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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245】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3/5/20
实施的日期:2013/7/1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暂无内容!
【内   容】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 每页100条 共9条记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