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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202】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8/1/16
实施的日期: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专店销售时,专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店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应不少于50米的安全距离。
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封闭运行。周边应当留有足够宽度的疏散通道,并保证畅通。
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 每页100条 共5条记录

  【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