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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
【202】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3/6/8
实施的日期:2013/10/1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现行有效
【内   容】
灯具:装在呀漆区的墙或天花板上,但在任何划定爆炸危险区域外部并用符合“7.4条目”要求的玻璃屏将其分割开的灯具,可采用常规型照明灯具。维修灯具应在罢工漆区外部进行。
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不应使用任何便携灯。
“7.4 照明玻璃屏”。照明灯具屏或观察下班屏应采用安全型的,如经热处理的下班、夹有金属丝的下班、双层晋代膜下班制成并应密封以使溶剂蒸气、过喷物、残余物限制在喷漆区内。灯具的玻璃屏应与灯具为一体,玻璃屏表面不应大于90℃
作业人员出入口:大型喷漆室的内部高度不低于2m。室内任何操作位置至作业人员出口应畅通无阻,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门,其宽度应不小于0.9m,门应向外开,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操作空间:喷漆室的操作位置所占空间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并应考虑作业人员的操作空间。
喷漆作业人员应接受喷漆作业专业及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2013)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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