格栅。打开格栅应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格栅损坏应立即修复。
7.4   原、燃料卸料车在矿槽、焦槽卸料区间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1m/s,且运行时有声光报警信号。
7.5    在槽上及槽内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前应与槽上及槽下有关岗位人员取得联系,并索取操作牌;作业期间不得卸料;  
       ——进入槽内工作,应佩戴安全带、氧气检测仪,设置警示标志;现场至少有一人监护,并配备低压安全强光照明;维修槽底应将槽内松动料清完,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矿槽、焦槽发生棚料时,不应进入槽内捅料。 
7.6   单料车的高炉料坑,料车至周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2m;大、中型高炉料车至周围构筑物的距离则应大于2.5m。料坑上面应有装料指示灯,料坑底应设料车缓冲挡木和坡度为1%~3%的斜坡。料坑应安装能力足够的水泵,坑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配备通风除尘设施。料坑内应设有躲避危害的安全区域。料坑应设有两个出入口,出入口不应正对料车轨道。敞开的料坑应设围栏,上方无料仓的料坑应设防雨棚。 
      【图片参照7.5条款中的插图】
7.7   槽下设焦炭中子测水装置,槽上和炉顶料罐采用放射元素测料位时,应有防护和保卫措施,并应有射线危险的警示标志。
7.8   应制定清扫制度,清扫时不应向周围或带式输送机上乱扔杂物,同时应有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7.9    卷扬机室不应采用木结构,室内应留有检修场地,应设与中控室(高炉值班室)和上料操作室联系的电话和警报电铃,并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设施。上料操作室应有空调和防火设施。
7.10   斜桥下面应设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斜桥一侧应设通往炉顶的走梯。
7.11   运行中的料车和平衡车,不应乘人。在斜桥走梯上行走,不应靠近料车一侧。不应用料车运送氧气、乙炔或其他易燃易爆品。
7.12   料车及槽下粉矿、碎焦的卷扬机,其每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新应按GB/T6067.1执行。料车应用两条钢丝绳牵引。
7.13   主卷扬机应有钢丝绳松驰保护和极限张力保护装置。料车应有行程极限、超极限双重保护装置和高速区、低速区的限速保护装置。
7.14   炉顶着火危及主卷扬钢丝绳时,应使卷扬机带动钢丝绳继续运转,直至炉顶火熄灭为止。
7.15   更换料车钢丝绳时,料车应固定在斜桥上,并由专人监护和联系。
7.16   卷扬机运转部件,应有防护罩或栏杆,下面应留有清扫撒料的空间。
7.17   带高压电机的带式输送机,不应频繁启动。启动后,应等胶带运行一个循环再排料,以避免带式输送机超负荷运行。
7.18   带四台高压电机的带式输送机,若其中一台电机脱机,其他电机应严格按顺序启动,同时工作的电机不应少于两台。
7.19   炼铁企业应对槽上、槽下皮带机除铁器、取样机、振动筛等容易造成人身机械伤害和设备设施损坏的装备设施,细化安全管理和工程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8    炉顶
8.1   一般规定
8.1.1   炉顶工作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值。 
    【参考资料:钟式炉顶、无钟式炉顶装料设备示意图。资料来源:《安全生产专业实务•金属冶炼(2020版)》】 
8.1.2   炉顶应至少设置两个直径不小于0.6m、位置相对的人孔。
8.1.3   应保证装料设备的加工、安装精度,不应泄漏煤气。
8.1.4   炉顶放散阀,应比卷扬机顶部绳轮平台至少高出3m,并能在中控室或卷扬机室控制操作。
8.1.5   液压传动的炉顶设备,应按规定使用阻燃性油料;液压油缸应设折叠式护罩;液压件不应漏油。
8.1.6   炉顶各主要平台,应设置通至地面的清灰管。炉顶清灰应在白天进行,应事先征得值班工长同意,并应设专人监护。
8.1.7   清理、更换受料漏斗衬板,应事先与上料系统相关岗位的人员联系并取得操作牌和停电牌,还应有专人在场监护。
8.1.8   高炉应有各自的工业蒸汽分汽包,分汽包通至各用汽点的阀门,应有明确的标志。工业蒸汽分汽包蒸汽管道入口应设置防止炉顶煤气倒灌的装置或设施。
8.1.9   处理炉顶设备故障,应有专人携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检测仪同行监护,以防止煤气中毒和氮气窒息。到炉顶作业时,应观察风向,谨防煤气和氮气泄漏。
8.2    钟式炉顶
8.2.1   通入大、小钟拉杆之间的密封处旋转密封间的蒸汽或氮气,其压力应超过炉顶工作压力0.1MPa。通入大、小钟之间的蒸汽或氮气管口,不应正对拉杆及大钟壁。 
8.2.2   炉顶设备应实行电气联锁,并应保证: 
        ——大、小钟不能同时开启;   
        ——均压及探料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大、小钟不能自由开启;   
        ——大、小钟联锁保护失灵时,不应强行开启大、小钟,应及时找出原因,组织抢修。  
8.2.3   大、小钟卷扬机的传动链条,应有防扭装置,探料尺应设零点和上部、下部极限位置。
8.2.4   炉顶导向装置和钢结构,不应妨碍平衡杆活动。大、小钟和均压阀的每条钢丝绳安全系数不低于8,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新应符合GB/T6067.1的规定。
8.2.5   高压高炉应有均压装置,均压管道入口不应正对大钟拉杆,管道不应有直角弯,管路最低处应安装排污阀,排污阀应定期排放。不宜使用粗煤气均压。
8.2.6   钟式炉顶工作温度不应超过500℃。
8.3     无料钟炉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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