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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3】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4/12/1
实施的日期:
发布单位:国家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对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应有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 每页100条 共13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