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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757】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4/8/27
实施的日期:2015/5/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内   容】
5.2    总平面布局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肪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条文说明】5.2.1本条结合各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出了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相互影响。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知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ß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条文说明】5.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辦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  根琚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其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2  本条表5.2.2的注1,主要考虑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困难,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全部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缩小25%。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不应直对,以防着火时受到较强的热辐射和热对流影响。 
          3  本条表5.2.2的注2-5,考虑到建筑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诸如用地限制等具体困难,对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有条件的调整。当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超出高度较高时,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一面的影响。当两座建筑高度相同时,如果贴邻建造,防火墙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有关防火墙出屋面的规定。当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m,但如果相邻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建筑或两座均为高层建筑时,该间距最小要大于等于4m。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火势不会迅速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有必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故规定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较高一面建筑物着火时,火焰不会导致向较低一面建筑物窜出和落下,故较高建筑物可通过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来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最小防火间距确定为3.5m,主要为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最小宽度;对于相邻建筑中存在高层建筑的情况,则要增加到4m。 
         本条注4和5中的“高层建筑”,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 
         4  本条表5.2.2的注6,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对于回字形、U型、L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本项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 
         5  本条注7,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可将该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5.2.3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是指10kV降压至380V的最末一级变电站。这些变电站的变压器大致在630kVA-l000kVA之间,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但大于该容量时,则应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对于预装式变电站,有干式和湿式两种,其单台变电站的电压一般在10kV或10kV以下。这种装置内部结构紧凑、用金属外壳罩住,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较高。因此,此类型的变压器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比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减少一半,确定为3m。规模较大的油浸式箱式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仍应按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锅炉房可视为丁类厂房。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单台蒸发量在4t/h以下或额定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由于火灾危险性较小,将这样的锅炉房视为民用建筑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大于上述规模时,与工业用锅炉基本相当要求将锅炉房按照厂房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至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因火灾危险性较燃煤锅炉房大,还涉及到燃料储罐等问题,故亦要求严一些,也要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5.2.4本条主要为解决在城市用地紧张条件下小型多层建筑的布局问题。 
           除住宅建筑成组布置外,占地面积不大的其他类型的多层民用建筑,如办公楼、教学楼等进行成组布置的也不少。本条主要针对住宅建筑、办公楼等使用功能单一的建筑,当数座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把它视为一座建筑。允许占地面积在2500m2内的建筑成组布置时,要求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尽量不小于4m,是考虑必要的消防车通行和防止火灾蔓延等要求。组与组、组与周围相邻建筑的间距,仍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等有关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2.5对于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经协商,在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进行规定,本规范未再作要求,有关间距应符合该规范的规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条文说明】5.2.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建筑周边有相对开阔的场地,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可以减小的情况下,仍要保持其间距不能按照这些要求减小。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条文说明】5.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设计中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以有利于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 
           虽然各国划定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各异,但都是要求在设计中将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以防火墙和防火门、窗等以及楼板分成若干防火区域,以便控制火灾蔓延。 
           1  表5.3.1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规范资料,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以及灭火救援能力和建筑防火实际情况,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统一调整为1500m2。 
当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时,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的火灾相互影响能受到较好的控制,故裙房的防火分区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的要求确定。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2  对于住宅建筑,主要按单元进行防火分隔,一般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但是对于通廊式住宅建筑,由于难以按照单元将建筑分隔成若干段来控制火灾蔓延,故仍需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  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主要为水、暖、电等保障用房,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平时只有巡检人员,将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m2,以利于解决其安全出口布置问题。 
           4  表5.3.1注1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增加的规定,参考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也考虑到主动防火与被动防火之间的平衡。注1中所指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其中所增面积应为建筑内某一局部位置与其它部位有防火分隔,且该局部区域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面积。 
           5  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较大面积和较高的空间,建筑也多以单层或2层为主,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这涉及到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由于实际建筑的情况差别也较大,设计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因此,为确保这类建筑的防火安全、减少重大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当此类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满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扩大时,要结合其他相关防火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进行充分论证。 
           6  表5.3.1中“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每个楼层上釆用防火墙和楼板分隔的建筑面积,当有未封闭的开口连接多个楼层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将这些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包括各类楼梯间的建筑面积。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 32m 和 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 2 层。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条文说明】5.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内连通上下楼层的开口破坏了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会导致火灾在多个区域和楼层蔓延发展。这样的开口主要有: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中庭等共享空间,贯通数个楼层,甚至从首层直通到顶层,四周与建筑物褛层的廊道、营业厅、展览厅或窗口直接连通;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也是连通上下两层或数个楼层。火灾时,这些开口是火势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火势和烟气会从开口部位侵入上下楼层,对人员疏散和火灾控制带来困难。因此,应对这些相连通的空间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防止火灾通过连通空间迅速向上蔓延。 
         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对于中庭,考虑到建筑内部形态多样,结合建筑功能需求和防火安全要求,本条对几种不同的防火分隔物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后,一般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对于中庭部分的防火分隔物,推荐采用实体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墙,但防火玻璃隔墙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达到1.00h,并按照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进行测定。当仅采用耐火完整性达到要求的防火玻璃隔墙时,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防火玻璃进行保护。尽管规范未排除采取防火卷帘的方式,但考虑到防火卷帘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可靠性不够的问题,故规范对其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计应注意在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置防火门,当门扇在平时需保持开启状态时,应采取措施使门扇在火灾时可以通过自动释放装置自行关闭。 
         本条中“中庭与周围相连通空间”的分隔方式,可以多样,部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要防止中庭周围空间的火灾和烟气通过中庭迅速蔓延。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釆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5.3.3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是建筑内防止火灾扩大的最后一道防线,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门替代的部位,应该是因设置防火墙导致无法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设的洞口。采取这些措施时,要认真研究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因此,要严格控制采用非防火墙进行分隔的开口大小。对此,加拿大建筑规范规定不应大于20m2。但是,我国目前在建筑中大量采用大面积、大跨度的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进行水平防火分隔的做法,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需引起重视。有关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的开口宽度要求,见本规范第6.5.3条。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条文说明】5.3.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本身是根据现实情况对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的防火分区大小所作调整,因此,在符合本条规定条件进行调整后的防火分区大小要严格控制。  
当营业厅、展览厅仅设置在多层建筑(包括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的裙房)的首层,其他楼层用于其他用途且火灾危险性较营业厅或展览厅的小,或所在建筑本身为单层建筑时,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均具有较好的条件,且营业厅和展览厅需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开设置各自的疏散设施,将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调整为10000m2。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场所的防火分区尽管增大了,但区域内的疏散距离仍应满足本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 
        当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本条规定允许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可以扩大的条件,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与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有关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可作调整的要求无关。也即,当按本条要求进行设计时,这些场所必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能再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也不能再增加一倍。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提出了比较严格的防火分隔规定,以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大量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问题。 
         本条所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它配套服务面积。为适应各类建设工程的需要,在遵循该原则且地下商店内部防火分区划分符合本规范要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时,可以采取规范提出的措施进行局部连通。当然,实际中不限于这些措施,其他能够确保火灾不会通过连通空间蔓延的方式,也可采用。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釆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条文说明】5.3.6本条确定的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其主要特征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一般两端均有开放的出入口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排烟条件,步行街两侧均为建筑面积较小,一般不大于300m2的商铺,供人们进行购物、餐饮、娱乐、美容、憩息等。一旦该商业街没有顶棚,则通过顶棚连接的建筑体就能成为相互独立且相邻的多座不同建筑。其核心为:商业街两侧的建筑不会因相互间的步行街上部设置了顶棚而明显增大了火灾蔓延的危险,也不会导致火灾烟气在该空间内明显积聚。因此,其防火设计有别于建筑内的中庭。  
           为阻止步行街两侧商铺发生的火灾沿着步行街水平或竖向蔓延,预防步行街自身空间内发生火灾,确保人员疏散时步行街的顶棚不垮塌,本条参照两座相邻建筑的要求规定了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两侧商铺相对面的距离和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端部开口宽度、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防止下一层火灾竖向蔓延的要求等。  
(详见纸质文件)
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条文说明】5.4.1民用建筑的功能多样往往有多种用途或功能的空间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也各木相同,通接照本规范1.0.4条的要求进行分隔;当相互间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时,各自的疏散设施也需尽量分开设置,如商业经营与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单一功能的建筑内也存在多种用途的场所,这些用途间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不一样。通过合理组合布置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空间相对集中并方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或将这样的空间布置在对建筑结构、人员疏散影响较小的部位等等,以尽量降低火灾的危害。设计需结合本规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和建筑创意等因素,科学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间。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条文说明】5.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需要考虑其使用功能和人员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应在民用建筑内布置生产车间、库房。本条中的库房主要为与所在建筑使用功能无关的库房,不包括商店、展览、宾馆、办公等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库房。除本规范规定的为生产、储存管理直接服务的小型用房外,民用功能的场所也不能布置在厂房或仓库建筑内。 
        易燃、易爆物品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火灾或爆炸的后果较严重,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公安部令第18号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品。本条规定主要指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写字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条文说明】5.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 
商店、展览厅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主要有:香水、花露水、定型发胶、白油、树脂和影写版油墨、火补胶、橡胶水、打字蜡纸、改正液、染皮鞋水、照像红碘水、塑料印油、油漆及其稀料、酒精度大于等于38度的白酒、煤油、乒乓球和眼镜架等赛璐珞制品、漆纸漆布、火柴等。一次性打火机、打火机气体充装罐、卡式炉气体罐和杀虫剂气溶胶罐等。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吋,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5.4.4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儿童、婴幼儿的行为能力均较弱,大部分还需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鉴于婴幼儿、少儿的疏散能力,根据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使用特点和情况,为保护该类场所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作了本条规定。有关儿童、幼儿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主要指年龄在6-12周岁男女孩童,“儿童活动场所”包括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艺场所、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商店、写字楼等建筑的上部楼层设置这些场所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等的人员疏散用。
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 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 1.0.4 条、第 5.4.2 条的规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 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条文说明】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使用人数大于 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条文说明】5.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病房楼内的火灾荷载大、大多数人员行为能力受限,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更高。此外,烟气也是火灾中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根据近些年的医院火灾情况,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病房楼的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一步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区域内,并有效地减小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病房楼内每个护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医院差别较大,一般每个护理单元的护理床位数为40床—60床,建筑面积约1200m2—1500m2,个别达2000m2,包括护士站、重症监护室和活动间等。因此,本条要按护理单元再做防火分隔,没有按建筑面积进行规定。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条文说明】5.4.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学校、食堂、菜市场等建筑,均系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组成较复杂,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建筑耐火等级较低时,其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人员安全疏散。这些建筑原则上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面积小的这类建筑的建设需要,允许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釆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8条的规定; 
          3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4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条文说明】5.4.7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均为大量人员集中的场所,人群构成也比较复杂,既有青壮年,也有儿童和老年人,其消防安全疏散也需要重点考虑。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是仅供这些场所使用的。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5.4.8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的设在接近建筑的首层或较低的模层,有的设在建筑的上部或顶层。设置在上部或顶层的,会给灭火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使人员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完毕,尽量不与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本条中的“观众厅”是指设有固定坐席,并供人们观看演出、影视用的空间,包括剧场、电影院、礼堂和报告厅的观众厅。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4.9本条第1、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本条中的“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即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当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将多个建筑面积小于200m2的房间合在一起,并看作一个厅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5.4.10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灾和烟气蔓延至住宅部分。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一般需独立建造。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和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在水平方向,一般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一般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间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详见纸质文件)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条文说明】5.4.1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参照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由于该建筑本身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设计,因此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庄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5.4.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  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1kg/cm2-13kg/cm2),蒸发量较大(1t/h-30t/h),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设计要尽量单独设置。 
        由于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越来越大,而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又存在较大火灾危险、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也较大,因而应严格控制。对此,原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的蒸发量和蒸汽压力规定: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必须小于l0t/h,额定蒸汽压力必须小于1.6MPa;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中间楼层或顶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4t/h,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于1.6MPa,必须釆用油或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的锅炉房,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不应大于95℃并有超温报警装置,用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在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也有较详细的规定。 
(详见纸质文件)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5.4.13本条第2、3、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柴油发电机是建筑内的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房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应急情况下保证发电。同时柴油发电机本身及其储油设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将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进行良好的防火分隔,同时还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和报警设施。对于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也可采用相适用的推车式灭火器等移动式灭火器材。 
         柴油储油间和室外储油罐的进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植第5.4.14条、第5.4.15条的规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闪点可能低于60℃,因此,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60℃。
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4.14目前,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体的用量越来越大,且设置此类燃料的锅炉、直燃机、发电机的建筑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在规范中予以明确。为满足使用需要,规定允许储存量小子等于15m3的储罐靠建筑外墙就近布置。否则应按照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4.15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内的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火灾,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其燃料供给,才能有效防止火势护大,控制油品流散和可燃气体扩散。
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釆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4.16鉴于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运输中也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可燃气体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爆炸等因素。故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部位,应采用管道集中供气。 
          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或其他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当设备管道损坏或操作有误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为了便于泄压和降低爆炸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这些房间宜靠外墙设置。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及应急切断阀的设置,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已有规定,设计应执行该规范的要求。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条文说明】5.4.17本条第1、2、3、4、5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建筑或单位自用,如宾馆、饭店等建筑设置的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其容量一般在10瓶以上,有的达30-40瓶(50kg/瓶)。本条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协商后确定的。对于本条未作规定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在总出气管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有利于防止发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采用防爆型电器,可有效预防因接头或阀门密封不严漏气而发生爆炸危险。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条文说明】5.5.1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主要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包括室外楼梯)、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有时还要考虑疏散诱导广播等。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疏散楼梯的形式和疏散距离,避难区域的防火保护措施,对于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至关重要。而这些与建筑的高度、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房间的大小及内部布置、室内空间高度和可燃物的数量、类型等关系密切。设计时应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区域内使用人员的特性,结合上述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疏散和避难设施,为人员疏散和避难提供安全的条件。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5.5.2对于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一般要使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要尽量将疏散出口均匀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如果两个疏散出口之间距离太近,在火灾中实际上只能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因此,国外有关标准还规定同一房间最近2个疏散出口与室内最远点的夹角不应小于45°。这在工程设计时要注意把握。对于面积较小的房间或防火分区,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设置1个出口,见本规范第5.5.8条和5.5.15条等条文。  
         关于相邻出口间距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目前,在一些建筑设计中存在安全出口不合理的现象,降低了火灾时出口的有效疏散能力。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建筑规范对相邻出口的间距均有较严格的规定。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2个疏散门之间相距不应小于5m;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建筑规范》规定:第9b类建筑(即公众聚集场所)内2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条文说明】5.5.3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多一条疏散路径,有利于人员及时避难和逃生。因此,有条件时,如屋面为平屋面或具有连通相邻两楼梯间的屋面通道,均要尽量将楼梯间通至屋面。楼梯间通屋面的门要易于开启,同时门也要向外开启,以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特别是单元式住宅建筑,如楼梯间未出屋面,人员在火灾时一般就只有竖向一个方向的疏散路径,这会对人员的疏散安全造成较大危害。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条文说明】5.5.4本条规定要求在计算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宽度时,不能将建筑中设置的自动扶梯和电梯的数量和宽度计算在内。 
(详见纸质文件)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条文说明】5.5.5本条是对地下、半地下建筑成建筑内的地下、半地下室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通用条文。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情况,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以及个房间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 
         对于面积不大于50m2、且人数不大于15人时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地下、半地下室,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除只有少数检修、巡查人员的设备房等以外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等房间;对于设备房,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可以按照本规范第5.5.15条第4款规定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的条件确定。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条文说明】5.5.6受用地限制,在建筑内布置汽车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设置在汽车库内与建筑其他部分相连通的电梯、楼梯间等竖井也为火灾和烟气的竖向蔓延提供了条件。因此,需采取设置带防火门的电梯侯梯厅、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等措施将汽车库与楼梯间和电梯竖井进行分隔,以阻止火灾和烟火蔓延。对于地下部分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本规范第6.4.4条已有规定,但设置在建筑的地上或地下汽车库内、与其他部分相通且不用作疏散用的楼梯间也要按照防止火灾上下蔓延的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条文说明】5.5.7本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的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
II  公共建筑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条文说明】5.5.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拮地下建筑和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本条所指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对于一座建筑面积小于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单层建筑,是对该建筑的要求;对于楼层建筑面积小于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多层或高层建筑,是对一个楼层的要求;当上述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则是对其中任薏一个防火分区的要求。由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认为安全出口和蔬歆门木易分清楚。为此,本规范在不同条文作了区分。疏散出口包括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室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他安全区的出口,是疏散出口的一个特例。 
          本条中的托儿所包括晡乳室,医疗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这类疗养院要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根据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此次修订将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比照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层建筑和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的房间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条文说明】5.5.9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利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时的基本要求。 
         1  建筑内划分防火分区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当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区域,使得非着火的防火分区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临时安全区的作用。因此,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确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而某个防火分区因平面布置又无法使部分安全出口直接通向疏散楼梯间或室外的情况下,人员可以利用这神具有较好防火性能的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显然,当人员从着火区进入非着火的防火分区后,将会增加该区域的人员疏散时间,因此,设计除需保证这些防火分区的防火安全性能外,还需要增加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使整个楼层的总疏散宽度不减少。这样,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就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釆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此外,为保证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疏散宽度的分布更加合理,规定了一定面积的防火分区最少应具备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计算时,不能将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计算在楼层的总疏散宽度内。 
         2  本条要求是针对某一楼层内中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对于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也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及其宽度计入该防火分区内,但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3  考虑到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仅建筑规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灾蔓延更快,故本规范不允许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借用相邻防火分区或共用疏散楼梯间进行疏散。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时,可釆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  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条文说明】5.5.10剪刀楼梯的特点是在建筑的同一位置设置了两部入口方向不同的楼梯,这两部楼梯可以不采用隔墙分隔而处于同一楼梯间内,也可以采用隔墙分隔成两个楼梯间,起到两部疏散楼梯的作用。本条规定是对于楼层面积比较小的高层公共建筑,在难以按本规范要求间隔5m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的变通措施。本条规定房间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主要为限制楼层的面积。 
由于剪刀楼梯是垂直方向的两个疏散通道,两梯段之间如没有隔墙,则两条通道处在同一空间内,从而出现其中一个楼梯间进烟,会使整个楼梯间的安全受到影响。为此,剪刀楼梯的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不同楼梯之间应设置分隔墙,使之成为各自独立的空间。
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隶。 
         【条文说明】5.5.11本条规定是参照三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确定的。据调查,有些办公、教学或科研等公共建筑,往往要在屋顶部分局部高出(1-2)层,用作会议室、报告厅等。本规定主要针对多层公共建筑。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条文说明】5.5.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规定是要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楼梯能在火灾时防火,不积聚烟气。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闭,火灾时犹如高耸的烟囪,既拔烟又抽火,使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楼梯向上部扩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随着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势的蔓延。因此,高层建筑内疏散楼梯间的安全性要求较多层建筑更高。 
        对于少数建筑内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难以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可以采用在首层将火灾危险性很低的大堂扩大到楼梯间的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楼梯间。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条文说明】5.5.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多层建筑,在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采用敞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等建筑,当其中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本条规定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无论其楼层面积多大均要考虑采用封闭楼梯间,而与该建筑通过楼梯间连通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是否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无关。 
       对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适当扩大封闭范围。所谓扩大封闭楼梯间,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扩大,如图5所示。因为一般公共建筑首层入口处的楼梯往往比较宽大开敞,而且和门厅的空间合为一体,使得楼梯间的封闭范围变大对于不需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公共建筑,其首层门厅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疏散设计需要总宽度之内,可不设置楼梯间。 
 
        图5  扩大封闭楼梯间示意图 
       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多是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 
       本条第1、3款中的“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设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场所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前述类似。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条文说明】5.5.14建筑内的客货电梯一般不具备防烟、防火、防水性能,电梯井在火灾时可能会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而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是人员密集、可燃物质较多的空间,火势蔓延、烟气填充速度较快。因此,应尽量避免将电梯井直接设置在这些空间内,要尽量设置电梯间或设置在公共走道内,并设置侯梯厅,以减小火灾和烟气的影响。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子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条文说明】5.5.1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疏散门的设置原则与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间大小与防火分区的大小差别较大,因而具体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本条第1款规定可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中小学校的教室的面积要求确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仍有所区别。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间,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还是位于走道尽端,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房间均需设置2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2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条文说明】5.5.16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一般观众厅容纳人数为1000人-2000人时,其疏散设计采用规范规定的疏散门数量和疏散宽度指标等要求基本可行。如一座容纳观众1500人的剧场、电影院,其池座和楼座的总疏散门数量多在6个-10个之间,每个疏散门的宽度多在1.50m-1.80m左右。这样,无论是疏散门的数量,还是疏散门的总宽度,均符合规定的有关要求。(详见纸质文件)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条文说明】5.5.1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跑离趙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禽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箅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所区别。 
         1  外廊式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釆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均比内廊式建筑要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本条表5.5.17注1对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有关要求作了调整。 
        注3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25%。 
        2  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楼层数不大于4层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15m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这一要求不适用于需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3  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要求,参照了国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如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所的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为61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25%。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有多个疏散方向时,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它类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本条第4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釆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25%。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10m时,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30m×25%+10m×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条文说明】5.5.1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分别按能通过1股人流和2股人流的宽度确定了民用建筑中疏散门和安全出口与疏散走道和疏散搂梯的最小净宽度。因此,按本规范其他条文规定计算出的总疏散宽度,在确定不同位置的门洞宽度或梯段宽度时,需要仔细分配其宽度并根据通过的人流股数进行校核和调整,并满足本条的要求。 
        设计应注意门宽与走道、楼梯宽度的匹配。一般,走道的宽度均较宽,因此,当以门宽为计算宽度时,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门的宽度;当以楼梯的宽度为计算宽度时,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楼梯的宽度。此外,下层的楼梯或门的宽度不应小于上层的宽度;对于地下、半地下,则上层的楼梯或门的宽度不应小于下层的宽度。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条文说明】5.5.19观众厅等人员比较集中且数量多的场所,疏散时在门口附近往往会发生拥堵现象,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摔倒,后面的人也会随之被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的堵塞,甚至造成伤亡。本条规定的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这些场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中容纳人员较多的宴会厅、营业厅、观众厅和候机厅等,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等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中人员相对集中的大厅相似,而与人员密集场所有所区别。本条规定的疏散门为进出上述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楼梯间的门。 
        本条规定的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主要指正对门的内外1.4m范围,门两侧1.4m范围内尽量不要设置台阶,.对于剧场、电影院等的观众厅,尽量采用坡道。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主要针对礼堂、体育馆、.电影院、剧场、学校教学楼、大中型商场等同一时间有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的建筑或场所。一旦大量人员离开建筑物后,如没有一个较开阔的地带,人员还是不能尽快疏散,可能会导致后续人流更加集中和恐慌而发生意外。因此,规定该小卷的宽度不应小于3m,但这是规定的最小宽度,设计要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为保证人流快速疏散、不发生阻滞现象,该疏散小巷应直接通向更宽阔的地带对于那些主要出入口临街的剧场、电影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其主体建筑应后退红线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有较大的疏散缓冲及消防救援场地。
5.5.20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5.5.20-1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注:表5.5.20-2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2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条文说明】5.5.20为便于人员快速疏散,不会在走道上发生拥挤,本条规定了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观众厅内座位的布置和疏散通道、疏散门的布置基本要求。 
       1  关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及座位的布置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川的宽度按疏散l股人流(按0.55m的宽度计算〉考虑,同时并排行走2股人流需要1.1m的宽度,但观众厅内坐椅的高度均在行人的身体下部,坐椅不妨碍人体最宽处的通过,故1.0m宽度基本能保证2股人流通行需要。观众厅内设置边走道不但对疏散有利并且还能起到协调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和疏散走迢迢行能力的作用,从而充分发挥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作用。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等观众厅中两条纵走道之间的最大连续排数和连续座位数,在工程设计中应与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设计宽度联系起来考虑合理确定。 
(详见纸质文件)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1-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宜按0.75人/m2确定;
5.5.21 
       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表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条文说明】5.5.21本条第1、2、3、4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疏散人数的确定是建筑疏散设计的基础参数之一,不能准确计算建筑内的疏散人数,就无法合理确定建筑中各区域疏散门或安全出口和建筑内疏散楼梯所需要的有效宽度,更不能确定设计的疏散设施是否满足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需要。 
(详见纸质文件)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条文说明】5.5.22本条规定是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要求确定的,主要针对多房建筑或高层建筑的下部楼层。 
         本条要求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绳、缓障绳、折叠式人孔梯、滑梯等,设置位置要便于人员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个窗口或阳台设置。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理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釆用乙级防火窗。
          【条文说明】5.5.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且设置更多的疏散楼梯往往十分困难,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 
          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火灾时需要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较大,为不致于过分拥挤,结合我国的人体特征,规定避难层的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平均容纳5人确定。 
          为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规定防烟楼梯间应在避难层错动位置或上下层断开,使人员均可经避难层方能上下,但不一定要经过避难区才能上下。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可以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因此,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安全的措施如设置防烟前室。 
          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区),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当需要设置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该避难层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目前,还有些建筑设计将部分使用功能区的大堂,如酒店大堂,与避难层的避难区贯通而不作防火分隔,作为一个空间使用,这种情形不符合有关避难层的防火要求。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条文说明】5.5.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旨在满足医疗建筑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人员的避难需要和保证其避难安全。考虑到病房楼内使用人员的自我疏散能力较差,参考美国、英国等国对医疗建筑避难区域或使用轮椅等行动不便人员避难的规定确定的。 
         每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一般是40床-60床,建筑面积为1200m2-1500m2,按3人间病房、疏散着火房间和相邻房间的患者共9人,每个床位按2m2计算,共需要18m2,加上消防员和医护人员、家属所占用面积,规定避难间面积不小于25m2。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不需另外增加面积,如避难间可以利用每层监护室,监护室一般放6张床,面积25m2左右,也利用电梯前室。病房楼按最少3部病床梯对面布置,电梯前室面积一般为24m2-30m2。但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条文说明】5.5.24 
         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 根据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照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要求,作了本条规定。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不需另外增加 12m2 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美国相关标准对避难面积的要求为:一般健康人员,0.28m2/人;一般病人或体弱者,0.6 m2/人;带轮椅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1.4m2/人;利用活动床转送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2.8m2/人。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要求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置避难间。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达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设置避难间。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人员使用的超过 2 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Ⅲ  住宅建筑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条文说明】5.5.2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当前住宅建筑形式趋于多样化,条文未明确住宅建筑的具体类型,只根据住宅建筑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和户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分别规定了不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54m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高度大,人员相对较多,一旦发生火灾,烟和火易竖向蔓延,且蔓延速度快,而人员疏散路径长,疏散困难。故同时要求此类建筑每个单元每层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以利人员安全疏散。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逋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逋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5.5.2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通过相邻单元的楼梯进行疏散,使之多一条疏散路径,以利于人员能及时避难。由于本规范已强制要求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而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难以在每个单元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可以通过将楼梯间通至屋面来满足2个不同疏散方向的要求。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釆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5.5.27楼梯间是火灾时人员在建筑内竖向疏散的唯一通道,原則上不防火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楼梯间,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楼梯间的前室。对于建筑高度低于33m的住宅建筑,其竖向疏散距离较短,如每层每户通向楼梯间的门采用防火门与楼梯间分隔,能一定程度降低烟火进入楼梯间的危险,因而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电梯井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火灾和高温烟气可借助该竖井蔓延到建筑中的其他楼层,会给人员安全疏散和火灾的控制与扑救带来更大困难。因此,电梯与疏散楼梯的位置要尽量远离或将疏散楼梯设置为封闭楼梯间。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  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5.5.28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0条的说明。楼梯间的防烟前室,要尽可能分别设置,以提高其防火安全性。对于合用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当需要共用防烟系统时,送风机和送风管道可以共用,但送风口不能共用。 
        剪刀楼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条文说明】5.5.2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7条的说明。 
         跃廊式住宅是用与楼梯、电梯连接的户外走廊将多个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套内有多个楼层,户与户之间主要通过本单元的楼梯或电梯组合在一起的。跃层式住宅建筑的户外疏散路径较跃廊式住宅短,但套内的疏散距离则要长。因此,在考虑疏散距离时,跃廊式住宅则要将人员在此楼梯上的行走时间折算到水平走道上的时间,故采用小楼梯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为简化规定,对于跃层式住宅户内的小楼梯,户内楼梯的距离由原来规定按楼梯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修改为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条文说明】5.5.30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8条的说明。住宅建筑相对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间内或楼层的使用人数较少,一般情况下1.1m的最小净宽可以满足大多数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设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时以及户门时仍应进行核算。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条文说明】5.5.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23条。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 
        【条文说明】5.5.32对于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但此类建筑较高,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规范对户内的一个房间提出了防火要求,为户内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楼梯疏散而需要待在房间等待救援提供一定的安全条件。
6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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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