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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754】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4/8/27
实施的日期:2015/5/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内   容】
        【条文说明】3.5.4本条规定的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为单个粮食筒仓与除表3.5.4注1以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粮食筒仓组与组的防火间距为粮食仓群与仓群,即多个且成组布置的筒仓群之间的防火间距。每个筒仓组应只共用一套粮食收发放系统或工作塔。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条文说明】3.5.5对于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据调查,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两个相邻不同业主用地合理留出空地问题,通常做到了仓库与本用地的围墙距离不小于5m,并且要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后者的要求是,如相邻不同业主的用地上的建筑物距围墙为5m,而要求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m时,则另一侧建筑距围墙的距离还必须保证10m,其余类推。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釆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条文说明】3.6.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可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避免因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围护结构有相适应的泄压面积,厂房的承重结构和重要部位的分隔墙体应具备足够的抗爆性能。 
        采用框架或排架结构形式的建筑,便于在外墙面开设大面积的门窗洞口或采用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积,能为厂房设计成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形式提供有利条件。此外,框架和棑架的结构整体性强,较之砖墙承重结构的抗爆性能好。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尽量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并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和排架结构,能够起到良好的泄压和抗爆效果。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条文说明】3.6.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一般,等量的同一爆炸介质在密闭的小空间内和在开敞的空间爆炸,爆炸压强差别较大。在密闭的空间内,爆炸破坏力将大很多,因此相对封闭的有爆炸危险性厂房需要考虑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釆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条文说明】3.6.3为在发生爆炸后快速泄压和避免爆炸产生二次危害,泄压设施的设计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泄压设施需采用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设计尽量采用轻质屋盖。 
        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是指门窗的单位质量轻、玻璃受压易破碎、墙体屋盖材料容重较小、门窗选用的小五金断面较小、构造节点连接受到爆炸力作用易断裂或脱落等。比如,用于泄压的门窗可采用楔形木块固定,门窗上用的金属百页、插销等可选用断面小一些的,门窗的开启方向选择向外开。这样一旦发生爆炸,因室内压力大,原关着的门窗上的小五金可能遭冲击波而被破坏,门窗则可自动打开或自行脱落,达到泄压的目的。 
       降低泄压面积构配件的单位质量,也可减小承重结构和不作为泄压面积的围护构件所承受的超压,从而减小爆炸所引起的破坏。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防爆泄压指南》NPPA68和德国工程师协会标准的要求,考虑我国地区气候条件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规定泄压面积构配件的单位质量不应大于60kg/m2,但这一规定仍比《防爆泄压指南》NFPA68要求的12.5kg/m2,最大为39.0kg/m2和德国工程师协会要求的10.0kg/m2高很多。因此,设计要尽可能采用容重更轻的材料作为泄压面积的构配件。 
       2.在选择泄压面积的构配件材料时,除要求容重轻外,最好具有在爆炸时易破裂成非尖锐碎片的特性,便于泄压和减少对人的危害。同时,泄压面设置最好靠近易发生爆炸的部位,保证迅速泄压。对于爆炸时易形成尖锐碎片而四面喷射的材料,不能布置在公共走道或贵重设备的正面或附近,以减小对人员和设备的伤害作用。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爆炸后,用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将会被摧毁,高压气流夹杂大量的爆炸物碎片从泄压面喷出,对周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等均具有一定破坏性,因此泄压面积应避免面向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对于北方和西北、东北等严寒或寒冷地区,由于积雪和冰冻时间长,易增加屋面上泄压面积的单位面积荷载而使其产生较大静力惯性,导致泄压受到影响,因而设计要考虑釆取适当措施防止积雪。 
       总之,设计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泄压面积的单位质量(即重力惯性)和连接强度。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式3.6.4)  
         式中: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C——泄压比,可按表3.6.4选取(m2/m3)  
        表3.6.4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2/m3)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条文说明】3.6.4本条规定参照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爆炸泄压指南》NFPA68的相关规定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有关研究试验成果。在过去的工程设计中,存在依照规范设计并满足规范要求,而可能不能有效泄压的情况,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  
         长细比过大的空间,会因爆炸压力在传递过程中不断叠加而产生较高的压力。以粉尘为例,如空间过长,则在爆炸后期,未燃烧的粉尘一空气混合物受到压缩,初始压力上升,燃气泄放流动会产生紊流,使燃速增大,产生较高的爆炸压力。因此,有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要避免建造得长细比过大,以防止爆炸时产生较大超压,保证所设计的泄压面积能有效作用。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广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条文说明】3.6.5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上部容易积聚可燃气体,条件合适时可能引发爆炸,故在厂房上部采取泄压措施较合适,并以采用轻质屋盖效果较好。采用轻质屋盖泄压,具有爆炸时屋盖被掀掉而不影响房屋的梁、柱承重构件,可采用较大泄压面积等优点。 
         当爆炸介质比空气轻时,为防止气流向上在死角处积聚而不易排除,导致气体达到爆炸浓度,规定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求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条文说明】3.6.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生产过程中,甲、乙类厂房内散发的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或纤维等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会在建筑的下部空间靠近地面或地沟、洼地等处积聚。为防止地面因摩擦打出火花引发爆炸,避免车间地面、墙面因为凹凸不平积聚粉尘,作了本条规定,以防止在建筑内形成引发爆炸的条件。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条文说明】3.6.7本条规定主要为尽量减小爆炸产生的破坏性作用单层厂房中如某一部分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为防止或减少爆炸对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要求甲、乙类生产部位靠建筑的外墙布置,以便直接向外泄压。多层厂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层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时,为避免因该生产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及其中间楼层,爆炸时导致结构破坏严重而影响上层建筑结构的安全,要求这些甲、乙类生产部位尽量设置在建筑的最上一层靠外墙的部位。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条文说明】3.6.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总控制室设备仪表较多、价值较高,是某一工厂或生产过程的重要指挥、控制、调度与数据交换、储存场所。为了保障人员、设备仪表的安全和生产的连续性,要求这些场所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分开,单独建造。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部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条文说明】3.6.9本条规定基于工程实际,考虑有些分控制室常常和其厂房紧邻,甚至设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接观察厂房中的设备运行情况,如分开设则要增加控制系统,增加建筑用地和造价,还给生产管理带来不便。因此,当分控制室在受条件限制需与厂房贴邻建造时,须靠外墙设置,以尽可能减少其所受危害。 
         对于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生产车间,甲、乙类厂房内各部位的实际火灾危险性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贴邻建造且可能受到爆炸作用的分控制室,除分隔墙体的耐火性能要求外,还需要考虑其抗爆要求,即墙体还需采用抗爆墙。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条文说明】3.6.10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或场所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的其他有爆炸危险或无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域因生产工艺需要连通时,要尽量在外墙上开门,利用外廊或阳台联系或在防火墙上做门斗,门斗的两个门错开设置。考虑到对疏散楼梯的保护,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疏散楼梯也要考虑设置门斗,以此缓冲爆炸冲击波的作用,降低爆炸对疏散楼梯间的影响。此外,门斗还可以限制爆炸性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混合物的扩散。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条文说明】3.6.1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发生事故时易造成液体在地面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沟里,若遇火源即会引起燃烧或爆炸,可能影响地下管沟行经的区域,危害范围大。甲、乙、丙类液体通过下水道流失也易造成火灾或爆炸。为避免殃及相邻厂房,规定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相通,下水道需设隔油设施。 
          但是,对于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采用常规的隔油设施不能有效防止可燃液体蔓延与流散,而应根据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的排放处理措施。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条文说明】3.6.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煤油、柴油、重油等,一般采用桶装存放在仓库内。此类库房一旦着火,特别是上述桶装液体发生爆炸,容易在库内地面流淌,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能防止其流散到仓库外,避免造成火势扩大蔓延。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150mm-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mm-300mm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等遇水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的仓库,要求设置防止水浸渍的设施,如使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仓库屋面严密遮盖,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仓库栈台有防雨水的遮挡等措施。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条文说明】3.6.13谷物粉尘爆炸事故屡有发生,破坏严重,损失很大。谷物粉尘爆炸必须具备一定浓度、助燃剂(如氧气)和火源三个条件。表10列举了一些谷物粉尘的爆炸特性。  
          粮食筒仓在作业过程中,特别是在卸料期间易发生爆炸,由于筒壁设计通常较牢固,并且一旦受到破坏对周围建筑的危害也大,故在筒仓的顶部设置泄压面积,十分必要。本条未规定泄压面积与粮食筒仓容积比值的具体数值,主要由于国内这方面的试验研究尚不充分,还未获得成熟可靠的设计数据。故根据筒仓爆炸案例分析和国内某些粮食筒仓设计的实例,推荐采用0.008-0.010。  
        表10   粮食粉尘爆炸特性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规范第3.6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条文说明】3.6.14在生产、运输和储存可燃气体的场所,经常由于泄漏和其他事钕,在建筑物或装置中产生可燃气体或液体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当在这个场所的条件合适,如存在点火源且这些混合物的浓度合适时,则可能引发灾难性爆炸事故。为尽量减少事故的破坏程度,在建筑物或装置上预先开设面积足够大、用低强度材料做成的爆炸泄压设施是有效措施之一。在发生爆炸时,这些泄压设施可使建筑物或装置内由于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中燃烧而产生的压力能够迅速泄放,从而避免建筑物或储存装置受到严重损害。 
          在实际生产和储存过程中,还有许多因素影响到燃烧爆炸的发生与强度,这些很难在本规范中一一明确,特别是仓库的防爆与泄压。这有赖于专门标准进行专项研究确定。为此,本条原则规定了存在爆炸危险的仓库,需在设计中根据其实际情况考虑防爆措施和相应的泄压措施。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3.7.1本条规定了厂房安全出口布置的原则要求。 
           建筑物内的任一楼层或任一防火分区着火时,其中一个或多个安全出口被烟火阻挡,仍要保证有其他出口可供安全疏散和救援使用。在有的国家还要求同一房间或防火分区内的出口布置的位置,应能使同一房间或同一防火分区内最远点与其相邻2个出口中心点连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5°,以确保相邻出口用于疏散时安全可靠。本条规定了5m这一最小水平间距,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和保证人员有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这一原则合理布置。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条文说明】3.7.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厂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的一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既是对一座厂房而言,也是对厂房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一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要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但对所有建筑,不论面积大小、人数多少均要求设置2个出口,有时会有一定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面积小、人员少的厂房分别按其火灾危险性分档,规定了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对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较快,要求严格些;对火灾危险性小的,要求低些。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3.7.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地下、半地下广房为独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厂房和布置在其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性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地下、半地下生产场所难以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排烟困难,疏散只能通过楼梯间进行。为保证安全,避免万一出口被堵住就无法疏散的情况,要求至少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考虑到建筑面积较大的地下、半地下生产场所,如果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均需设置至少2个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难,所以规定至少要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但是该防火分区须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以保证入员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内后有足够安全的条件进行疏散。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条文说明】3.7.4本条规定了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内的最大疏散距离。本条规定的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但有通道连接或墙体遮挡时,要按其中的折线距离计算。 
        通常,在火灾条件下人员能安全走出安全出口,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点。考虑单层、多层、高层厂房的疏散难易程度不同,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及火灾后的蔓延和危害不同,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将甲类厂房的最大疏散距离定为30m、25m,是以人的正常水平疏散速度为1m/s确定的。乙、丙类厂房较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小,火灾蔓延速度也慢些,故乙类厂房的最大疏散距离参照国外规范定为75m。丙类厂房中工作人员较多,疏散时间按人员密度每2人/m2,疏散速度取办公室内的水平疏散速度(60m/min)和学校教学楼的水平疏散速度(22m/min)的平均速度(60+22)/2=41m/min。当疏散距离为80m时,疏散时间需要2min。丁、戊类厂房一般面积大、空间大,火灾危险性小,人员的可用安全疏散时间较长。因此,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未作规定;三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厂房,因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疏散距离限在l00m。四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厂房耐火等级更低,可和丙、丁类生产的三级耐火等级厂房相同,将其安全疏散距离定在60m。 
       实际火灾环境往往比较复杂,厂房内的物品和设备布置以及人在火灾条件下的心理和生理因素都对疏散有直接影晌,设计师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和环境,充分考虑人员的疏散需要来确定疏散距离以及厂房的布置与选型,尽量均匀布置安全出口,缩短疏散距离,特别是实际步行距离。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表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3.7.5本条规定了厂房的百人疏散宽度计算指标、疏散总净宽度和最小浄宽度要求。 
        厂房的疏散走道、楼梯、门的总净宽度计算,参照了国外有关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国有关门窗的模数规定,将门洞的最小宽度定为1.0m,则门的净宽在0.9m左右,故规定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0.9m。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相同,取不小于1.4m。 
        为保证建筑中下部楼层的楼梯宽度不小于上部楼层的楼梯宽度,下层楼梯、楼梯出口和入口的宽度要按照这一层上部各层中设计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上层的楼梯和楼梯出入口的宽度可以分别计算。存在地下室时,则地下部分上一层楼梯、楼梯出口和入口的宽度要按照这一层下部各层中设计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条文说明】3.7.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各类厂房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普通客(货)用电梯无防烟、防火等措施,火灾时不能用于人员疏散使用,楼梯是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要保证疏散楼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不能被烟或火侵袭。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楼梯间具有拔火抽烟作用,会使烟气很快通过楼梯间向上扩散蔓延,危及人员的疏散安全。同时,高温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加快了火势蔓延,故作本条规定。 
          厂房与民用建筑相比,一般层高较高,四、五层的厂房,建筑高度即可达24m,而楼梯的习惯做法是敞开式。同时考虑到有的厂房虽高,但人员不多,厂房建筑可燃装修少,故对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条件作了调整,即如果厂房的建筑高度低于32m,人数不足10人或只有10人时,可以釆用封闭楼梯间。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3.8.1有关说明见第3.7.1条。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3.8.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地上仓库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既是对一座仓库而言,也是对仓库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一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要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考虑到仓库本身人员数量较少,若不论面积大小均要求设置2个出口,有时会有一定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面积小的仓库规定了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医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3.8.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地下、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本条规定的地下、半地下仓库,包括独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仓库和布置在其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库难以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排烟困难,疏散只能通过楼梯间进行。为保证安全,避免万一出口被堵住就无法疏散的情况,要求至少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考虑到建筑面积较大的地下、半地下仓库,如果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均需设置至少2个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难,所以规定至少要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但是该防火分区须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以保证人员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内后有足够安全的条件进行疏散。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3.8.4对于粮食钢板筒仓、冷库、金库等场所,平时库内无人,需要进入的人员也很少,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粮库、金库还有严格的保安管理措施与要求,因此这些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相应标准成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出口。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条文说明】3.8.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高层仓库内虽经常停留人数不多,但垂直疏散距离较长,如采用敞开式楼梯间不利于疏散和救援,也不利于控制烟火向上蔓延。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条文说明】3.8.8本条规定了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的防火要求,以防止火势向上蔓延。多层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包括货梯),有些紧贴仓库外墙设置在仓库外,这样设置既利于平时使用,又有利于安全疏散;也有些将升降机(货梯)设置在仓库内,但未设置在升降机竖井内,是敞开的。这样的设置很容易使火焰通过升降机的楼板孔洞向上蔓延,设计中应避免这样的不安全做法。但戊类仓库的可燃物少、火灾危险性小,升降机可以设在仓库内。 
         其他类别仓库内的火灾荷载相对较大,强度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避免因门的破坏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井筒防火分隔处的洞口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其他防火分隔物。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釆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条文说明】4.1.1本条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二条并考虑我国城市的发展需要,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的平面布局要求,以有利于保障城市、居住区的安全。 
         本规范中的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包括秸秆、芦苇、烟叶、草药、麻、甘蔗渣、木材、纸浆原料、煤炭等的堆场。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灭火难度大、危害范围大。在实际选址时,应尽量将这些场所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确有困难时,也要尽量选择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这有利于防止飞火殃及其他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 
         本条规定的这些场所,着火后燃烧速度快、辐射热强、难以扑救,火灾延续时间往往较长,有的还存在爆炸危险,危及范围较大,扑救和冷却用水量较大。因而,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消防水源的来源和保障程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需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防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因液化石油气的相对密度较大、气化体积大、爆炸极限低等特性,要尽量远离居住区、工业企业和建有剧场、电影院、体育馆、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区域,单独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条文说明】4.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针对闪点较低的甲类液体,这类液体对温度敏感,特别要预防夏季高温炎热气候条件下因露天存放而发生超压爆炸、着火。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条文说明】4.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气化体积大、扩散范围大,并易积聚引发较严重的灾害。除在选址要综合考虑外,还需考虑采取尽量避免和减少储罐爆炸或泄漏对周围建筑物产生危害的措施。 
          关于罐区是否设置防护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设防护墙,以防储罐发生漏气时,使液化石油气窝存而引发爆炸。另一种意见是设防护墙,但墙体的高度为1m。后一种做法通风较好,不会窝气,而且当储罐漏液时,不会导致外流而危及其他建筑物。目前国内除炼油厂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做防护墙外,其余大部分均设置防护墙。美国、前苏联的有关规范均要求设置防护墙。日本各液化石油气罐区以及每个储罐也均设置防火堤。因此,可以认为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高防护墙更有利,但储罐距防护墙的距离,卧式储罐按其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按其直径的一半考虑为宜。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条文说明】4.1.4装卸设施设置在储罐区内或距离储罐区较近,当储罐发生泄漏、有汽车出入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存在爆燃引发火灾的危险。这些场所在设计时应首先考虑按功能进行分区,储罐与其装卸设施及辅助管理设施分开布置,以便采取隔离措施和实施管理。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本节规定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为便于规范执行和标准间的协调,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及储罐与库内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条文说明】4.2.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容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可燃液体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容量确定的。 
         规范中表4.2.1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不同容量单罐的影响差异较大,防火间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着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根据扑救油罐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m-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m-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2.对于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一个储罐区,在确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时,要先将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折算成同一类液体的容量(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 
         3.关于表4.2.1的注 
         1)注3:因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和仓库以及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相互影响和威胁较大,相应的防火间距应分别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增加25%。上述储罐、堆场发生突沸或破裂使油品外泄时,遇到点火源会引发火灾,故规定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大些,即应在本表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5%。 
         2)注4:浮顶储罐的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故规定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25%。 
         3)注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罐区与罐区应视为两座不同的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原则上应按两个不同库区对待。但为节约土地资源,并考虑到灭火救援需要及同一库区的管理等因素,规定按不小于表4.2.1中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之较大值考虑。 
         4)注6:直埋式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较地上式储罐安全,故规定相应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50%。但为保证安全,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总容积不应大于200m3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条文说明】4.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除考虑安装、检修的间距外,还要考虑避免火灾相互蔓延和便于灭火救援。, 
        目前国内大多数专业油库和工业企业内油库的地上储罐之间的距离多为相邻储罐的一个D(D一储罐的直径)或大于一个D,也有些小于一个D(0.7D-0.9D)的。当其中一个储罐着火时,该距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当采用水枪冷却油罐时,水枪喷水的仰角通常为45°-60°,0.60D-0.75D的距离基本可行。当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线被破坏时,消防员需向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该距离能满足其操作要求。考虑到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比较安全,故规程其间距与浮顶储罐一样。 
        关于表4.2.2注的说明: 
        1)注2:主要明确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不同形式的储罐(立式罐、卧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对于矩形储罐,其当量直径为长边A与短边B之和的一半。设当量直径为D,则D=(A+B)/2。 
        2)注3:主要考虑一排卧式储罐中的某个罐着火,不会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储罐,并为灭火操作创造条件。 
        3)注4:单罐容积小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罐容相对较小,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后,可有效地降低燃烧辐射热对相邻罐的影响;同时消防员还在火场采用水枪进行冷却,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些。 
        4)注5:储罐设置液下喷射炮沫灭火设备后,不需用泡沫钩管(枪);如设置固定消防冷却水设备,通常不需用水枪进行冷却。在防火堤内如设置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能及时扑灭流散液体。故这些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条文说明】4.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对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的规定,目的在于既保证一定消防安全,又节约用地、节约输油管线,方便操作管理。当容量大于本条规定时,应执行本规范的其他规定。 
         据调查,有的专业油库和企业内的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库,将容量较小油罐成组布置。实践证明,小容量的储罐发生火灾时,一般情况下易于控制和扑救,不像大罐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作场地。 
         为防止火势蔓延扩大、有利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多于两排。组内储罐之间的距离主要考虑安装、检修的需要。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可按储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总容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甲、乙类液体容量为950m3,其中100m3单罐2个,150m3单罐5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单罐0.75D确定。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条文说明】4.2.4把火灾危险性相同或接近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既有利于统一考虑消防设计,储罐之间也能互相调配管线布置,又可节省输送管线和消防管线,便于管理。 
        将沸溢性油品与非沸溢性油品,地上液体与地下、半地下液体储罐分别布置在不同防火堤内,可有效防止沸溢性油品储罐着火后因突沸现象导致火灾蔓延,或者地下储罐发生火灾威胁地上、半地下储罐,避免危及非沸溢性油品储罐,从而减小扑灭难度和损失。本条规定遵循了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储罐分别分区布置的原则。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条文说明】4.2.5本条第3、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实践证明,防火堤能将燃烧的流散液体限制在防火堤内,给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设置防火堤,是防止储罐内的液体因罐体破坏或突沸导致外溢流散而使火灾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前苏联、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有关规范都明确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规定了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总容量和具体做法。本条规定既总结了国内的成功经验,也参考了国外的类似规定与做法。有关防火堤的其他技术要求,还可参见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大于两排,主要考虑储罐失火时便于扑救,如布置大于两排,当中间一排储罐发生火灾时,将对两边储罐迨成威胁,必然会给扑救带来较大困难。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储罐体形较小、高度较低,若中间一行储罐发生火灾是可以进行扑救的,同时还可节省用地,故规定可不大于4排。 
        2  防火堤内的储罐发生爆炸时,储罐内的油品常不会全部流出,规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较大储罐的容积。浮顶储罐发生爆炸的几率较低,故取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本条第3、4款规定主要考虑储罐爆炸着火后,油品因罐体破裂而大量外流时,能防止流散到防火堤外,并要能避免液体静压力冲击防火堤。 
        4  沸溢性油品储罐要求每个储罐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以防止发生因液体沸溢,四处流散而威胁相邻储罐。 
        5  含油污水管道应设置水封装置以防止油品流至污水管道而造成安全隐患。雨水管道应设置阀门等隔离装置,主要为防止储罐破裂时液体流向防火堤之外。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条文说明】4.2.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或储罐区以及桶装、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有盖无墙的棚房),由于液体储罐爆裂可能性小,或即使桶装液体爆裂,外溢的液体量也较少,因此当采取了有效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置防火堤。实际工程中,一般釆用设置粘土、砖石等不燃材料的简易围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来防止液体流散。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4.2.7据调查,目前国内一些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的距离一般在14m-20m之间,与铁路装卸栈桥一般在18m-23m之间。 
       发生火灾时,储罐对泵房等的影响与罐容和所存可燃液体的量有关,泵房等对储罐的影响相对较小。但从引发的火灾情况看,往往是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从保障安全、便于灭火救援出发,储罐与泵房和铁路、汽车装卸设备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前者宜为l0m-15m。无论是铁路还是汽车的装卸鹤管,其火灾危险性基本一致,故将有关防火间距统一,将后者定为12m-20m。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4.2.8本条规定主要为减小装卸鹤管与建筑物、铁路线之间的相互影响。根据对国内一些储罐区的调查,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距离一般为14m-18m„对丙类液体鹤管与建筑的距离,则据其火灾危险性做了一定调整。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条文说明】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走行线的距离,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储罐的威胁,而飞火的控制距离难以准确确定,但机车的飞火通常能量较小,一定距离后即会快速衰减,故将最小间距控制在20m,对甲、乙类储罐与厂外铁路走行线的间距,考虑到这些物质的可燃蒸气的点火能相对较低,故规定大一些。 
        与道路的距离是据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对储罐的威胁确定的。据调查,机动车辆的飞火的影响范围远者为8m-10m,近者为3m-4m,故与厂内次要道路定为5m和10m,与主要道路和厂外道路的间距则需适当增大些。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条文说明】4.2.10零位储罐罐容较小,是铁路槽车向储罐卸油作业时的缓冲罐。零位罐置于低处,铁路槽车内的油品借助液位高程自流进零位罐,然后利用油泵送入储罐。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图片]
      【条文说明】4.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对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的基本规定。可燃气储罐指盛装氢气、甲烷、乙烷、乙烯、氨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伍德炉煤气、矿井煤气等可燃气体的储罐。 
       (详见纸质文件)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槠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轵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4.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发生火灾时减少相互间的影响和便于灭火救援和施工、安装、检修所需的距离。鉴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且罐体高度均较高,故储罐之间的距离均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一半。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火灾危险性较湿式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大,卧式和球形储罐虽形式不同,但其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故均规定为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2/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主要考虑在一般情况下后者的直径大于前者,本条规定可以满足灭火救援和施工安装、检修需要。 
        我国在实施天然气“西气东输”工程中,已建成一批大型天然气球形储罐,当设计压力为1.0MPa-1.6MPa时,容积相当于50000m3-80000m3、100000m3-160000m3。据此,与燃气管理和燃气规范归口单位共同调研,并对其实际火灾危险性进行研究后,将储罐分组布置的规定调整为“一组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00m3(相当于设计压力为1.0MPa时的10000m3球形储罐2台)时,应分组布置。”。由于本规范只涉及到储罐平面布置的规定,未全面、系统地规定其他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设计时,不能片面考虑储罐区的总容量与间距的关系,而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标准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条文说明】4.3.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氧气为助燃气体,其火灾危险性属乙类,通常储存于钢罐内。氧气储罐与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这些建筑在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和灭火救援的需要;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根据工艺要求确定。确定防火间距时,将氧气罐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储罐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原则按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考虑。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则是灭火救援和施工、检修的需要;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主要考虑可燃气体储罐发生爆炸时危及氧气储罐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本条表4.3.3中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湿式氧气储罐,一般为小型企业和一些使用氧气的事业单位的氧气储罐;总容积为1000m3-50000m3者,主要为大型机械工厂和中、小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总容积大于50000m3者,为大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  
        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  
        【条文说明】4.3.4确定液氧储罐与其他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时,要将液氧的储罐容积按1m3液氧折算成800m3标准状态的氧气后进行。如某厂有1个100m3的液氧储罐,则先将其折算成800×100=80000(m3)的氧气,再按本规范第4.3.3条第三档(V>50000m3)的规定确定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氧储罐与泵房的间隔不宜小于3m的规定,与国外有关规范规定和国内有关工程的实际作法一致的。根据分析医用液氧储罐的火灾危险性及其多年运行经验,为适应医用标准调整要求和医院建设需求,将医用液氧储罐的单罐容积和总容积分别调整为5m3和20m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12已有明确规定。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仍要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条文说明】4.3.5当液氧储罐泄漏的液氧气化后,与稻草、木材、刨花、纸屑等可燃物以及溶化的沥青接触时,遇到火源容易引起猛烈的燃烧,致使火势扩大和蔓延,故规定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应存在可燃物。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条文说明】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发生火灾时,对铁路、道路威胁较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小,故防火间距的规定较本规范表4.2.9的要求小些。
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条文说明】4.3.7液氢的闪点为-50℃,爆炸极限范围为4.0%-75.0%,密度比水轻(沸点时0.07)。液氢发生泄漏后会因其密度比空气重(在-25℃时,相对密度1.04)而使气化的气体沉积在地面上,当温度升高后才扩散,并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即会发生爆炸而产生火球。氢气是最轻的气体,燃烧速度最快(测试管的管径D=25.4mm,引燃温度400℃,火焰传播速度为4.85m/s,在化学反应浓度下着火能量为1.5×10-5J)。 
        液氢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燃烧、爆炸的猛烈程度和破坏力等均较气态氢大。参考国外规范,本条规定与建筑物、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堆场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有关防火间距,即表4.4.1条规定的防火间距减小25%。 
        液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与氟、氯等能发生剧烈反应。氨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比例时,遇明火能引起爆炸,其爆炸极限为15.5%-25%。氨具有较高的体积膨胀系数,超装的液氨气瓶极易发生爆炸。为适应工程建设需要,对比液氨和液氢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液氢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4.3.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液化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要组分的烃类混合物,液化天然气的自燃点、爆炸极限均比液化石油气的高。当液化天然气的温度高于-112℃时,液化天然气的蒸气比空气轻,易向高处扩散:而液化石油气蒸气比空气重,易在低处聚集而引发火灾或爆炸,以上特点使液化天然气在运输、储存和使用上比液化石油气要安全。 
本条表4.3.8中规定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和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总结了我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经验。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4.4.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低碳氢化合物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物,闪点低于-45℃,爆炸极限范围为2%-9%,为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高的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液化石油气通常以液态形式常温储存,饱和蒸气压随环境温度变化而变化,一般在0.2MPa-1.2MPa。1m3液态液化石油气可汽化成250m3-300m3的气态液化石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3000m3-15000m3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液化石油气着火能量很低(3×10-4J-4×10-4J),电话、步话机、手电筒开关时产生的火花即可成为爆炸、燃烧的点火源,火焰扑灭后易复燃。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为水的一半(0.5t/m3-0.6t/m3),发生火灾后用水难以扑灭;气态液化石油气的比重比空气重一倍(2.0kg/m3-2.5kg/m3),泄漏后易在低洼或通风不良处窝存而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此外,液化石油气储罐破裂时,罐内压力急剧下降,罐内液态液化石油气会立即气化成大量气体,并向上空喷出形成蘑菇云,继而降至地面向四周扩散,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一旦被引燃即发生爆炸,继之大火以火球形式返回罐区形成火海,致使储罐发生连续性爆炸。因此,一旦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泄漏,危险性高,危害极大。 
         本条表4.4.1将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分为7档,按单罐和罐区不同容积规定了防火间距。第一档主要为工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气化站、混气站和小型灌装站的容积规模。第二档为中小城市调峰气源厂和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容积规模。第三、四、五档为一般是大中型灌瓶站,大、中城市调峰气源厂的容积规模。第六、七档主要为特大型灌瓶站,大、中型储配站、储存站和石油化工厂的储罐区。为更好地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危害,本次修订时,经与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厂站设计规范》编制组协商,将其最大总容积限制在10000m3。 
         注2: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运行压力较低,且压力稳定,通常不大于0.6MPa,比地上储罐安全,故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其防火间距减一半。为了安全起见,限制了单罐容积和储罐区的总容积。 
         有关防火间距规定的主要确定依据:. 
         1)根据液化石油气爆炸实例,当储罐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并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形成后,危及范围与单罐和罐区的总容积、破坏程度、泄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气象、风速以及消防设施和扑救情况等因素有关。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小,泄漏量不大时,爆炸和火灾的波及范围,近者20m-30m,远者50m-60m。当储罐和罐区容积较大,泄漏量很大时,爆炸和火灾的波及范围通常在100m-300m,有资料记载,最远可达1500m。 
         2)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国家燃气规范》NFPA59-2008规定的非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英国石油学会《液化石油气安全规范》规定的炼油厂及大型企业的压力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和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001:2002的规定。 
         3)总结了本规范执行情况,考虑了当前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设备制造安装、安全设施装备和管理的水平等现状。液化石油气单罐容积大于l000m3和罐区总容积大于5000m3的储存站,属特大型储存站,万一发生火灾或爆炸,其危及的范围也大,故有必要加大其防火间距要求。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4.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考虑当一个储罐发生火灾时,能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同时要便于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多个储罐的布置要求,主要考虑要减少发生火灾时的相互影响,并便于灭火救援,保证至少有一只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能达到任一储罐的任何部位。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釆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4.4.3对于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要求,主要考虑泵房的火灾不要引发储罐爆炸着火,也是扑灭泵房火灾所需的最小安全距离。为满足液化石油气泵房正常运行,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调整。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时,对防火是有利的,为更好地满足工艺需要,对其与储罐的距离可不限。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4.4.4有关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为保证安全,便于使用,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管理组协商后,将有关防火间距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作详细规定,本规范不再规定。 
         总容积不大于1m3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通常设置2个。单罐容积小,又设置在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较小。故规定该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以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4.4.5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5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条文说明】4.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基本防火间距。 
           目前,我国各城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规模大都在5000户-7000户,少数在10000户左右,个别站也有大于10000户的。根据各地运行经验,考虑方便用户、维修服务等因素,供气规模以5000户-10000户为主。该供气规模日售瓶量按15kg钢瓶计,为170瓶-350瓶左右。瓶库通常应按1.5天-2天的售瓶量存瓶,才能保证正常供应,需储存250瓶-700瓶,相当于容积为4m3-20m3的液化石油气。 
           本条表4.4.5对液化石油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总存储容积分四档规定了不同的防火间距。与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考虑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瓶容量较小,总存瓶量也严格限制最多不大于20m3,火灾危险性较液化石油气储罐小等因素。 
           表4.4.5注中的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V=N•V•10-3 
式中:V-总存瓶容积,(m3); 
N-实瓶个数; 
V-单瓶几何容积,15kg钢瓶为35.5L,50kg钢瓶为112L。
4.4.6     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 
          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 
          【条文说明】4.4.6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要尽量采用不燃材料构筑实体围墙,即无孔洞、花格的墙体。这不但有利于安全,而且可减少和防止瓶库发生爆炸时对周围区域的破坏。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通常设置在居民区内,考虑与环境协调,面向出入口(一般为居民区道路)一侧可采用不燃材料构筑非实体的围墙,如装饰型花格围墙,但面向该侧的瓶装供应站建筑外墙不能设置泄压口。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露天、半露天稻杆、芦華、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4.5.1据调查,粮食囤垛堆场目前仍在使用,总储量较大旦多利用稻草、竹杆等可燃物材料建造,容易引发火灾。本条根据过去粮食囤垛的火灾情况,对粮食囤垛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井将粮食囤垛堆场的最大储量定为20000t。根据我国部分地区粮食收储情况和火灾形势,2013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也组织对粮食席茓囤、简易罩棚等粮食存放场所的防火,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定。 
        对于棉花堆场,尽管国家近几年建设了大量棉花储备库,但仍有不少地区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的方式储存,且储量较大,每个棉花堆场储量大都在5000t左右。麻、毛、化纤和百货等火灾危险性类同,故将每个堆场最大储量限制在5000t以内。棉、麻、毛、百货等露天或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案例和现有堆场管理实际情况,并考虑避免和减少火灾时的损失。秸秆、芦苇、亚麻等的总储量较大,且在一些行业,如造纸厂或纸浆厂,储量更大。 
        从这些材料堆场发生火灾的情况看,火灾具有延续时间长、辐射热大、扑救难度较大、灭火时间长、用水量大的特点,往往损失巨大。根据以上情况,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灭火救援,将可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定为15m-40m。 
        对于木材堆场,采用统堆方式较多,往往堆垛高、储量大,有必要对每个堆垛储量和防火间距加以限制。但为节约用地,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如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轩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且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不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确定。 
        关于表4.5.1的注: 
        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发生火灾时,较其他类别建筑的火灾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威胁大,故规定其防火间距按表4.5.1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庄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对堆场威胁也较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为防止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飞火引发可燃材料堆场火灾,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如25%。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4.5.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火灾,威胁较大、辐射强度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表4.2.1中相应容量与四级建筑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条文说明】4.5.3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5.1.1本条对民用建筑按照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灾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  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绝大部分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  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建筑高度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高度,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又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保持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对应。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建筑高度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高度。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这类高层建筑有的同时具备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的则具有较为突出的一、二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将高层医疗建筑、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 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 5.1.1 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表中“一类”第 2 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 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 5.4.10 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 24m。 
        3  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在确定是高层建筑还是单层建筑时,主要根据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部分的层数和建筑高度来确定。当难以区分建筑的主要功能,并且单层部分与多层或高层部分又没有采用防火墙分开时,则要按照多层或高层建筑的标准确定其防火要求。 
        4  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5  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外,裙房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的一致,如高层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一致等。当裙房与高层建筑的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 
        6  对于各地比较常见的小型商业建筑群或数个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组合在同一座建筑中的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单层或2层的这类建筑,当每个独立分隔的商业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小于300m2,各商业服务设施相互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作了分隔时,其设计可以按照本规范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确定,但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仍需根据该建筑的总体积按照商店的相关要求确定。对于层数大于2层或未作分隔或分隔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这类建筑,仍需按照本规范有关商店等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是为了便于根据建筑自身结构的防火性能来对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作出规定。同时,有了这个分级及其对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则可据此确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 
           1  据统计,我国住宅建筑在全部建筑中所占比例较高,住宅内的火灾荷载及引发火灾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并呈增加趋势。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比较困难,如能将火灾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内,则可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因此,本规范是在适当提高住宅建筑中套之间或单元之间的防火性能基础上,确定了建筑内的消防设施配置等其他相关设防要求。表5.1.2将住宅建筑单元之间和户与户之间的墙的耐火极限,在对房间隔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到与建筑内重要设备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一样。 
           2  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十分重要,但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建筑物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对于建筑物之间火灾的相互蔓延起一定作用,但不是主要的,表5.1.2结合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和外部扑救设施配置等要求,规定了该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 
           3  表5.1.2中有关构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的规定是对构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火灾荷载及其分布与火灾类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较大差异。对此,本章有关条款做了一定调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设计要求。因此,对一些特殊建筑,还需根据建筑的空间高度、室内的火灾荷载和火灾类型、结构承载情况和室内外灭火设施设置等经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4  表5.1.2中的注2主要为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有关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规定协调。根据注2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均可,但如要增加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建筑层数,则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有关规定。《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9层。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5.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一些火灾危险性大的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埋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大的损失或人员伤亡。因此,要求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本条及本规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2  重要公共建筑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尽量减小火灾对建筑结构的危害,以便尽快恢复,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故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考虑到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虽有所差别,但裙房的耐火能力也应与主体相当,结合当前的工程实践情况,规定单层或多层的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条文说明】5.1.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在我国呈快速发展之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越来越多,火灾也呈多发态势,火灾后果严重。各国对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均有所区别,建筑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国现行标准按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规范按24m和60m,英国规范按18m、30m和60m,美国按23m、37m、49m和128m等分别进行规定,构件耐火、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与建筑高度有关。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由于此类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提高到2.00h。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面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釆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条文说明】5.1.5对于不上人的屋顶,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采用不燃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考虑到防水层的材料性能和安全要求,结合屋面板的耐火极限情祝,允许其防水层采用可燃材料。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条文说明】5.1.6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材料。这里所指人员密集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当釆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5.1.7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5.1.8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釆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5.1.8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其节点缝隙和明露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容易被忽视,而这些部位确实保证结构整体承载力的关键部位,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在经过防火保护处理后,该节点的耐火极限要不低于本章对该节点部位连接构件中要求耐火极限最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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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