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3 电炉供电设施及其各部位的绝缘电阻,应符合有关电气规程、规范的规定;炉壳与电极、 炉盖升降装置,应可靠接地。供电设施附近,不应有易造成短路的材料与物件。 |
10.1.14 炉后出钢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安全的位置,其正对岀钢口的窗户应有防喷溅设施。 操作室岀入口应设在远离出钢口一侧。炉下钢水罐车运行控制应与电炉出钢倾动控制组合在一个操作台上,以便协调操作。电炉出钢倾动应与炉下钢水罐车的停靠位置及电子秤联锁,出钢水量达到规定值,电炉回倾到适当位置后,钢水罐车方可从出钢工位开出,以保证出钢作业安全。 |
10.1.15 偏心炉底出钢口活动维修平台,只有在电炉出钢完毕回复原始位置,方可开向工作位置。 |
10.1.16 炉前喷粉设施与电炉热喷补机的发送罐,其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规范的规定。 |
10.1.17 直流电弧炉水冷钢棒式底电极,应有温度检测,应采用喷淋冷却方式,避免采用有压排水方式。炉底冷却水管,应悬挂设置,不应釆用落地管线,以防漏钢时酿成爆炸事故。 |
10.1.18 应在电炉炉下不同厚度的耐火材料中设置温度测量元件,当某特定测量点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止冶炼,修理炉底。 |
10.1.19 上电炉炉顶维护梯口应设安全门,人员上梯时,安全门开启,电极电流断开,电炉不会倾动,炉盖不会旋转。 |
10.1.20 釆用铁水热装工艺的电炉,应能正确控制兑铁水小车的停车位和铁水罐倾动的速度与位置,防止造成跑铁事故。 |
10.1.21 采用炉前热泼渣工艺的电炉,热泼渣区域周围的建、构筑物与地坪、上方的管线或电缆,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因作业区内积水酿成爆炸事故。 |
10.1.22 采用活动炉座的电炉,应由一台起重机吊运;因条件限制只能用两台起重机抬运时,应釆取措施,保证作业安全。电炉的修炉区,应设置炉壳底座(或支架)、修炉坑或修炉平台。 |
10.1.23 电极连接站,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以防红热电极灼伤人员或损坏周围设施。 |
10.1.24 电炉钢厂使用的铁合金料,应严格分类保管,并应防止混料和沾水,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湿,电炉车间内不应设铁合金破碎与烘烤设施。 |
10.2 生产操作 |
10.2.1 电炉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各种介质处于设计要求的参数范围,各水冷元件供排水无异常现象,供电系统与电控正常,工作平台整洁有序无杂物。 |
10.2.2 电极通电应建立联系确认制度,先发信号,然后送电;引孤应釆用自动控制,防止短路送电。 |
10.2.3 竖炉第一料篮下部的废钢,单块重量应不大于400kg;待加料的废钢料篮吊往电炉之前,不应挂小钩,废钢料篮下不应有人。 |
10.2.4 电炉吹氧喷碳粉作业,应加强监控。当泡沫渣升至规定高度时,应停止喷碳粉。水冷氧枪应设置极限位,以确保氧枪与钢液面的安全距离。 |
10.2.5 氧燃烧嘴开启时应先供燃料,点火后再供氧;关闭时应先停止供氧,再停止供燃料。 |
10.2.6 炉前热泼渣操作,应防止洒水过多,以避免积水产生事故。 |
10.2.7 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不应登上炉顶维护平台,不应在短网下和炉下区域通行。 |
10.2.8 电炉冶炼期间发生冷却水漏入熔池时,应断电、断气,关闭烧嘴,停止一切操作,并立即处理漏水的水冷件,不应动炉。直至漏入炉内的水蒸发完毕,方可恢复冶炼。 |
10.2.9 正常生产过程中,应经常清除炉前平台流渣口和岀钢区周围构筑物上的粘结物。粘结物厚度应不超过0.1m,以防坠落伤人。 |
10.2.10 电炉炉下区域、炉下岀钢线与渣线地面,应保持干燥,不应有水或潮湿物。 |
10.2.11 电炉加料(包括铁水热装和吊铁水罐)、吊运炉底、吊运电极,应有专人指挥。吊物不应从人员和设备上方越过,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 |
10.2.12 维修炉底出钢口的作业人员与电炉主控人员之间,应建立联系与确认制度。 |
11 炉外精炼 |
11.1 设备与相关设施 |
11.1.1 钢液面以上钢包的自由空间,应能满足不同炉外精炼设施的最大钢水处理量的要求。 |
11.1.2 钢水炉外精炼装置,应有事故漏钢措施。VD、VOD等钢包真空精炼装置,其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应有抑制钢液溢岀钢包的真空度调节措施,并应设彩色工业电视,监视真空罐内钢液面升降。 |
11.1.3 VOD、CAS-OB, RH-KTB等水冷氧枪升降机械,应有事故驱动等安全措施;氧气阀站至氧枪的氧气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且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度超过1.5m的铜管。 |
11.1.4 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 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岀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 |
11.1.5 VOD与RH-KTB等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蒸汽喷射真空泵的水封池应密闭,并设废气燃烧器和排气管道,排气管应至少高于屋顶4m,避免废气排放装置接近新鲜空气吸入口。所在区域应设置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及“警惕煤气中毒”、“不准停留”等警示牌。 |
11.1.6 LF与RH电加热的供电设施,应遵循有关电气规程、规范,设备与线路的绝缘电阻应达到规定值,电极与炉盖提升机械应有可靠接地装置;若RH与RH-KTB釆用石墨电阻棒加热真空罐, 真空罐应有可靠接地装置。 |
11.1.7 接触非绝缘电力电缆、母线或者石墨电极加热装置的滑环时,应采用连锁动作进行防护,连锁解除时应关闭电源。 |
11.1.8 RH装置的钢水罐或真空罐升降液压系统,应设手动换向阀装置。 |
11.1.9 真空精炼装置,用氮气破坏真空时,应设大气压平衡阀及恢复大气压信号。信号应与真空罐盖开启、RH吸嘴抽出钢液的动作联锁,当真空罐内外存在压差时,不应开启真空罐盖或抽岀RH 吸嘴;VOD与RH-KTB破坏真空系统,应有氮气稀释措施。 |
11.1.10 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喷射器,应包裹隔声层,废气排出口与蒸汽放散口应设消声器。 |
11.1.11 炉外精炼装置中的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等有压容器,其设计、制造、验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
11.2 生产操作 |
11.2.1 精炼炉工作之前,应认真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 |
11.2.2 应控制炼钢炉出钢量,防止炉外精炼时发生溢钢事故。 |
11.2.3 应做好精炼钢包上口的维护,防止包口粘结物过多。 |
11.2.4 氩气底吹搅拌装置应根据工艺要求调节搅拌强度,防止溢钢。 |
11.2.5 炉外精炼区域与钢水罐运行区域,地坪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 |
11.2.6 精炼过程中发生漏水事故,应立即终止精炼,若冷却水漏入钢包,应立即切断漏水件的水源,钢包应静止不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待钢液面上的水蒸发完毕方可动钢水罐。 |
11.2.7 精炼期间,人员不得在无防护设施的钢包周围行走和停留。 |
11.2.8 RH或RH-KTB新的或修补后的插入管,应经烘烤干燥方可使用;VD、VOD、RH或RH-KTB 真空罐新砌耐火材料以及喷粉用喷枪,应予干燥。在VD、VOD真空罐内清渣或修理衬砖,应釆取临时通风措施,以防缺氧。 |
11.2.9 LF通电精炼时,人员不应在短网下通行,工作平台上的操作人员不应触摸钢水罐盖及以上设备,也不应触碰导电体。人工测温取样时应断电。RH, RH-KTB釆用石墨棒电阻加热真空罐期间, 人员不应进入真空罐平台。 |
11.2.10 RH、 RH-KTB的插入管与CAS-OB、IR-UT的浸渍罩下方,不应有人员通行与停留;精炼期间,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 |
11.2.11 AOD的配气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人员进入配气站应预先开启门窗与通风设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通风设施。 |
11.2.12 吊运满罐钢水或红热电极,应有专人指挥;吊放钢水罐应检查确认挂钩,脱钩可靠,方可通知司机起吊。 |
11.2.13 潮湿材料不应加入精炼钢水罐;人工往精炼钢水罐投加合金与粉料时,应站在投加口的侧面,防止液渣飞溅或火焰外喷伤人。精炼炉周围不应堆放易燃物品。 |
11.2.14 喷粉管道发生堵塞时,应立即关闭下料阀,并在保持引喷气流的情况下,逐段敲击管道,以消除堵塞;若需拆检,应先将系统泄压。 |
11.2.15 喂丝线卷放置区,宜设置安全护栏;从线卷至喂丝机,凡线转向运动处,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导向结构,确保喂丝工作时人员安全;向钢水喂丝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 |
12 钢水浇注 |
12.1 钢水罐、中间罐准备 |
12.1.1 钢水罐、中间罐浇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 |
12.1.2 新砌或维修后的钢水罐、中间罐,应经烘烤干燥方可使用。 |
12.1.3 浇注后倒渣应注意安全,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倒渣区地面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其周围应设防护板。 |
12.1.4 热修罐时,罐底及罐口粘结物应清理干净,更换氩气底塞砖与滑动水口滑板,应正确安装, 并检查确认。新砌制的中间罐,应确认水口塞棒安装可靠,方可使用。 |
12.1.5 新装滑动水口或更换滑板后,应经试验确认动作可靠方可交付使用;采用气力弹簧的滑板机构,应定期校验,及时调整其作用力。 |
12.1.6 滑动水口引流砂应干燥。 |
12.2 模铸 |
12.2.1 新建、改建或扩建炼钢工程,必须采用部分模铸时,应采用小车铸系统,不应釆用地面浇注或坑铸系统(不包括铸钢车间)。 |
12.2.2 铸锭平台的长度,除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其高度应低于有帽钢锭模的帽口和无帽钢锭模的模口,宽度应不小于3m。 |
12.2.3 铸锭车外边缘与钢水罐车外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 |
12.2.4 靠车间外侧纵向布置的铸锭平台,应在平台外设安全平台,其宽度应不大于0.9m;两种平台之间有隔墙时,平台之间通道门的间距应不小于36m。 |
12.2.5 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浇注前应详细检查滑动水口及液压油路系统;往罐上安装油缸时,不应对着传动架调整活塞杆长度;遇有滑板压不动时,确认安全之后方可在铸台松动滑动水口顶丝;油缸、油带漏油,不应继续使用;机械封顶用的压盖和凹型窝内,不应有水; ——开浇和烧氧时应预防钢水喷溅,水口烧开后,应迅速关闭氧气; ——起重机浇注钢锭时,钢水罐不应在中心注管或钢锭模上方下落; ——使用凉铸模浇注或进行软钢浇注时,应时刻提防钢水喷溅伤人; ——出现钢锭模或中注管漏钢时,不应浇水或用湿砖堵钢; ——正在浇注时,不应往钢水罐内投料调温; 一一指挥摆罐的手势应明确;大罐最低部位应高于漏斗砖0.15m;浇注中移罐时,操作者应走在钢水罐后面; ——不应在有红锭的钢锭模沿上站立、行走和进行其他操作; ——取样工具应干燥,人员站位应适当,样模钢水未凝固不应取样。 |
12.2.6 整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经常检查钢锭模、底盘、中心注管和保温帽,发现破损和裂纹,应按报废标准报废,或修复达标后使用; ——安放模子及其他物体时,应等起重机停稳、物体下落到离工作面不大于0.3m,方可上前校正物体位置和放下物体; ——钢锭模应冷却至200℃左右,方可处理; ——列模、列帽应放置整齐,并检查确认无脱缝现象。 |
12.3 连铸 |
12.3.1 确定铸机弯曲半径、拉速、冷却水等参数时,应确保铸坯凝固长度小于冶金长度。 |
12.3.2 钢水罐回转台的支承臂、立柱、地脚螺栓设计,应进行强度计算,计算中应考虑满罐负荷冲击系数(1.5〜2)。钢水罐罐盖的工作重量应小于设计重量,防止罐盖旋转机构超负荷运行而导致 罐盖坠落。 钢水罐回转台旋转时,包括钢水罐的运动设备与固定构筑物的净距,应大于0.5m。 钢水罐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应在操作岗位及临近安全位置配置事故紧急按钮,并定期检验与演练。 |
12.3.3 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为了避免钢水罐滑板油缸管路连接错误,连接管必须明确标明尺寸大小。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
12.3.4 中间罐车应设置事故撤离功能,出现异常情况可以紧急处理,钢水罐滑板自动关闭,旋转至受罐位,中间罐车行走至事故坑上方。 |
12.3.5 对钢水罐回转台传动机械、中间罐车传动机械、钢水罐浇注平台,以及易受漏钢损伤的设备和构筑物,应釆取防护措施。 |
12.3.6 结晶器、二次喷淋冷却装置应配备事故供水系统;一旦正常供水中断,即发出警报,立即停止浇注,事故供水系统启动,事故供水系统运行期间应降低拉速,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铸机的安全;应定期检查事故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
12.3.7 高压油泵发生故障或发生停电事故时,液压系统蓄势器应能维持拉矫机压下辊继续夹持钢坯30min~40min,并停止浇注,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
12.3.8 釆用放射源控制结晶器液面时,放射源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应使用专用工具,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检测制度;放射源只能在调试或浇注时打开,其他时间均应关闭;放射源启闭应有检查确认制度与标志,打开时人员应避开其辐射方向,其存放箱与存放地点应设置警告标志。 |
12.3.9 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
12.3.10 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应仔细检查结晶器, 其内表面应干净并干燥,引锭杆头送入结晶器时,正面不应有人,应仔细填塞引锭头与结晶器壁的缝隙,按规定放置冷却废钢等物料。浇注准备工作完毕,拉矫机或扇形段出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引锭杆滑下伤人。 |
12.3.11 新结晶器和检修后的结晶器,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的结晶器在安装前应暂时封堵进出水口。 使用中的结晶器及其上口有渗水现象,不应浇注。 |
12.3.12 钢水罐或中间罐滑动水口开启时,滑动水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滑板窜钢伤人。 |
12.3.13 浇注中发生漏、溢钢事故,应关闭该铸流。 |
12.3.14 输出尾坯时(注水封顶操作),人员不应面对结晶器。 |
12.3.15 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 ——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浇注; ——浇注完毕,待结晶器内钢液面凝固,方可拉下铸坯; ——钢水罐回转台(旋转台)回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 |
12.3.16 浇注区每一流铸坯应设置隔离墙和结晶器盖板。事故状态下进入连铸机冷却室前应停止浇注,由指定人员进行设备复原。进入二冷室应有互保人员陪同。二冷室门只有在事故和设备维修时打开,只有停浇后才能进入二冷室。 |
12.3.17 引锭杆脱坯时,应有专人监护,确认坯己脱离方可离开。 |
12.3.18 采用煤气、氢气、丙烷等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要求氢气和丙烷的管路上需要增设阻火器,防止回火造成事故,在氢气、氧气和煤气等阀站附近,严禁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
12.3.19 切割机应专人操作。未经同意,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切割机控制室。切割机开动时,机上不应有人。 |
12.4 钢锭(坯)处理 |
12.4.1 钢锭(坯)堆放的地面应平整,地坪负荷要满足堆垛高度的要求,堆垛要放置平稳整齐, 垛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和考虑热坯辐射要求。有钢架堆放的垛高要求不超过钢架高度,无钢架堆放的钢坯层间要交叉放置,钢架应牢固可靠,且不影响起重机作业和司机视线。堆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于3t的钢锭不大于3.5m 0.5t〜3t的钢锭不大于2.5m 小于0.5t的钢锭不大于1.9m 人工吊挂钢锭不大于1.9m 长度6m及以上的连铸坯不大于4m 长度6m〜3m的连铸坯不大于3m 长度3m以下的连铸坯不大于2.5m 圆坯堆垛应设置钢架堆放。 |
12.4.2 钢锭退火时应放置平稳,确认退火窑内无人方可推车。 |
12.4.3 修磨钢锭(坯)时,应戴好防护用具,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
12.4.4 钢锭(坯)库内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m;锭(坯)垛间距应不小于0.6m;进入锭(坯)垛间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高出钢锭(坯)垛。 |
13 动力供应与管线 |
13.1 供电与电气设备 |
13.1.1 炼钢厂供电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 |
13.1.2 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自动化控制系统及重要的仪表设备根据需要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
13.1.3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釆用密闭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气体(粉 尘)的工作场所,应釆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
13.1.4 转炉应设置事故电源装置,向氧枪升降和副枪升降供电,保证氧枪和副枪在正常电源中断时能提升到安全位置(或采用气动马达等方式将其提升到安全位置);向转炉倾动制动器供电,使其能按需要松开;向转炉挡渣装置供电,保证它能退岀转炉到安全位置。如果能提供保安电源,可不设事故电源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