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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176】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8/12/23
实施的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
【内   容】
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生产时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气,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
木工车间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照明不得采用有色光源,也不得干扰光电安全防护装置。
噪声和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木工车间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应顺畅,尽量避免返回,便于生产管理,各功能区域应用区域线划分。区域线一般宽为50mm,用白色或黄色(安全通道用绿色)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镶嵌区域线不得高出地坪)。
车间工作地面应经保特清洁、在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
木机的外露移动件的行程达到极限位置时,其边缘距相邻的设备和厂房结构件不得小于800mm。
木工车间原木堆放的位置应确保在原木最大容量时,原木沿楞腿方向到工位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m。
板、方料应分别横竖交错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m。
木工车间内宜设有贯穿车间的纵横通道。主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最窄处不得小于2m。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认为已防范火灾,可保证人身安全: 
a)防止着火; 
b)阻止火势扩散; 
c)在火场上,无人员暴露在火灾险情中(除专门控制火势的人员外); 
d)在火场上,无建筑物构件受损,其构件足以支撑直至人员疏散结束。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认为已防范爆燃,可保证人身安全: 
a)防止着火; 
b)在火场上,无人员暴露在爆燃险情中(除专门处理火势的人员外); 
c)在火场上,无人员(除专门控制火势的人员外)被爆燃引起的抛射物击; 
d)在火场上,无建筑物构件受损,其构件足以支撑直至人员疏散结束。
工厂应按工种每年都应制定培训大纲;应对新工人,来厂实习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还应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1] 每页100条 共15条记录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