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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 29741—2013)
【516】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3/9/18
实施的日期:2014/7/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本标准第3章和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内   容】
3.5.21    进入烟道进行检查作业时,检查人员应穿戴特殊防护用品,应系安全带,佩带安全照明工具和对外联络设备,同时,烟道外应有人监控。
3.5.22    外来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作业许可和安全用电手续并经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进人单位现场施工。
3.6     安全管理
3.6.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6.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机构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3.6.3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6.4    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应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证。
3.6.5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6.6    企业应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范和劳动保护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6.7    新工人人厂,应分别接受厂、车间、班组的安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
3.6.8     调换工种和脱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6.9     外来参观或学习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前,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由专人带领。
3.6.10    企业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正确佩戴和使用。
3.6.1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并按相应原则调查处理。
3.6.12    企业应推动先进适用性技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3.6.1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投运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6.14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6.15    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 告知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适时监控,并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正确使用安全标志。
3.7    个人劳动防护
3.7.1    上岗后,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应穿戴齐全、规范,确保有效。
3.7.2     进入电解厂房不应穿潮湿、带铁钉鞋, 应佩戴防护眼镜。
3.7.3    金属焊接与切割、电工作业应穿绝缘鞋,高空作业时,不应穿硬底鞋。
3.7.4    人员进入含尘、有害气体作业现场,应佩戴好防护眼镜及呼吸器或防护口罩。
3.7.5    人员进入高噪音作业区域,应戴好防护耳塞。
3.7.6     铸造、换极、出铝、熄效应等接触高温熔体的作业人员,应穿阻燃工作服、佩戴隔热面罩,不允许穿化纤工作服。工作中劳保品着火时,应立即就地扑灭或脱下扑灭,不应用水浇身。
3.7.7    距基准面1.5m以上高处作业时,规范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3.7.8    劳动防护用品(尤其是绝缘护品)应保证干燥。
3.8    行为规定
3.8.1    酒后不应上岗。
3.8.2    厂房通道上不应坐卧休息或放置各种物料。
3.8.3     非生产车辆不应进入厂房,汽油车辆不应驶人电解厂房。
3.8.4     不应在吊车、电葫芦吊物下方穿行、逗留等。
3.8.5     禁火区域不应吸烟或携带火种进人。在禁火区域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在重点防火.区域进行检修、维护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3.8.6     未经许可,不能随意启动他人负责的机器设备及安全装置。
3.8.7    不应随便动用、跨越、毁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4    工序及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
4.1    铝电解
4.1.1     一般要求
4.1.1.1    在电解厂 房内使用铁制工具时,应注意磁场影响。工具使用前应充分预热,用完后应放回指定位置。
4.1.1.2    应建立高温熔体防爆炸的安全管理。原料应经过预热干燥后方可使用,潮湿物品不应投掷到电解槽内。
4.1.1.3     天车吊运物品时,应检查确认吊具完好, 捆束牢靠后方可进行。指挥和配合作业的人员站位应安全、可靠。
4.1.1.4     定期检查电解槽、母线、地面、厂房.其他建筑物之间绝缘状况,确保无导电物体连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1.1.5    不应坐在槽罩、槽沿板及立柱母线短路口上。
4.1.1.6    不应将金属工具靠立于立柱母线、槽控机、气控柜旁。
4.1.2    测量作业
4.1.2.1     测量作业应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程。
4.1.2.2    测量时,注意防止工器具同时接触两槽。
4.1.2.3    测量或从槽内取试料时,应注意防止烫伤。
4.1.2.4    作业时发生效应时应停止作业,待效应熄灭后方可继续作业。
4.1.2.5    入槽作业工器具使用前应充分预热,用完后应放回指定位置。
4.1.2.6    阴极钢棒温度、侧壁温度、炉底钢板温度的测量、测试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电解槽漏槽烫人等其他安全事故。
4.1.2.7    作业中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异常声响,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4.1.3    槽控机操作
4.1.3.1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做到正确使用,认真维护。
4.1.3.2    操作时,应先确认操作项目,再进行相应的操作。
4.1.3.3    操作槽控机按钮时,应轻按轻放,不应野蛮操作;操作完毕后,应将槽控机按钮恢复到使用前的工作状态。
4.1.3.4    开、关槽控机时,应按照正常的开、关机步骤执行。
4.1.3.5    如发生阳极升/降失控现象,应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3.6    操作槽控机完毕后,应及时关好箱门,以防灰尘进人。
4.1.3.7    定期对槽控机进行吸灰并检查其绝缘情况,防止控制失效。
4.1.3.8     除专业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应拆动槽控机内外元器件及线路。
4.1.3.9    电解槽启动、更换阳极、边部加工时,应对槽控机进行合适的隔热遮挡防护,以免电解槽的高温辐射造成显示面板的损坏和其他元器件的老化失效。
4.1.4    换极作业
4.1.4.1    在残极提出、新极未装好之前,操作人员不应站在槽沿板上,防止发生操作人员意外掉人槽中的恶性事故。
4.1.4.2    在残极脱离电解质液面后或新极坐入电解质之前,作业人员应防止阳极脱落带出液体电解质。
4.1.4.3    换极过程中使用工具时,应注意防止用力过猛,导致摔伤或碰伤等。
4.1.4.4    操作卡尺划线时一定应事先检查阳极卡具是否会掉落,不应迎面站在卡具的下方,不应将脚伸入阳极底掌下面,防止烫伤、砸伤、压伤等事故的发生。
4.1.4.5     进行卡具松紧作业时应先盖好槽罩,不应站在阳极上进行松紧卡具作业。
4.1.4.6    新极装入后进行收边作业时,不应站在阳极、壳面上作业。处理热块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不应用潮湿的物料进行收边作业。
4.1.4.7    新阳极应进行预热,不允许未经预热的阳极直接进入电解液中。
4.1.5    抬母线作业
4.1.5.1    在吊运、放置母线提升机时,应有专人指挥天车作业。确保母线提升框架水平放置在需要抬母线的电解槽上。
4.1.5.2    抬母线前,应确认电解槽状态,电解槽处于效应等待期间不应进行抬母线作业。
4.1.5.3    抬母线作业前,应确保母线提升机各机构正常有效。
4.1.5.4    进行抬母线作业时,操作工应确认槽罩完好,防止坠落。
4.1.5.5    抬母线作业时,先打开抱紧装置、后打开夹紧装置,方可松开小盒卡具。
4.1.5.6    工作中若发生阳极效应,则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效应熄灭并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抬母线作业。
4.1.5.7    抬母线作业结束后,提升机应摆放于指定位置。天车通行区域应保证无人进行其他作业。
4.1.5.8    夹具张开时,不应用手触摸夹具。
4.1.5.9    吊运母线提升机时,应 与电解槽保持安全距离,吊运、升降母线框架时,应保证吊钩在上限位。
4.1.5.10    在抬母线前,用副钩单动按钮调整水平,直到提升母线作业前,严禁再动该按钮。
4.1.5.11    抬完母线吊放框架时,应有专人指挥,在不明确其指示和信号时,严禁任意操作。
4.1.6    熄灭阳极效应作业
4.1.6.1    电解槽发生效应时,应先将电解槽出铝端炉门打开,操作打击头,打开结壳;人工扩开出铝口,便于插入效应棒。
4.1.6.2     手持效应棒插入(必要时与烟道端同时进行)至阳极底掌下。注意观察槽控机的显示电压及指针电压表电压。
4.1.6.3    在向电解槽插人或拔出效应棒时,不应将身体正对电解槽,以防电解质或铝液溅出烫伤。
4.1.6.4    阳极效应熄灭后,应及时调整槽电压。
4.1.6.5    长效应后,应立即巡视、测量侧壁、阴极钢棒,炉底钢板情况,对异常部位及时处理。并测量全槽电流分布,检查阳极情况,对异常极及时调整,监控好电压。
4.1.7    通电、启动、停槽作业
4.1.7.1     通电、启动、停槽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供电部门联系,并指挥现场的通电、停槽工作。
4.1.7.2     接到通电或停槽指令后,立即对通电或停槽的电解槽进行检查,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
4.1.7.3    通电作业应认真测量短路口的绝缘情况,绝缘等级不能低于2MΩ。
4.1.7.4    通电操作不应事先松开短路口螺栓,防止断路爆炸事故发生。
4.1.7.5     启动前紧固卡具,槽控箱专人负责,检查强制按钮,观察阴极窗口防止漏铝。
4.1.7.6    往电解槽内灌注铝液或电解质时,操作应慢、准、稳,防止溅出伤人。
4.1.7.7    阳极升降确保畅通,升阳极速度应与灌注电解质速度相--致,防止飞溅伤人。
4.1.7.8    停槽时,在吸出电解质降阳极时应有专人负责,防止阳极与电解质脱离。
4.1.7.9    停槽时,如果用大勺舀铝,舀铝液时应站稳,倾倒铝液时,应慢而平稳,防止铝液飞溅伤人。
4.1.7.10    停槽作业完成后 ,应确认短路口螺杆紧固,压降在工艺要求安全电压范围内,防止送电时发生恶性事故。
4.1.8   出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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