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5 设在车间内部的变压器室,应设置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设施。应保证变压器油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发现变压器油量不足,及时补充。 |
13.1.6 电炉和LF精炼炉,其变压器室大电流短网附近的墙体内外及附近的金属构件易因电磁感应发热,应采取防电磁感应发热的措施。 |
13.1.7 电缆不应架设在热力与燃气管道上(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按GB6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远离高温、火源与液渣喷溅区;必须通过或邻近这些区域时,应釆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缆不得与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
13.1.8 车间变电所与有火灾、爆炸危险或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粉尘的设施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
13.1.9 带电作业,应执行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 |
13.1.10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拉闸断电; ——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验电、放电; ——各相短路接地; ——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
13.1.11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为炼钢企业配套的煤气净化站等各装置应设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防静电接地,采用公共接地网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各电气设备的正常不带电金属外壳及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框架、所有燃气输配管道(除氮气管外)均应设可靠的防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 |
13.1.12 低压电气设备的非带电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
13.1.13 不应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
13.1.14 带电线路、设备附近工作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DL 408的规定。 |
13.1.15 移动设施的供电回路应设绝缘监视或漏电保护装置。 |
13.2 动力管线 |
13.2.1 车间内各类压力管道(空气、蒸汽、氧气、氨气、氩气、焦炉煤气、天然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的设计、施工、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泄放装置、阻火器)以及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应遵循 TSGD 0001、GB/T 20801.6及GB 50316的相关技术要求。 |
13.2.2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总管切断阀;车间内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13.2.3 车间内各类低压煤气管道应严格遵循GB 6222、GB 50030、GB 50184、GB 50235、GB 50236、GB 50683的相关技术要求。 |
13.2.4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标明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不同的能源介质连接宜采用不同的连接方式。 |
13.3 氧气 |
13.3.1 氧气管网的设计、作业和检修,应符合GB50030、GB16912的规定:从事氧气管道检修,维护和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13.3.2 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 |
13.3.3 氧气管道和氧气瓶冻结时,可采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不应采用火烤、锤击解冻。 |
13.4 煤气 |
13.4.1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且应引出厂房外。 |
13.4.2 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
13.4.3 转炉炉口以上平台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一次风机房、值班室,转炉煤气区域内的有人值守岗位,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
13.5 给排水 |
13.5.1 生产线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管网供水;环状或双线给水管道,应保证更换管道和闸阀时不影响连续供水。 |
13.5.2 最低温度在-5℃以下的地区,间断用水的部件应釆取防冻措施。 |
13.5.3 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 |
13.5.4 安全供水水塔(或高位水池),应设置水位显示和报警装置;应使塔内存水保持流动状态,并应定期放水清扫水塔。 |
13.5.5 釆用喷嘴喷淋水的给水管,应装设管道过滤器,避免较大粒径悬浮物带入喷水管。 |
14 炉渣 |
14.1 采用抱罐汽车运输液体渣罐时,罐内液渣不应装满,应留0.3m以上的空间,抱罐汽车司机室顶部与背面应加设防护装置;抱罐汽车运行线路宜设专线,避免与其他车辆混杂运行,并尽可能减少相交道口。 |
14.2 盛液渣的渣罐应加强检查,其内不应有水、积雪或其他潮湿物料。 |
14.3 中间渣场(炉渣跨)吊运液体渣罐,应采用铸造起重机,宜考虑司机室和无线遥控操作。中间渣 场(炉渣跨)采用渣罐热泼、热焖液体渣工艺时,应防止热泼区、热焖区地坪积水。 |
14.4 釆用渣罐倾翻固体渣工艺的中间渣场,翻渣罐前要确认液态渣己凝固,翻罐区地面不得有积 水,砸渣砣作业时人员不应靠近作业区,防止落物伤人。砸渣砣作业四周有防护墙或挡板,避免崩料伤人。 |
14.5 采用钢渣水淬工艺时,应确保冲渣水量大于最小的水渣比;发现冲渣水量小于规定值时,应停止水淬,以防爆炸。 |
15 检修 |
15.1 拆炉 |
15.1.1 转炉釆用拆炉机拆炉期间,人员不应在炉下区域通行与停留。 |
15.1.2 电炉釆用风镐拆炉时,作业人员应佩戴护目镜等防护装备,并注意站位安全,防止落砖伤人。 |
15.2 修炉作业施工区要求 |
15.2.1 施工区应有足够照明,危险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及临时围栏等。 |
15.2.2 有可能泄漏煤气、氧气、高压蒸汽、其他有害气体与烟尘的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 |
15.2.3 电炉修炉区,应设专用平台或搭建稳固的临时平台,使作业人员能安全方便地进出炉壳。 |
15.2.4 施工区域耐火砖砖垛重量应不超过平台承重要求,高度应不超过1.9m,重质耐火砖砖垛高度不超过1.5m,垛间应留宽度大于1m的人行通道。 |
15.2.5 施工区域至车间外部,应临时建立废砖清运、耐火材料输送的专用通道,以保证安全有序、物流畅通。 |
15.2.6 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 |
15.2.7 搭建修炉脚手架应经检查连接牢固,脚手架离工作面0.05-0.1m,负荷不应超过279kg/m2, 其上物料不应集中放置;倾斜跳板宽度应不小于1.5m,坡度不大于300,防滑条间距应小于0.3m。 |
15.3 转炉修炉 |
15.3.1 转炉停炉洗炉时应制定可靠安全措施,防止炉体垮塌使高温气流喷出伤人。 |
15.3.2 应事先全面清除炉口、炉体、汽化冷却装置、烟道口烟罩、溜料口、氧枪孔和挡渣板等周围的残钢和残渣,然后进行拆炉。 |
15.3.3 修炉之前,应切断氧气,堵好盲板,移开氧枪,切断炉子倾动和氧枪横移电源;关闭汇总散状料仓并可靠切断气源;炉口应支好安全保护棚,在作业的炉底车、修炉车两侧设置轨道铁,切断钢水罐车和渣罐车的电源。 |
15.3.4 应认真执行停电、挂牌制度;修炉时,非砌炉人员、监督人员外,其他非必要人员不能靠近。 |
15.3.5 在炉体内外作业,除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外,还应将炉体倾动制动器锁定。 |
15.3.6 釆用上修法时,活动烟道移开后,应关闭一次除尘风机插板阀,转炉内应进行通风。烟道口应釆取防止坠物伤人的安全措施。 |
15.3.7 釆用复吹工艺时,检修前应将底部气源切断,并应采取隔离措施。 |
15.4 电炉修炉 |
15.4.1 电炉倾动机械应锁定,炉盖旋开并锁定,液压站关闭并关闭液压回路手动阀。 |
15.4.2 炉前碳氧喷枪应转至停放位并切断气源,炉底搅拌气源应切断,并釆取隔离措施;氧燃烧嘴或炉壁氧枪的氧气应切断,并釆取隔离措施。 |
15.4.3 吊运砖垛与物料,应牢固可靠,人员应避开;炉内砖垛高度应不超过1m。 |
15.4.4 操作者应站在炉壳外放置胎模,每节胎打满时应注意防止风锤崩出伤人。 |
15.5 其他 |
15.5.1 检修中应按检修方案拆除安全装置,并有安全防护措施。检修完毕,安全装置应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
15.5.2 修炉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
16 照明 |
16.1 厂房的天然釆光,应能保证安全作业和人员行走的安全,遵循GB 50033的规定。 |
16.2 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
16.3 工作场所照明(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灯等)和作业场所最低照度应遵守GB50034的规定。 |
16.4 炼钢厂应根据工艺设备布置,适当配置安全灯插座;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应超过12V。 |
16.5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型照明器材; ——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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